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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以民为安,民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安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课题。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传统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政府介入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加强,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具有有效性,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地方实情的政府监管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以政府的食品监管为切入点,首先对食品安全的内涵做了相关介绍,其次就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和市场自身的特性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最后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政府职能
一、引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食品是关系到人类在社会上生存繁衍、国家安危、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已经摆脱贫困进入小康水平,随之对基本的生存物质要求更多更为讲究。人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吃得饱、吃得好,现在更为关心的是吃得健康、吃得安心。为了规避食品风险,即使在食物供应及其贫乏的远古时代,人们也不会主动使用对自己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含有毒素抑或其他有害物质的食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例如英国的“疯牛病”、比利时的“二恶英”、日本的“雪印”牛奶等大规模食品中毒事件,给世界各国敲响了一个警钟,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食品质量安全制度以及体系建设的加强和健全是多么的重要。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的出现,表明了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很严重的地步。中国的食品问题急需解决,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市场的有序进行,食品安全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和监管手段的进行。比如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有不足之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适应开放的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手段也需要多元化和法制化。这需要改变政府职能,有强制性走向服务性。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在食品监管往往是:“十个‘婆婆’管不了一个食品” 。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的食品监管主要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主体多元化,存在监管工作交叉重复,加之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新的食品涌入,这都需要政府职能、监管手段的改变和不断的更新。而我国的监管体制还处于原先的水平,设备陈旧、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后、监管手段老化,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这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不仅增加了部门、增加了人员,同时带来了一个最大的恶果:有利的事情大家上,无利的事情大家躲,使得食品监管权威性降低。
(二)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无一例外体现出了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和缺失。最近一两年发生的“苏丹红”、“孔雀石绿”、“陈化粮事件”等等,无不是在“上榜”后,迅速引起媒体高度关注,随后相关部门才奔赴市场,各施拳脚,展开检查。结果自然是战果丰硕。但是,这种补救式的检查难以应对目前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亡羊补牢”的做法根本不能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三)现行的检测标准滞后
近年来频频发生与“洋快餐”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相关标准制定的滞后,使得一些国外企业得以在我国实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客观存在的检测标准滞后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大原因。”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称,目前,消费者评判食品安全往往参照欧美标准,但我国实行的标准往往低于欧美标准,自然引起消费者不满。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监管协调较难
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包括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产、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承担,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各部门自成一体,相互之间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很难有效配合。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起步比较晚,各方面不成熟,目前国际的食品安全标准是CAC标准,它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只有16,3%达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较之之前的法律较为全面和系统,但是不能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随着食品产业不断发展,新的食物种类和新的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兽药、化学品的标准制定还存在技术上的难度;由于食品监管是多部门参与的,各部门有各部门的标准,从而也导致有些标准不统一,出现了一些农产品和食品“无标可依”、“有标不依”、“执标不严”等现象。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基本上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对于违法者来说,违法的成本很低。同时有关食品安全赔偿制度尚未真正纳入法律体系。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存在交叉重复,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法律责任力度不大等特点,法律对于政府来说,制定一套标准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待努力。
(二)市场失灵导致监管信息不对称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善的信息和不完全的市场问题作为市场失灵的一个来源在公共部门里是普遍存在的。”。在食品市场上,监管主体是以政府为主的监管机构。政府作为“第三方”,没有涉及掺杂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保障者,具有消费者没有的强制力量,所以在市场上充当监管机构。在市场上,政府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者,而生产商和经销商是食品市场的被监管者。食品安全监管者为了达到监管目的,必须掌握和利用被监管者所拥有的经营信息。传统行政监管理论是以监管者拥有完全信息作为假设条件,但实际上,受利益的驱使和市场竞争的压力,被监管对象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都会企图向监管者隐瞒相关信息以获取信息租金。这就导致了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和国家所要求达标的食品信息不对称,很多成本低价格低质量劣质的产品充斥市场,排挤成本高质量好价格高的产品。食品安全监管者要想达到有效监管目的,就必须加大信息搜寻成本。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的联合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局、商务部、交通部。监管实行分段管理,例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有些职能存在交叉重复,比如豆芽生产,既可以认定是初级农产品,也可以认定是生产加工环节。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容易造成责任推诿。“交叉管理无人真管”、“共同监管等于都不监管”。加之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企业数量多、流通环节多,是造成监管工作困难大、漏洞多的客观原因。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分析
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情和现状,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性和影响性,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职能和监管力度,并提出了几条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建立起以风险分析、预防为主、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与合肥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注重食品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引进“产业链”的理念,注重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注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避免重复交叉。同时把养殖和种植领域,食品赔偿制度等空白领域真正引入食品安全法律层面。
2.加强法律制度法规的执法力度。现阶段政府对食品安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监管问题。针对目前对违法者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执法不力,与商贩利益互通的执法人员,要加强教育和惩处力度。
3.用法律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对食品进去市场的准入规定,要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对有问题的食品,通过食品追溯制度查处,并实行召回。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监管信息传递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和竞争性,市场“失灵”,导致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和政府规定达标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之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急迫需要建立一个长有效的监管信息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仍然是各自为政,监管信息不能很好传递给其他部门,职能涣散。首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然后由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一个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监视和监督系统,把经过专家、相关负责人搜集采集关于农户、企业、食品经营者的信息构建一个网络平台并随时更新,这样有利于政府监管信息的畅通,信息明确。同时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参与人员以论坛的形式就本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和问题进行讨论,并将结果公布,指导我国的食品安全战略的调整和修正。同时利用媒体、网络扩大信息传播,将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于众,使得消费者更能掌握食品的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举报不法商贩和厂商,协助政府对食品的监管。
(三)理顺和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的职责关系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职能。多头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的突出问题。曾有人大代表指出:“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的体制,虽然有利于各司其职、发挥优势,但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多个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又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政府应从解决政出多门、执法多头的环节着手,整合执法资源,构建一个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于食品产业链长,涉及管理的部门众多,应按我国监管与执法分离的原则,将现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同类别、同性质的职能重新理顺归并,构建不交叉、不重复、协调一致的行政监管执法职能机制,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针对对本地区小作坊和路边摊是监管盲区,由统一的监管部门去执行。上海市将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共管的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统归到卫生局负责,工商局只负责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和查处无牌证经营等监管工作,并加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管理职能和作用,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依法行政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执法不力、违法施政等行为应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追究。
(四)建立与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安全检测体系
改变以往各部门食品安全体系标准不一的现象,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开的、真实的、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让食品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标准准确清晰。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第一,加快现有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高新检测技术。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设备、人员的财政支持,重点是针对污染物、农药残留的关键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二,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应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测检验机构、执法监督机关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的检测检验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检测机构的作用,参与市场竞争,弥补政府检测能力的不足。第三,建立检验测验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下,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本市食品安全检验和检测体系,构建本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及时记录、监控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建立快速的反应机制,切实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四,还应加强对外横向联系,主动与国内外食品研究机构建立联系,掌握最新行业检验手段和标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扩大强制性检验检测项目,规范食品监督检验行为,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郑华英,龙一兵.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的控制[J].中国食品卫生监督,2002(9).
[2]程一清.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治理的制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1).
[3]程言清.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田[J].消费经济,2002(6).
[4] Marion Nestle[美]: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周洁红,姜励卿.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证[M].郑江大学出版社,2006.
[6]钱建亚,熊强.食品安全概论[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20)297~300.
作者简介:
许婵娟(1984—),女,安徽定远人,安徽农业大学2004级食品工程学士,研究方向:食品工程。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政府职能
一、引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食品是关系到人类在社会上生存繁衍、国家安危、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家庭已经摆脱贫困进入小康水平,随之对基本的生存物质要求更多更为讲究。人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吃得饱、吃得好,现在更为关心的是吃得健康、吃得安心。为了规避食品风险,即使在食物供应及其贫乏的远古时代,人们也不会主动使用对自己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含有毒素抑或其他有害物质的食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例如英国的“疯牛病”、比利时的“二恶英”、日本的“雪印”牛奶等大规模食品中毒事件,给世界各国敲响了一个警钟,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食品质量安全制度以及体系建设的加强和健全是多么的重要。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的出现,表明了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到了很严重的地步。中国的食品问题急需解决,加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市场的有序进行,食品安全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和监管手段的进行。比如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充分发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有不足之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适应开放的市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手段也需要多元化和法制化。这需要改变政府职能,有强制性走向服务性。但现实中,政府部门在食品监管往往是:“十个‘婆婆’管不了一个食品” 。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的食品监管主要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主体多元化,存在监管工作交叉重复,加之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新的食品涌入,这都需要政府职能、监管手段的改变和不断的更新。而我国的监管体制还处于原先的水平,设备陈旧、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落后、监管手段老化,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这种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不仅增加了部门、增加了人员,同时带来了一个最大的恶果:有利的事情大家上,无利的事情大家躲,使得食品监管权威性降低。
(二)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事件之后
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无一例外体现出了政府监管职能的缺位和缺失。最近一两年发生的“苏丹红”、“孔雀石绿”、“陈化粮事件”等等,无不是在“上榜”后,迅速引起媒体高度关注,随后相关部门才奔赴市场,各施拳脚,展开检查。结果自然是战果丰硕。但是,这种补救式的检查难以应对目前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亡羊补牢”的做法根本不能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三)现行的检测标准滞后
近年来频频发生与“洋快餐”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相关标准制定的滞后,使得一些国外企业得以在我国实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客观存在的检测标准滞后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大原因。”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称,目前,消费者评判食品安全往往参照欧美标准,但我国实行的标准往往低于欧美标准,自然引起消费者不满。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监管协调较难
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包括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产、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承担,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各部门自成一体,相互之间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很难有效配合。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起步比较晚,各方面不成熟,目前国际的食品安全标准是CAC标准,它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只有16,3%达到国际标准水平。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较之之前的法律较为全面和系统,但是不能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随着食品产业不断发展,新的食物种类和新的农业投入品如农药、兽药、化学品的标准制定还存在技术上的难度;由于食品监管是多部门参与的,各部门有各部门的标准,从而也导致有些标准不统一,出现了一些农产品和食品“无标可依”、“有标不依”、“执标不严”等现象。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基本上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对于违法者来说,违法的成本很低。同时有关食品安全赔偿制度尚未真正纳入法律体系。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存在交叉重复,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法律责任力度不大等特点,法律对于政府来说,制定一套标准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待努力。
(二)市场失灵导致监管信息不对称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善的信息和不完全的市场问题作为市场失灵的一个来源在公共部门里是普遍存在的。”。在食品市场上,监管主体是以政府为主的监管机构。政府作为“第三方”,没有涉及掺杂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保障者,具有消费者没有的强制力量,所以在市场上充当监管机构。在市场上,政府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者,而生产商和经销商是食品市场的被监管者。食品安全监管者为了达到监管目的,必须掌握和利用被监管者所拥有的经营信息。传统行政监管理论是以监管者拥有完全信息作为假设条件,但实际上,受利益的驱使和市场竞争的压力,被监管对象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都会企图向监管者隐瞒相关信息以获取信息租金。这就导致了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和国家所要求达标的食品信息不对称,很多成本低价格低质量劣质的产品充斥市场,排挤成本高质量好价格高的产品。食品安全监管者要想达到有效监管目的,就必须加大信息搜寻成本。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的联合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局、商务部、交通部。监管实行分段管理,例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有些职能存在交叉重复,比如豆芽生产,既可以认定是初级农产品,也可以认定是生产加工环节。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容易造成责任推诿。“交叉管理无人真管”、“共同监管等于都不监管”。加之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企业数量多、流通环节多,是造成监管工作困难大、漏洞多的客观原因。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分析
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情和现状,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性和影响性,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职能和监管力度,并提出了几条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建立起以风险分析、预防为主、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与合肥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注重食品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引进“产业链”的理念,注重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注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避免重复交叉。同时把养殖和种植领域,食品赔偿制度等空白领域真正引入食品安全法律层面。
2.加强法律制度法规的执法力度。现阶段政府对食品安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监管问题。针对目前对违法者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执法不力,与商贩利益互通的执法人员,要加强教育和惩处力度。
3.用法律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对食品进去市场的准入规定,要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对有问题的食品,通过食品追溯制度查处,并实行召回。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监管信息传递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和竞争性,市场“失灵”,导致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和政府规定达标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之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急迫需要建立一个长有效的监管信息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仍然是各自为政,监管信息不能很好传递给其他部门,职能涣散。首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然后由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一个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监视和监督系统,把经过专家、相关负责人搜集采集关于农户、企业、食品经营者的信息构建一个网络平台并随时更新,这样有利于政府监管信息的畅通,信息明确。同时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参与人员以论坛的形式就本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和问题进行讨论,并将结果公布,指导我国的食品安全战略的调整和修正。同时利用媒体、网络扩大信息传播,将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于众,使得消费者更能掌握食品的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举报不法商贩和厂商,协助政府对食品的监管。
(三)理顺和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的职责关系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职能。多头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的突出问题。曾有人大代表指出:“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的体制,虽然有利于各司其职、发挥优势,但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多个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又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政府应从解决政出多门、执法多头的环节着手,整合执法资源,构建一个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于食品产业链长,涉及管理的部门众多,应按我国监管与执法分离的原则,将现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同类别、同性质的职能重新理顺归并,构建不交叉、不重复、协调一致的行政监管执法职能机制,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针对对本地区小作坊和路边摊是监管盲区,由统一的监管部门去执行。上海市将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共管的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统归到卫生局负责,工商局只负责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和查处无牌证经营等监管工作,并加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管理职能和作用,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依法行政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执法不力、违法施政等行为应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追究。
(四)建立与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安全检测体系
改变以往各部门食品安全体系标准不一的现象,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开的、真实的、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让食品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标准准确清晰。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第一,加快现有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高新检测技术。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设备、人员的财政支持,重点是针对污染物、农药残留的关键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二,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应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测检验机构、执法监督机关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的检测检验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检测机构的作用,参与市场竞争,弥补政府检测能力的不足。第三,建立检验测验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下,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本市食品安全检验和检测体系,构建本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及时记录、监控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建立快速的反应机制,切实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四,还应加强对外横向联系,主动与国内外食品研究机构建立联系,掌握最新行业检验手段和标准,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扩大强制性检验检测项目,规范食品监督检验行为,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郑华英,龙一兵.食品安全与食源性疾病的控制[J].中国食品卫生监督,2002(9).
[2]程一清.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治理的制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1).
[3]程言清.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田[J].消费经济,2002(6).
[4] Marion Nestle[美]: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周洁红,姜励卿.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证[M].郑江大学出版社,2006.
[6]钱建亚,熊强.食品安全概论[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20)297~300.
作者简介:
许婵娟(1984—),女,安徽定远人,安徽农业大学2004级食品工程学士,研究方向:食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