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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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文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5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发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嘉兴、舟山、淳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进一步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航运和港口企业等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