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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的质量,努力降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出现以后努力降低损失。购买商业保险无疑是帮助人们降低风险或者是减轻风险造成的损失的重要途径。本文首先论述商业保险及其公信力的相关概念,然后阐述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现状,最后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保险 公信力 措施
一、商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公信力问题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商业保险相关问题概述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费的合同。我国经营商业保险的主要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以后,可以取得经营商业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我国商业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及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范围作出了规定。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为了自身或者特定的受益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购买商业保险时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险种,定期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特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支付保费。在我国,商业保险是和社会保险对应的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范围覆盖全体国民或者全体劳动者,商业保险只是覆盖投保者,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共同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商业保险公信力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
公信力,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行为主体为社会公众相信的能力。公信力最原始的来源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公信力是不可回避的话题,政府要有公信力、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也要有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系统内部权威的来源,只有具有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尤其是在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的时代,公信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保险行业也需要公信力,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公信力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富。公众在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对象时,商业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尤其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扩大业务来源,提升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公信力的现状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
随着日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在产品的推销与宣传工作中恶意夸大本公司的险种,刻意夸大保险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法的形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图下做出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其本质目的就是使投保人投保,扩大自己的业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的理赔,或者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导致保险没有实现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投保人蒙受到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导致了保险行业整体公信力的缺失,社会公众甚至开始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挂扣,增强民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忽视了其在社会公共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没有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活动的社会化工作,只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老百姓心中,商业保险就是营利的代名词,缺乏对商业保险的信任,造成了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局面。
三、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一)健全保险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造成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发展比较滞后,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了保险行业出现不诚信的状况的频繁发生。我国应该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紧跟时代的潮流,制定出符合现代保险行业监管的法律以及法规。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保险业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对于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及时的制止。在监管的过程中,统一监管的标准,使整个保险行业朝着透明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二)提升保险理赔的服务水平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在出现风险时能够降低风险,减少损害的程度,理赔工作是保险行业公信力的核心,只有理赔工作跟得上,保险行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在理赔工作中,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及透明,及时公布事态的进展状况,规范服务,加强对理赔工作的内部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改善理赔难的问题,增强公众对保险工作的认可度。
此外,还要重视加强保险行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静.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江苏政策性农险模式的实践与启示[J].农村经济,2010.
作者简介:林海燕(1981-),女,海南海口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硕士在读,就职于海南省商业学校,研究方向:金融。
(责任编辑:陈岑)
【关键词】商业保险 公信力 措施
一、商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公信力问题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商业保险相关问题概述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订立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费的合同。我国经营商业保险的主要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以后,可以取得经营商业保险的资格,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我国商业保险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法及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范围作出了规定。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为了自身或者特定的受益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购买商业保险时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险种,定期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特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支付保费。在我国,商业保险是和社会保险对应的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范围覆盖全体国民或者全体劳动者,商业保险只是覆盖投保者,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共同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商业保险公信力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
公信力,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行为主体为社会公众相信的能力。公信力最原始的来源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公信力是不可回避的话题,政府要有公信力、其他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也要有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系统内部权威的来源,只有具有公信力才能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尤其是在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的时代,公信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保险行业也需要公信力,保险行业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公信力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公信力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富。公众在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对象时,商业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尤其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提升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是扩大业务来源,提升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公信力的现状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诚信
随着日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了不诚信经营的问题,在产品的推销与宣传工作中恶意夸大本公司的险种,刻意夸大保险的作用,甚至采取不法的形式向客户宣传保险信息,导致投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图下做出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都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其本质目的就是使投保人投保,扩大自己的业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的理赔,或者尽可能少赔甚至不赔,导致保险没有实现抵御风险的能力,使投保人蒙受到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导致了保险行业整体公信力的缺失,社会公众甚至开始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公司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挂扣,增强民众抵御风险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忽视了其在社会公共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没有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活动的社会化工作,只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老百姓心中,商业保险就是营利的代名词,缺乏对商业保险的信任,造成了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局面。
三、提出增强我国商业保险公信力的措施
(一)健全保险业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
造成商业保险公信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发展比较滞后,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导致了保险行业出现不诚信的状况的频繁发生。我国应该在现有的保险法基础上,紧跟时代的潮流,制定出符合现代保险行业监管的法律以及法规。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对保险业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对于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要给予及时的制止。在监管的过程中,统一监管的标准,使整个保险行业朝着透明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二)提升保险理赔的服务水平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在出现风险时能够降低风险,减少损害的程度,理赔工作是保险行业公信力的核心,只有理赔工作跟得上,保险行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服。在理赔工作中,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及透明,及时公布事态的进展状况,规范服务,加强对理赔工作的内部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改善理赔难的问题,增强公众对保险工作的认可度。
此外,还要重视加强保险行业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张静.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江苏政策性农险模式的实践与启示[J].农村经济,2010.
作者简介:林海燕(1981-),女,海南海口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硕士在读,就职于海南省商业学校,研究方向:金融。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