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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常常听到这样的提问:既然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独立地仲裁案件,并且实行一裁终局,那么,如何保证仲裁裁决的公平合理性呢?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又应该寻找怎样的救济途径呢?答曰:仲裁法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督机制,会对仲裁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给予有效监督。但是,对仲裁监督的范围问题,不少人还存在模糊的认识。有人认为仲裁监督应当是非常广泛的,应当设置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上级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当然还有内部监督、行业监督、法院监督。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甚至一些法学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