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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设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在于实现婚姻中的实质公平与正义。该制度的确立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和大量司法实践都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拟对完善立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责任主体、责任原则的相关条文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