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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秦法家的法治到近代西方传来的法治,其哲学前提为一种人性恶的假定。从法家关于人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到,他们所说的人性恶意味着人心的无秩序。从人性恶前提出发,法治主义认定法治之外无秩序,法治乃唯一可欲的秩序。儒家法观念的核心在于其对先于法律存在并作为法律前提的本来秩序的发现和尊重。这种本来秩序于社会则为礼,于人心则为性善。春秋决狱展现了心-礼-刑的三重秩序结构,而宋代《清明集》判词则显现为情-理-法的三重秩序结构,这两种秩序最终归结为天人合一之天。人性恶基础上的法治建构日益显现其内在弊病,一种体认和容纳“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