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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以绘制形式提交的视图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虚线、中心线、圆滑过渡线等辅助线条的应用来用于表达产品结构的情况。本文从立体产品视图中带有辅助线的清晰表达案例出发,分析辅助线在绘制视图中的作用,并且探讨辅助线的删除是否超出原视图保护范围的问题,明确其对保护范围的影响。探索辅助线在绘制视图中如何提交更有利于清晰表達的关键。期望对申请人未来案件申请以及审查员后续审查提供相应帮助。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清楚表达,辅助线
中图分类号:F426.6;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67-02
一、 概述
在外观设计审查中对于横截面完全相同的和横截面按一定规律变化的细长产品其提交形式均可以完整绘制两端轮廓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截去中间一段长度。 而视图中也可相应使用辅助线来进行表达,以绘制形式提交的视图,如果产品具有复杂的转折结构或凹凸形状,可以适当使用过渡线,但是过渡线不宜过于繁复,且不得使用虚线、中心线。同时,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以及弧面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对于线条,属于在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由于我国要求的是提交正投影视图,所以,图面上不能出现阴影线或者表示效果的线条。而美国专利法没有此类规定,外观设计图中使用阴影线或者表示效果的线条是司空见惯的,而日本对于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中国恰恰相反,绘制视图中是以虚线表示产品的整体形状,不要求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则使用实线表示。这也是国外申请人向中国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大多需要进行补正的原因。
在我国外观设计实际审查过程中,辅助线种类较为繁多,其表达更为复杂,辅助线是否提交形式得当以及是否可以保留在正投影视图中应当以实际案例中的情况为准。辅助线的添加与删除对于产品范围的改变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 辅助线的分类
我国外观设计绘制视图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绘制,而工程图中多用辅助线来辅助表达产品的复杂结构,然而部分辅助线是不能应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中的。本文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中常出现的辅助线条进行分析和分类。
(一)可以保留在视图上的辅助线
(1)省略中间长度辅助线
对于横截面按照一定规律变化的细长产品,其正投影视图允许采用省略长度的画法。并且主要表达形式分为省略中间长度画法(如图1)以及单元体视图表示法(如图2)。
(2)镜面辅助线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常有镜面、玻璃等部件的出现,该部分绘制视图时可以使用相应辅助线来清晰、直观地表达产品该部分的结构:应当使用中间长两边短的三条向左倾斜45度的斜线来正确表达。(如图3)。
(二)不可以保留在视图上的辅助线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2提及“图片应当参考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如图4,视图中不能保留虚线的原因是因为表达的是产品内部结构的线条,申请人提交的视图中出现上述线条则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相应条款,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修改上述的线条。(如果产品的内部结构也是本外观设计非常重要的设计要点,则建议申请人以剖面图、剖视图形式来绘制视图)
(三)效果线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审查过程中,除了上述两种通过辅助线类型即可判断保留以及不可保留的辅助线外,还有一类辅助线需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来判断。我们先统称其为“效果线”。效果线可以是用于表达产品的弧面结构,也可以用于表达产品的材料褶皱,也可以是不确定该线条在视图中的作用故暂定称为效果线。上述辅助线在审查指南等材料中并未有清晰、准确的规定其是否可以保留,只是指出其中一种:“可以适当使用过渡线,但是过渡线不宜过于繁复”。所以,效果线的保留与否缺乏对法条的依仗,针对该效果线的使用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
三、修改效果线的超范围研究
针对上述三类线条的添加与删除是否超出原视图表示范围与上述辅助线能否保留在视图中息息相关。因第一种与第二种辅助线的保留与不保留均有明确规定。则不予过多讨论。本文仅针对第三类辅助线的超范围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三类效果线的保留与否与实际案例有关,那么就以实际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案例1】所示,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宠物睡床用枕毯,产品顶部带有褶皱部分为枕毯,因产品上部分的材质柔软,枕毯在视图中并非光滑平面,故而带有部分褶皱。申请人提交的视图中虽然褶皱部分绘制较为复杂,且各视图中的效果线线条不能够相互之间投影关系对应。我们这时候对其进行“假设法”,假设该外观设计中的效果线不应保留,【案例1】中产品的褶皱线条都删除去(如图示5),那么,该外观设计中间毯子向下凹陷的设计在删除辅助线后发生了变化,不能准确地判断出产品是平面设计还是向下凹陷的设计,不能够准确地、清晰地表达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所以,依据上述的“假设法”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的效果线应当保留,能够判断出该类效果线必不可少且不能够删除的,删除上述线条则会超出原视图的表示范围。
【案例1】
再参考【案例2】,视图中的圆滑过渡线存在于瓶子的各部分线条轮廓周围,过渡线在本外观设计中仅起到了表明产品表面光滑的效果线作用,且该产品结构简单明了,并不需要多余辅助线的画蛇添足,此时删除视图中的过渡线后(如图6),并不影响该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客体,反而产品的设计要点更加清晰。故针对此类效果线的修改是不超过原视图的表示范围。 【案例2】
四、对辅助线未来审查的分析与探讨
由于现行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对辅助线,特别是针对第三类“效果线”的绘制做出明确的规范,使得处于可以保留在视图中与不可以保留在视图中两者之间的“效果线”定义模糊,缺少判断的标准以及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伴随着设计本身的逐步提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的内容也会逐步复杂,结构层次感越来越强,使用的材料类型层出不穷,那么,对于界定第三类效果线的标准和规范也就迫切的需要探讨和研究。
首先,我们从申请人的初衷来进行分析,申请人之所以在外观设计视图中添加辅助线,其作用是用于辅助表达产品的复杂结构,那么我们就应当以此角度分析,有助于该外观设计表达的辅助线条应当保留,无助于该外观设计表达的辅助线条则可以删除。而判定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即上述“假设法”,该辅助线条的保留与否影响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如删除辅助线条,产品的凹凸结构与带辅助线条的产品表达不一致,则该辅助线即是应当保留。反之同理。
但是可能对于申请人来说,带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辅助线也有益于对该外观设计的表达,那么如何正确提交呢?申请人应当引用参考图来补充表达:参考图中允许使用阴影线、虚线、指示线以及文字标注,也允许保留除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外地其它内容,例如其它的物品和背景等。以参考图的形式提交上述带有辅助线的视图,也能够有助于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理解和认识。同時,还有剖面图、剖视图的绘制表达内部结构,同样能够有助于产品的清晰表达
接下来,我们再以审查角度分析和探究该问题,笔者认为,当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中出现无法确定的第三类“效果线”时,应当以产品材质为研究方向,将产品分为非硬质材料与硬质材料:
当产品为非硬质材料制作而成(指带有效果线的产品部分),则参考【案例1】的情况,非硬质材料因为其存在柔软度,凹凸结构复杂,适当的“效果线”的绘制,可以用于辅助表达该外观设计的结构。反而言之,缺少非硬质材料上的效果线,不能清楚地、准确地表达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当产品为硬质材料制作而成,则参考【案例2】情况,硬质材料因结构固定,适当的“效果线”虽然有助于更好的表达产品的结构,但是删除“效果线”并不影响产品的整体结构。故硬质材料上的效果线是可以省略的。其删除并不影响外观设计产品表达的范围。
结合以上分析法,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中出现的辅助线,应当首先判断辅助线的类型,如果符合标准则继续正常审查其它项目,如果辅助线属于明文规定的需要删除的第二类辅助线,则需要根据审查标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进行相应补正来克服缺陷。如果辅助线类型不明确,则以第三类辅助线的标准来判定,首先,判断其属于硬质材料还是非硬质材料,其次,再以“假设法”对辅助线删除与修改是否超出原视图的表示范围进行假设,最后,根据辅助线的必要性进行具体案情的具体分析,并需在发给申请人的通知书中明确指出相关补正是否超范围,有益于申请人对于该案情的把握与提高后续补正文件的正确度。
同时,也需要指出,针对上述方法的判定,如果判断出本外观设计中的辅助线为不必要线条,不代表一定要针对该线条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删除,仅代表上述辅助线的删除不超范围。在实际案例中,审查员也应当遵从审查指南中的“请求原则”,在不影响外观设计表达的前提下,适当保留外观设计中的辅助线。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清楚表达,辅助线
中图分类号:F426.6;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67-02
一、 概述
在外观设计审查中对于横截面完全相同的和横截面按一定规律变化的细长产品其提交形式均可以完整绘制两端轮廓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截去中间一段长度。 而视图中也可相应使用辅助线来进行表达,以绘制形式提交的视图,如果产品具有复杂的转折结构或凹凸形状,可以适当使用过渡线,但是过渡线不宜过于繁复,且不得使用虚线、中心线。同时,删除表达内部结构的虚线以及弧面过渡效果线、阴影线等对于线条,属于在原图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
由于我国要求的是提交正投影视图,所以,图面上不能出现阴影线或者表示效果的线条。而美国专利法没有此类规定,外观设计图中使用阴影线或者表示效果的线条是司空见惯的,而日本对于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中国恰恰相反,绘制视图中是以虚线表示产品的整体形状,不要求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则使用实线表示。这也是国外申请人向中国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大多需要进行补正的原因。
在我国外观设计实际审查过程中,辅助线种类较为繁多,其表达更为复杂,辅助线是否提交形式得当以及是否可以保留在正投影视图中应当以实际案例中的情况为准。辅助线的添加与删除对于产品范围的改变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 辅助线的分类
我国外观设计绘制视图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绘制,而工程图中多用辅助线来辅助表达产品的复杂结构,然而部分辅助线是不能应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中的。本文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中常出现的辅助线条进行分析和分类。
(一)可以保留在视图上的辅助线
(1)省略中间长度辅助线
对于横截面按照一定规律变化的细长产品,其正投影视图允许采用省略长度的画法。并且主要表达形式分为省略中间长度画法(如图1)以及单元体视图表示法(如图2)。
(2)镜面辅助线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常有镜面、玻璃等部件的出现,该部分绘制视图时可以使用相应辅助线来清晰、直观地表达产品该部分的结构:应当使用中间长两边短的三条向左倾斜45度的斜线来正确表达。(如图3)。
(二)不可以保留在视图上的辅助线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2提及“图片应当参考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如图4,视图中不能保留虚线的原因是因为表达的是产品内部结构的线条,申请人提交的视图中出现上述线条则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相应条款,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修改上述的线条。(如果产品的内部结构也是本外观设计非常重要的设计要点,则建议申请人以剖面图、剖视图形式来绘制视图)
(三)效果线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审查过程中,除了上述两种通过辅助线类型即可判断保留以及不可保留的辅助线外,还有一类辅助线需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来判断。我们先统称其为“效果线”。效果线可以是用于表达产品的弧面结构,也可以用于表达产品的材料褶皱,也可以是不确定该线条在视图中的作用故暂定称为效果线。上述辅助线在审查指南等材料中并未有清晰、准确的规定其是否可以保留,只是指出其中一种:“可以适当使用过渡线,但是过渡线不宜过于繁复”。所以,效果线的保留与否缺乏对法条的依仗,针对该效果线的使用只能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
三、修改效果线的超范围研究
针对上述三类线条的添加与删除是否超出原视图表示范围与上述辅助线能否保留在视图中息息相关。因第一种与第二种辅助线的保留与不保留均有明确规定。则不予过多讨论。本文仅针对第三类辅助线的超范围情况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三类效果线的保留与否与实际案例有关,那么就以实际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案例1】所示,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宠物睡床用枕毯,产品顶部带有褶皱部分为枕毯,因产品上部分的材质柔软,枕毯在视图中并非光滑平面,故而带有部分褶皱。申请人提交的视图中虽然褶皱部分绘制较为复杂,且各视图中的效果线线条不能够相互之间投影关系对应。我们这时候对其进行“假设法”,假设该外观设计中的效果线不应保留,【案例1】中产品的褶皱线条都删除去(如图示5),那么,该外观设计中间毯子向下凹陷的设计在删除辅助线后发生了变化,不能准确地判断出产品是平面设计还是向下凹陷的设计,不能够准确地、清晰地表达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所以,依据上述的“假设法”可以确定该外观设计的效果线应当保留,能够判断出该类效果线必不可少且不能够删除的,删除上述线条则会超出原视图的表示范围。
【案例1】
再参考【案例2】,视图中的圆滑过渡线存在于瓶子的各部分线条轮廓周围,过渡线在本外观设计中仅起到了表明产品表面光滑的效果线作用,且该产品结构简单明了,并不需要多余辅助线的画蛇添足,此时删除视图中的过渡线后(如图6),并不影响该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客体,反而产品的设计要点更加清晰。故针对此类效果线的修改是不超过原视图的表示范围。 【案例2】
四、对辅助线未来审查的分析与探讨
由于现行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对辅助线,特别是针对第三类“效果线”的绘制做出明确的规范,使得处于可以保留在视图中与不可以保留在视图中两者之间的“效果线”定义模糊,缺少判断的标准以及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伴随着设计本身的逐步提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的内容也会逐步复杂,结构层次感越来越强,使用的材料类型层出不穷,那么,对于界定第三类效果线的标准和规范也就迫切的需要探讨和研究。
首先,我们从申请人的初衷来进行分析,申请人之所以在外观设计视图中添加辅助线,其作用是用于辅助表达产品的复杂结构,那么我们就应当以此角度分析,有助于该外观设计表达的辅助线条应当保留,无助于该外观设计表达的辅助线条则可以删除。而判定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即上述“假设法”,该辅助线条的保留与否影响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如删除辅助线条,产品的凹凸结构与带辅助线条的产品表达不一致,则该辅助线即是应当保留。反之同理。
但是可能对于申请人来说,带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辅助线也有益于对该外观设计的表达,那么如何正确提交呢?申请人应当引用参考图来补充表达:参考图中允许使用阴影线、虚线、指示线以及文字标注,也允许保留除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外地其它内容,例如其它的物品和背景等。以参考图的形式提交上述带有辅助线的视图,也能够有助于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理解和认识。同時,还有剖面图、剖视图的绘制表达内部结构,同样能够有助于产品的清晰表达
接下来,我们再以审查角度分析和探究该问题,笔者认为,当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中出现无法确定的第三类“效果线”时,应当以产品材质为研究方向,将产品分为非硬质材料与硬质材料:
当产品为非硬质材料制作而成(指带有效果线的产品部分),则参考【案例1】的情况,非硬质材料因为其存在柔软度,凹凸结构复杂,适当的“效果线”的绘制,可以用于辅助表达该外观设计的结构。反而言之,缺少非硬质材料上的效果线,不能清楚地、准确地表达出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当产品为硬质材料制作而成,则参考【案例2】情况,硬质材料因结构固定,适当的“效果线”虽然有助于更好的表达产品的结构,但是删除“效果线”并不影响产品的整体结构。故硬质材料上的效果线是可以省略的。其删除并不影响外观设计产品表达的范围。
结合以上分析法,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中出现的辅助线,应当首先判断辅助线的类型,如果符合标准则继续正常审查其它项目,如果辅助线属于明文规定的需要删除的第二类辅助线,则需要根据审查标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进行相应补正来克服缺陷。如果辅助线类型不明确,则以第三类辅助线的标准来判定,首先,判断其属于硬质材料还是非硬质材料,其次,再以“假设法”对辅助线删除与修改是否超出原视图的表示范围进行假设,最后,根据辅助线的必要性进行具体案情的具体分析,并需在发给申请人的通知书中明确指出相关补正是否超范围,有益于申请人对于该案情的把握与提高后续补正文件的正确度。
同时,也需要指出,针对上述方法的判定,如果判断出本外观设计中的辅助线为不必要线条,不代表一定要针对该线条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删除,仅代表上述辅助线的删除不超范围。在实际案例中,审查员也应当遵从审查指南中的“请求原则”,在不影响外观设计表达的前提下,适当保留外观设计中的辅助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