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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的构成要件入手,提出在诉讼标的层面,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不但存在实质上的诉讼标的,而且在特定条件之下还存在形式上独立的诉讼标的,并以此为依据,对如何处理好由此引发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剖析。针对第三人是否可以加入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第三人加入诉讼可以取得诸多积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