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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央企2000亿的虚增收入,将屡禁不止的财务造假又一次展現在公众面前,本文通过对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和手段的分析,提出可能治理财务造假、减少舞弊发生的制度防范措施,以为相关机构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财务造假 舞弊 动机
手段 防范措施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17年6月23日,审计署披露了对20家央企的审计情况,其中18家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利润的0.8%、1.7%。”如此大规模和高金额的央企造假,使得财务造假这个高频率和敏感的词汇又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根据舞弊三角理论,企业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借口(Rationalization)三要素组成,财务造假作为企业舞弊的一种形式,压力和机会尤为重要。
财务造假的动机或压力
(1)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2)完成融资需求或稳定股价。对于上市公司、拟IPO等的企业,财务造假的动机则更为多元化。为达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获得上市、发行债券资格、增发配股等取得融资;为保持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身份,使公司股票不至于被ST或暂停上市;为了配合股票投机机构,炒作本公司股票等;对于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公司而言,均衡利润,使企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稳步增长的态势,以稳定股价或刺激股价上涨。
(3)逃税。对于部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最大化收益,往往存在为了逃税漏税在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造假,以减少税负的现象。
财务造假的手段或机会
由于动机的不同,会有不同的造假手段,本文仅通过增加利润这一普遍动机讨论财务造假手段,对于减少利润等动机,操作则相反。
(1)虚增收入。虚增收入是企业为了增加利润的常用手段。主营业务收入主要通过多计收入和提前计入收入等方法实现。多计收入方面,公司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客户或关联方;在原有的销售环节中增加开票流程,平进平出或低进高出的方式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方面,将存货、在产品、甚至未投产的产品提前一次性卖给某关联公司,计入当期的销售收入中。其他业务收入的虚增,则是通过向关联公司等,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渡资产使用权,例如货币资金的利率、固定资产租金、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权。此外,还可通过高价出让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等方式增加投资收益。
(2)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操纵利润,是性质最为恶劣、欺骗性最大的一种财务造假手段,主要是为了伪造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从虚构交易对象开始,虚构原材料购入凭证、伪造合同、入库出库单据,产品生产班次和记录,产品入库单据,销售合同和发票,产品出库单据、运输单据,银行存款记录,甚至伪造产品外销报关单、国外交易方、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所有需要的凭证和文件。
(3)滥用会计估计。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的需要运用到会计估计,例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存货损毁、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无形资产的收益年限、资产减值等。由于会计估计的特点是依靠估计和判断,使用会计估计操纵利润的空间很大。
(4)减少费用。与虚增收入相反,减少费用则通过延迟计算成本费用、减少甚至不计费用的方式,增加利润。例如,将当期费用延迟至下期,不计提或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坏账损失,将大额的广告支出或开办费转出给其他关联公司,人为的减少合并报表范围使其不完整等方式。
财务造假的防范建议
考虑到舞弊三要素的模型,可通过减少压力、动机和借口出现概率的方式减少财务造假。具体而言:
(1)减少财务造假的压力因素。财务造假的压力主要源自于监管政策的制度规定。因此,对于上市体系,应继续推进上市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将准市场化的核准制逐步转变为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对于国企的考核制度,需继续推进由原来的年度营收、利润、资产规模考核的基础要求,逐步过渡为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并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
(2)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是否选择财务造假,实际上是所获收益与可能惩罚的一种博弈,如果造假成本大大高于预期收益时,造假的动机将会大大减小。例如,严格执行《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理方法,加大查处力度,增加造假者的成本;同时,健全相关的索赔机制,支持广大中小股东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索赔,降低索赔成本和难度,减少财务造假的经济收益。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控制度的核心,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防止财务造假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在权责利之间的制衡关系,通过真正独立性、专业性的选拔,强化监事会、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的职能,强化内部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财务造假 舞弊 动机
手段 防范措施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17年6月23日,审计署披露了对20家央企的审计情况,其中18家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利润的0.8%、1.7%。”如此大规模和高金额的央企造假,使得财务造假这个高频率和敏感的词汇又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根据舞弊三角理论,企业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借口(Rationalization)三要素组成,财务造假作为企业舞弊的一种形式,压力和机会尤为重要。
财务造假的动机或压力
(1)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同时,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2)完成融资需求或稳定股价。对于上市公司、拟IPO等的企业,财务造假的动机则更为多元化。为达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获得上市、发行债券资格、增发配股等取得融资;为保持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身份,使公司股票不至于被ST或暂停上市;为了配合股票投机机构,炒作本公司股票等;对于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公司而言,均衡利润,使企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稳步增长的态势,以稳定股价或刺激股价上涨。
(3)逃税。对于部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最大化收益,往往存在为了逃税漏税在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中造假,以减少税负的现象。
财务造假的手段或机会
由于动机的不同,会有不同的造假手段,本文仅通过增加利润这一普遍动机讨论财务造假手段,对于减少利润等动机,操作则相反。
(1)虚增收入。虚增收入是企业为了增加利润的常用手段。主营业务收入主要通过多计收入和提前计入收入等方法实现。多计收入方面,公司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客户或关联方;在原有的销售环节中增加开票流程,平进平出或低进高出的方式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方面,将存货、在产品、甚至未投产的产品提前一次性卖给某关联公司,计入当期的销售收入中。其他业务收入的虚增,则是通过向关联公司等,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渡资产使用权,例如货币资金的利率、固定资产租金、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权。此外,还可通过高价出让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等方式增加投资收益。
(2)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操纵利润,是性质最为恶劣、欺骗性最大的一种财务造假手段,主要是为了伪造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从虚构交易对象开始,虚构原材料购入凭证、伪造合同、入库出库单据,产品生产班次和记录,产品入库单据,销售合同和发票,产品出库单据、运输单据,银行存款记录,甚至伪造产品外销报关单、国外交易方、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所有需要的凭证和文件。
(3)滥用会计估计。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的需要运用到会计估计,例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存货损毁、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无形资产的收益年限、资产减值等。由于会计估计的特点是依靠估计和判断,使用会计估计操纵利润的空间很大。
(4)减少费用。与虚增收入相反,减少费用则通过延迟计算成本费用、减少甚至不计费用的方式,增加利润。例如,将当期费用延迟至下期,不计提或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坏账损失,将大额的广告支出或开办费转出给其他关联公司,人为的减少合并报表范围使其不完整等方式。
财务造假的防范建议
考虑到舞弊三要素的模型,可通过减少压力、动机和借口出现概率的方式减少财务造假。具体而言:
(1)减少财务造假的压力因素。财务造假的压力主要源自于监管政策的制度规定。因此,对于上市体系,应继续推进上市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将准市场化的核准制逐步转变为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对于国企的考核制度,需继续推进由原来的年度营收、利润、资产规模考核的基础要求,逐步过渡为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并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
(2)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是否选择财务造假,实际上是所获收益与可能惩罚的一种博弈,如果造假成本大大高于预期收益时,造假的动机将会大大减小。例如,严格执行《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理方法,加大查处力度,增加造假者的成本;同时,健全相关的索赔机制,支持广大中小股东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索赔,降低索赔成本和难度,减少财务造假的经济收益。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控制度的核心,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防止财务造假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在权责利之间的制衡关系,通过真正独立性、专业性的选拔,强化监事会、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的职能,强化内部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