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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捞人”被骗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至刘志军这样的部级高官,下至普通百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确有捞人现象,然而,大多数声称自己能“捞人”的都是骗子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中曝出了这样一个细节:2007年12月,铁道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当年,何洪达为了提拔,曾向刘志军行贿10万美元。何被带走调查,对刘志军而言无疑是“隐患”,为解决后顾之忧,刘志军示意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赶紧找找关系,捞一捞何洪达,看能不能不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尽量从轻处理。”
随后,丁书苗出资4400万元找了自称与办案人员相熟的美籍华人刘琳等人,刘琳等人称能把何洪达捞出来,后来才发现那是一场骗局。“这些年,丁书苗为了替刘志军捞人和运作各种事情,被北京打着某某高层领导秘书某某高层领导亲戚的骗子骗走了至少一个亿。”曾跟随丁书苗多年的一名其公司高管告诉记者。
然而,刘志军绝不是因“捞人”而被骗的首位落马官员,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也是一例。2001年,当王怀忠得知有人调查他时,向私营企业主一次索取200万元,最后被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侯万清骗去120万元。
确有“捞人”现象
“‘捞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只是一种很形象的说法,有打捞失踪落水之人的意思。它主要用来形容那些使用非法手段让犯罪嫌疑人、罪犯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轻于原本处罚的社会现象。” 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检察官朱建中告诉《方圆》记者。
经过调查,《方圆》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近年来因为“捞人”被骗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至刘志军这样的部级高官,下至普通百姓,甚至连最为小儿科的电信类捞人诈骗都能屡屡得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迷信“捞人”之说?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确有漏洞?还是行骗者的手段过于高明?
事实上,“捞人”这一情况的确存在。即使在司法部门内部,这也不是什么秘密。“今后谁再收钱‘捞人’,就坚决开除谁,谁再打听案情,办人情案、关系案就坚决处理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不管过去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资格有多老,违反铁规铁纪的一律坚决查处,决不姑息。”2010年7月,上任刚刚5个月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就表示要严厉查办警察“捞人”事件。
不过,“捞人”不是指立马就能把人放出来。“在捞人潜规则里,下面几种情况都算捞人‘成功’: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缓刑以及无罪判决、罪轻判决等等。” 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飞告诉记者,由于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都会不同程度地剥夺人身自由,所以捞人的一般目标是实际处罚轻于理论处罚或者不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最高目标则是不被处罚。
通常情况下,成功“捞人”被定义为四种:不立案,仅仅进行罚款或者批评教育;立案,但不移送检察院起诉,不审判,被送去劳教;立案,移送检察院,但是办理了取保候审;立案,移送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处刑罚,但是最终办理了保外就医或者在服刑过半时就假释。
据王飞介绍,虽然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但仍然有一些模糊地带存在。“法律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过于模糊,这就给了执法部门一定的裁量权,以取保候审为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判断?这里边都会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而这些主观因素就很容易被人利用。”
关键的定性
在涉及“捞人”事件的公职人员中,警察出现的次数可能是最多的。对于“捞人”来说,警察在其中的作用的确十分关键,即使是“捞人”诈骗,骗子们通常都会吹嘘自己和办案警察的关系来取得对方的信任。
“这和警察的‘初始’位置有着莫大的关系,除了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都是由警察在第一时间内介入,时间越往后,介入案件的司法部门会越多,‘捞人’成功的几率就越低。”天津市一位退休多年的律师老铁告诉《方圆》记者,第一时间介入的警察对于某些小案件有相当的话语权,如果警察把这些小案子都定性为刑事案件的话,那么肯定会被移送到检察院。
老铁所说的小案子指的是嫖娼、醉驾、贩卖假证、参与销赃或者伙同犯罪、打架斗殴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像杀人抢劫这类恶性的刑事案件的定性是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的,只有那些没有受害者或者受害很轻微的小案子,在定性上才有可以操作的空间。”
“在这些小案子中,打架斗殴是最严重的,毕竟有人受伤了,如果要‘捞人’,警察只需要操作两项即可,修改笔录和伤情鉴定。”老铁说这两项缺一不可,而这也让警察担上了巨大的风险。
修改笔录的风险最大。在打架斗殴的案件中,警察可以把当事人描述的关键细节修改得很轻微,甚至是一笔带过,而这样一份“轻量级”的笔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自然是大打折扣。但是作为十分重要的证据,笔录的每一页都要本人签字,而且在很多地方,不单单要签字,还要在每一页都注明“以上事实全部属实”,如果出现涂改,还要在涂改处单独注明“某某涂改真实有效”,只有这样的笔录才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未经当事人同意便擅自修改对方的口供,警察就担上了极大的风险。
而伤情鉴定很关键,但是弹性也很大,必须定为轻伤或者轻微伤,才能不予立案,如果伤情达到重伤甚至更严重,警察不立案的后果也会很严重。除了这些在定性上具有操作空间的小案子外,即使在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中,警察同样能够为“捞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最为典型的便是伪造立功材料。
2009年3月,湖南人李志伟因为涉嫌走私毒品被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为了保住“人头”,李志伟的家属开始四处活动,通过中间人介绍,他们先后找到了曾在昆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的余继明和呈贡县禁毒中队中队长杨雄伟帮忙,希望公安缉毒部门为李志伟伪造一个立功材料,以期得到减刑。 余继明和杨雄伟先后两次炮制假的立功材料,以呈贡县公安局的名义出具证明李志伟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而这些“情况说明”都被转交给了云南省高院,好在承办该案的法官两次面对“情况说明”,都对李志伟的“立功表现”不予认可,而对李志伟的二审依旧是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后经查明,李志伟的家属为了这两份立功情况说明,共向相关人员支付了180万元。
减、保、假=另类越狱
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关进了监狱,“捞人”仍然有可以操作的空间,在这个阶段里,减刑、保外就医和假释都被视为“捞人”成功。
“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三项重要权力,如果有人要运作‘捞人’,只有在这三项上动手脚,监狱系统人员犯事的基本都是栽在这上面。”广东省一位狱警告诉《方圆》记者,通常能够找监狱系统人员办成这三项的人都是非富即贵,要么有钱,要么是“在外还有影响力”的贪官。
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三项权力中,除了保外就医外,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是有‘建议权’的,以减刑为例,它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员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通常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教育和劳动四个方面来认定,这些都被细化为百分考核或者其他形式的考核,甚至基层监狱警察对此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上海提篮桥监狱一负责看守周正毅的管教干部被“双规”,起因即是周正毅不仅享受各种特殊待遇,还被运作减刑。“按照周正毅的高额奖分,他可以减刑一年至一年半,当时周正毅的剩余刑期已不足9个月,若减刑报告获法院认可,周正毅可立即获释”。
与在减刑上做手脚不同,保外就医靠的是病理鉴定。这种造假几乎没有监督,成功率极高,“何况是领导要办,下面的人不敢不办”。
甚至有人分析在监狱内部已经形成了一整条黑色产业链。“犯人与家属只要向监狱干部、干警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会有人照应。这条利益链甚至沿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一直延伸到这些程序的终端——法官。”
而金钱和利益是带动这条利益链的唯一推进剂。1998年广西罗城监狱窝案甚至暴露出一份交易清单:3000元减刑一年,4000元保外就医,1万元假释。
在这些事情的操作上,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的名声最响亮。在2000年1月至2009年3月间,刘万清通过向主管副局长、刑罚执行部门或监狱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并在明知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卢育长、杨采雄等6人保外就医。刘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招呼,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共计20.7万元。此外,之前有报道称,常德籍一富翁在深圳发迹后犯下重罪,被判刑后关押在湖南某监狱。该人通过重金向刘万清等人行贿,得以假释。
湖南的监狱系统在这方面是重灾区,除了刘万清外,湖南省检察院在2011年5月还公布了一批类似情况: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原处长李北南、德山监狱原监狱长向建春、岳阳监狱原副监狱长屈巴陵等24人,在审批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违法呈报、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导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个别还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三人随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年零六个月和九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现在捞人犯罪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许多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在捞人的过程中伪造信息、提供虚假资料而犯罪,比如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医生就可能会被买通,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他们提供的虚假病历资料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朱建中告诉《方圆》记者,除了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有时相关单位的管理漏洞也会给捞人者带来可乘之机。
所谓“捞人”,大多数都是骗局
虽然“捞人”现象的确存在,不过,大多数宣称自己能够“捞人”的人不过是骗子。来自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一份调研佐证了这个判断,自2008年至今,西城院受理了各种“捞人”诈骗案18件21人,平均每年能抓住4个“捞人”诈骗犯,其中2009和2010年是案发最高峰,仅这两年便查办此类诈骗案11件13人。
“这类诈骗案基本分为三类:犯罪嫌疑人并未办理被害人请托事项;犯罪嫌疑人利用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公职及产生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轻信,并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犯罪嫌疑人鼓吹与公职人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利用其社会关系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韩力君告诉记者,在这三类中,第一类根本没有办理任何请托事项的诈骗占了案件总数的55%,而在后两类中,所实施的部分‘捞人’行为也仅仅是从侧面打听相关案情而已。
而根据统计,这些“捞人”诈骗犯们基本都是低学历的在京流动人口,在21名诈骗犯中,2名为专科学历,4名为高中学历,其他都是初中甚至小学文化水平。“虽然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不过很多人都是惯犯,能非常熟练运用一整套诈骗手段,先是通过鼓吹其个人及亲友的身份、社会关系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利用被害人“捞”家人的急切心理,编造各种理由索要大量款物。”
那么这些宣称自己有“门道”、有能力“捞人”的骗子,他们是如何行骗的?
特征一:自称“手眼通天”、“北京有人”
据记者统计,伪造身份是捞人类诈骗案最为突出的特点,大多数行骗者们为了顺利实施其诈骗行为,往往会鼓吹自己或者亲朋好友的身份、社会关系。而在所有被虚构的头衔和关系中,各部委中高层干部是行骗者们最喜欢使用的名号,而秘书、助理、司长、特派员则是蒙人的最好身份。而那些无法使别人相信自己有能耐认识部级高官的,就宣称自己认识公检法机关里的人,可以找到相关办案人员。
一般而言,捞人类诈骗案件的行为人都在两人以上,一个负责“演”,一个负责“捧”,当然,最好还有一个引荐人,因为受害人对引荐人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对行骗者的信任度。 马伟是辽宁省辽阳市某公司的老板,刘金汉是他的岳父。2010年6月马伟因涉黑而被辽宁警方刑拘,随后被批准逮捕。作为企业和家庭中心人物的马伟被控制,刘金汉一家顿时陷入了生计和经营上的危机。正当刘金汉为女婿和女儿的前途发愁时,有个叫史建军的人主动找上了门,称自己有路子让马伟从看守所出来。
史建军是辽宁市一名50多岁快要退休的民警,他是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从马伟母亲那里了解到马伟因涉黑被捕的事情。起初,刘金汉对于史建军的主动登门充满了疑惑,但女婿被批捕的消息让刘金汉开始焦虑不安起来,他想史建军也许在当地司法界有些人脉,就让其姑且一试。
史建军第二次登门刘家时,他当着刘金汉的面拨打了一串号码,称电话那头是北京的结拜大哥,身份是北京市某位主要领导人的秘书。史建军说,因为这位大哥身份特殊不方便抛头露面,所以很多事情都由像他这样的小弟出面。他特别强调,这位北京市主要领导秘书的权力很大,所经手的事项很多都涉密。如果由这位大哥出面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史建军声称七天能将人捞出来的底气也正是基于此。
直到2012年3月马伟涉黑案宣判,刘金汉一家这才彻底相信所谓的花钱捞人是个骗局。
特征二: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
与“手眼通天”、“北京有人”这样的特殊身份相对应,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的作案手法也是捞人类诈骗案的一大特征。
“多数行骗人喜欢宣称自己是部级高官或者是与部级高官有往来,他们主要利用的就是高级别官员在普通民众心中的神秘感。”王飞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虽然已经属于法治国家之列,但等级观念还残存一些民众的心中。当见到所谓的部级官员时,许多民众都会有一些紧张,特别是有求于人的时候就会更怕说错话、办错事。
据王飞介绍,许多捞人诈骗案的引荐人在引荐受害者与所谓的高官见面时,都会反复叮嘱其不要多说话,不要问太多,将部级官员的“威严感”和捞人活动的“神秘性”渲染至极。
也正是由于这些前期铺垫以及捞人活动本身的违法性,受害人见到“高官”时往往不敢过多地去问与捞人相关的话题,只能被动地由“高官”来主导话题。
很多情况下,所谓“高官”对“捞人”一事的具体细节亦是顾左右而言他,态度含糊不清,受害人的心理就会更加波澜起伏。每当这时,行骗者就会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一方面明确地表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表明自己并非骗子,然后让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要继续捞人;另一方面,行骗者还会给受害者相应的明示或暗示,如果捞人不成,钱款会全部退还。
此外,行骗者也并非完全不作为,他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听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其实,案件程序上的一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比如所涉嫌的罪名、案子何时到检察院、是否批捕、嫌疑人关押地点等信息,家属拿着有效证件到司法机关一查就知道了。”朱建中告诉记者,许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非如当事人所想的那样神秘,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公开。
特征三:反复索要“运作费”
捞人类诈骗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诈骗数额巨大。从这两年的案件来看,“捞人”者无一例外地说办事需要走关系,需要花钱,并且隔段时间还说联系上了新的关键人物,需要追加费用买礼品、请客以打通关系。
刘金汉给刘大革的800万就是这样被“分批次”骗走的。
第一次史建军称,马伟的案子影响比较大,惊动了公安部,要想将主犯马伟捞出来,需要花大价钱请北京比较有名的刑辩律师,让刘金汉把300万元请律师的费用打到了中间人刘大革的账户上。
一个月后,史建军又说,公安部有关领导开例会讨论了马伟的涉黑案件,如果要打通接触马案的高层,至少需要200万元的介绍费用。史建军以警察的身份担保,钱打过去后,公安部会立即派人到辽宁调查。刘金汉又照做了。
2012年2月,刘大革又称,公安部一名姓于的副部长已前往辽宁查案,将卷宗材料提调至北京,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已派专案组入住辽宁本溪查案。
刘大革还表示,高层的动态都是他找人运作的结果,为了要达到最终将马伟捞出来的效果,刘金汉一家尚需要出具300万元跑路费给参与案件的公安部和司法部两位司长,让其代为运作。
至此,刘金汉先后一共将800万元直接汇给了刘大革。
此外,韩力君还告诉《方圆》记者,除虚构身份外,部分社会机构、学会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实施各种“捞人”诈骗活动。
其中以段合一最为典型,段合一虽然只有高中学历,却担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全国政策科学研究分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任期是5年,他甚至还租用了国二招宾馆房间作为办公室进行行骗,这种特殊身份让他很快取得众多受害者的信任,连续实施诈骗,而受骗对象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的人。
“这些社会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局外人很难了解清楚,一般人仅仅看到的是‘中国’或者‘全国’等头衔,就认定与国家权力机关相连,这种手段的欺骗性相当强。” 韩力君告诉《方圆》记者。
受害人多是病急乱投医
“为什么会出现捞人骗局?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执法办案过程不够公开,受害人与其涉案被‘骗’家属之间信息渠道不畅通,他们很难及时有效地了解到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病急乱投医。”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介绍,许多受骗者其实也并不信任行骗者,但他们往往都会去试一试。“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事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对此,韩力君持有同样看法:“在北京地区,特别是在拘留、逮捕外来务工人员时,通知其家属相关案件进展常常较为滞后,导致其家属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实情,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被骗子得手。”
王瑞平的案子再典型不过。王瑞平的身份是保姆,只有小学文化,但她却在2010年10月因涉嫌诈骗罪而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意思的是,对于她的身份,受害人张某自始至终都知道。据张某介绍,他与家人不过是病急乱投医,因为弟弟进了看守所,怕他在里面受苦,就想赶快救他出来。 “其实这样的想法也算是人之常情。当自己的家人面临刑事处罚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只要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罚,花再多的钱也值得。”王飞告诉记者,在那种情况下,即使受害人知道可能会是骗局,他也会抱有一丝侥幸心理。“许多行骗者就是抓住了当事人‘救人’的急切心理,编造自己或者亲朋好友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然后骗取巨额钱财。”
这一点在电信类诈骗中更为突出。
近年来,利用电子短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从早期的“中奖”诈骗到现在的“银行卡资金被转移”、“催交学费”等诈骗,短信的内容越来越新颖。然而,由于我国对电信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比较大,因此社会公众大多数都能对此加以辨别,但具体到“捞人”领域,情况却发生了变化。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前不久就受理了一起以释放在押人员为名群发短信、电话诈骗的案件,并于近日以诈骗罪对该案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据悉,每次作案时王某都通过互联网获取一群发短信渠道,以“你有家人或者朋友被关押,我们可以帮你把人保释出来”为内容群发短信,每次发三万多条。在接到被害人电话后自称看守所警官,要求被害人到看守所门口等候接人,并要求被害人亲友带现金或者银行卡在附近银行等候,随后通过电脑改号软件以被害人手机号码打给守候在银行的被害人亲友,并谎称已经办好手续,骗取被害人亲友的信任,按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从而骗取钱财。王某等五人以此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9万余元人民币。
“中国式求人”哲学作祟
受害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固然是让行骗者屡屡得手的原因所在,但滋生“捞人”市场的因素却不止于此。
“许多捞人骗局的诈骗手法都很简单,但为什么行骗者会屡试不爽?因为他们利用了受害人的两种心理,除了病急乱投医,另外则是迷信‘中国式求人’。”王飞告诉记者,托关系办事已经成了时下很多中国人心中的潜规则,而这恰恰为捞人骗局制造者们屡屡施骗成功创造了条件。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新生在发言时指出:“我们国人的生活中,存在大量求人的事,生老病死都要求人。求人的主体上至高级官员下至布衣百姓,大有无人不求人之势。求人的客体是在各个涉及公共利益岗位上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和资源的官员或工作人员。求人者求人,被求者也求人,交织成一幅中国式求人图卷。”
周新生在两会上的这番话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共鸣和反思。有网友如此评论:“现实中的一些‘求人’,本身就是希望‘不走寻常路’,希望通过熟人关系来占得先机、法外得利。‘求人者求人,被求者也求人’,这幅图景的背后,并不全然是法律制度的不足,而是很多人默认并纵容了‘潜规则’。”
据记者调查统计,几乎所有的捞人骗局都遵循着这样的轨迹:受骗者四处托朋友、找关系,行骗者自称有关系、有门路,双方一拍即合。采访中,许多检察官都告诉记者,不论行骗者打着什么旗号出现,有一点一定不会变,那就是“与XX有关系”。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好办事’的心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有关系就意味着有门路。在许多人眼中,只要找对了关系,什么事情都能摆平,没有法律与原则之说。”朱建中认为,“捞人”骗局出现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就是“中国式求人”哲学作祟,不论是受骗者还是行骗者都深谙这一套处世哲学。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中曝出了这样一个细节:2007年12月,铁道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当年,何洪达为了提拔,曾向刘志军行贿10万美元。何被带走调查,对刘志军而言无疑是“隐患”,为解决后顾之忧,刘志军示意山西女商人丁书苗,“赶紧找找关系,捞一捞何洪达,看能不能不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尽量从轻处理。”
随后,丁书苗出资4400万元找了自称与办案人员相熟的美籍华人刘琳等人,刘琳等人称能把何洪达捞出来,后来才发现那是一场骗局。“这些年,丁书苗为了替刘志军捞人和运作各种事情,被北京打着某某高层领导秘书某某高层领导亲戚的骗子骗走了至少一个亿。”曾跟随丁书苗多年的一名其公司高管告诉记者。
然而,刘志军绝不是因“捞人”而被骗的首位落马官员,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也是一例。2001年,当王怀忠得知有人调查他时,向私营企业主一次索取200万元,最后被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侯万清骗去120万元。
确有“捞人”现象
“‘捞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只是一种很形象的说法,有打捞失踪落水之人的意思。它主要用来形容那些使用非法手段让犯罪嫌疑人、罪犯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轻于原本处罚的社会现象。” 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检察官朱建中告诉《方圆》记者。
经过调查,《方圆》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近年来因为“捞人”被骗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至刘志军这样的部级高官,下至普通百姓,甚至连最为小儿科的电信类捞人诈骗都能屡屡得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迷信“捞人”之说?是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确有漏洞?还是行骗者的手段过于高明?
事实上,“捞人”这一情况的确存在。即使在司法部门内部,这也不是什么秘密。“今后谁再收钱‘捞人’,就坚决开除谁,谁再打听案情,办人情案、关系案就坚决处理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不管过去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资格有多老,违反铁规铁纪的一律坚决查处,决不姑息。”2010年7月,上任刚刚5个月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就表示要严厉查办警察“捞人”事件。
不过,“捞人”不是指立马就能把人放出来。“在捞人潜规则里,下面几种情况都算捞人‘成功’: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缓刑以及无罪判决、罪轻判决等等。” 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飞告诉记者,由于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都会不同程度地剥夺人身自由,所以捞人的一般目标是实际处罚轻于理论处罚或者不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最高目标则是不被处罚。
通常情况下,成功“捞人”被定义为四种:不立案,仅仅进行罚款或者批评教育;立案,但不移送检察院起诉,不审判,被送去劳教;立案,移送检察院,但是办理了取保候审;立案,移送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判处刑罚,但是最终办理了保外就医或者在服刑过半时就假释。
据王飞介绍,虽然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审核标准,但仍然有一些模糊地带存在。“法律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过于模糊,这就给了执法部门一定的裁量权,以取保候审为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什么意思?怎么进行判断?这里边都会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而这些主观因素就很容易被人利用。”
关键的定性
在涉及“捞人”事件的公职人员中,警察出现的次数可能是最多的。对于“捞人”来说,警察在其中的作用的确十分关键,即使是“捞人”诈骗,骗子们通常都会吹嘘自己和办案警察的关系来取得对方的信任。
“这和警察的‘初始’位置有着莫大的关系,除了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都是由警察在第一时间内介入,时间越往后,介入案件的司法部门会越多,‘捞人’成功的几率就越低。”天津市一位退休多年的律师老铁告诉《方圆》记者,第一时间介入的警察对于某些小案件有相当的话语权,如果警察把这些小案子都定性为刑事案件的话,那么肯定会被移送到检察院。
老铁所说的小案子指的是嫖娼、醉驾、贩卖假证、参与销赃或者伙同犯罪、打架斗殴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像杀人抢劫这类恶性的刑事案件的定性是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的,只有那些没有受害者或者受害很轻微的小案子,在定性上才有可以操作的空间。”
“在这些小案子中,打架斗殴是最严重的,毕竟有人受伤了,如果要‘捞人’,警察只需要操作两项即可,修改笔录和伤情鉴定。”老铁说这两项缺一不可,而这也让警察担上了巨大的风险。
修改笔录的风险最大。在打架斗殴的案件中,警察可以把当事人描述的关键细节修改得很轻微,甚至是一笔带过,而这样一份“轻量级”的笔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自然是大打折扣。但是作为十分重要的证据,笔录的每一页都要本人签字,而且在很多地方,不单单要签字,还要在每一页都注明“以上事实全部属实”,如果出现涂改,还要在涂改处单独注明“某某涂改真实有效”,只有这样的笔录才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未经当事人同意便擅自修改对方的口供,警察就担上了极大的风险。
而伤情鉴定很关键,但是弹性也很大,必须定为轻伤或者轻微伤,才能不予立案,如果伤情达到重伤甚至更严重,警察不立案的后果也会很严重。除了这些在定性上具有操作空间的小案子外,即使在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中,警察同样能够为“捞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最为典型的便是伪造立功材料。
2009年3月,湖南人李志伟因为涉嫌走私毒品被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为了保住“人头”,李志伟的家属开始四处活动,通过中间人介绍,他们先后找到了曾在昆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的余继明和呈贡县禁毒中队中队长杨雄伟帮忙,希望公安缉毒部门为李志伟伪造一个立功材料,以期得到减刑。 余继明和杨雄伟先后两次炮制假的立功材料,以呈贡县公安局的名义出具证明李志伟检举立功的“情况说明”,而这些“情况说明”都被转交给了云南省高院,好在承办该案的法官两次面对“情况说明”,都对李志伟的“立功表现”不予认可,而对李志伟的二审依旧是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后经查明,李志伟的家属为了这两份立功情况说明,共向相关人员支付了180万元。
减、保、假=另类越狱
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关进了监狱,“捞人”仍然有可以操作的空间,在这个阶段里,减刑、保外就医和假释都被视为“捞人”成功。
“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三项重要权力,如果有人要运作‘捞人’,只有在这三项上动手脚,监狱系统人员犯事的基本都是栽在这上面。”广东省一位狱警告诉《方圆》记者,通常能够找监狱系统人员办成这三项的人都是非富即贵,要么有钱,要么是“在外还有影响力”的贪官。
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三项权力中,除了保外就医外,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是有‘建议权’的,以减刑为例,它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员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通常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教育和劳动四个方面来认定,这些都被细化为百分考核或者其他形式的考核,甚至基层监狱警察对此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上海提篮桥监狱一负责看守周正毅的管教干部被“双规”,起因即是周正毅不仅享受各种特殊待遇,还被运作减刑。“按照周正毅的高额奖分,他可以减刑一年至一年半,当时周正毅的剩余刑期已不足9个月,若减刑报告获法院认可,周正毅可立即获释”。
与在减刑上做手脚不同,保外就医靠的是病理鉴定。这种造假几乎没有监督,成功率极高,“何况是领导要办,下面的人不敢不办”。
甚至有人分析在监狱内部已经形成了一整条黑色产业链。“犯人与家属只要向监狱干部、干警行贿,从呈报、审批到裁定,各个环节都会有人照应。这条利益链甚至沿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一直延伸到这些程序的终端——法官。”
而金钱和利益是带动这条利益链的唯一推进剂。1998年广西罗城监狱窝案甚至暴露出一份交易清单:3000元减刑一年,4000元保外就医,1万元假释。
在这些事情的操作上,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的名声最响亮。在2000年1月至2009年3月间,刘万清通过向主管副局长、刑罚执行部门或监狱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并在明知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卢育长、杨采雄等6人保外就医。刘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招呼,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共计20.7万元。此外,之前有报道称,常德籍一富翁在深圳发迹后犯下重罪,被判刑后关押在湖南某监狱。该人通过重金向刘万清等人行贿,得以假释。
湖南的监狱系统在这方面是重灾区,除了刘万清外,湖南省检察院在2011年5月还公布了一批类似情况: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原处长李北南、德山监狱原监狱长向建春、岳阳监狱原副监狱长屈巴陵等24人,在审批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违法呈报、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导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个别还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三人随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年零六个月和九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现在捞人犯罪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许多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在捞人的过程中伪造信息、提供虚假资料而犯罪,比如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医生就可能会被买通,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他们提供的虚假病历资料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朱建中告诉《方圆》记者,除了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有时相关单位的管理漏洞也会给捞人者带来可乘之机。
所谓“捞人”,大多数都是骗局
虽然“捞人”现象的确存在,不过,大多数宣称自己能够“捞人”的人不过是骗子。来自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一份调研佐证了这个判断,自2008年至今,西城院受理了各种“捞人”诈骗案18件21人,平均每年能抓住4个“捞人”诈骗犯,其中2009和2010年是案发最高峰,仅这两年便查办此类诈骗案11件13人。
“这类诈骗案基本分为三类:犯罪嫌疑人并未办理被害人请托事项;犯罪嫌疑人利用从事或者曾经从事公职及产生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轻信,并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犯罪嫌疑人鼓吹与公职人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利用其社会关系实施了部分‘捞人’行为。”西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韩力君告诉记者,在这三类中,第一类根本没有办理任何请托事项的诈骗占了案件总数的55%,而在后两类中,所实施的部分‘捞人’行为也仅仅是从侧面打听相关案情而已。
而根据统计,这些“捞人”诈骗犯们基本都是低学历的在京流动人口,在21名诈骗犯中,2名为专科学历,4名为高中学历,其他都是初中甚至小学文化水平。“虽然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不过很多人都是惯犯,能非常熟练运用一整套诈骗手段,先是通过鼓吹其个人及亲友的身份、社会关系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利用被害人“捞”家人的急切心理,编造各种理由索要大量款物。”
那么这些宣称自己有“门道”、有能力“捞人”的骗子,他们是如何行骗的?
特征一:自称“手眼通天”、“北京有人”
据记者统计,伪造身份是捞人类诈骗案最为突出的特点,大多数行骗者们为了顺利实施其诈骗行为,往往会鼓吹自己或者亲朋好友的身份、社会关系。而在所有被虚构的头衔和关系中,各部委中高层干部是行骗者们最喜欢使用的名号,而秘书、助理、司长、特派员则是蒙人的最好身份。而那些无法使别人相信自己有能耐认识部级高官的,就宣称自己认识公检法机关里的人,可以找到相关办案人员。
一般而言,捞人类诈骗案件的行为人都在两人以上,一个负责“演”,一个负责“捧”,当然,最好还有一个引荐人,因为受害人对引荐人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其对行骗者的信任度。 马伟是辽宁省辽阳市某公司的老板,刘金汉是他的岳父。2010年6月马伟因涉黑而被辽宁警方刑拘,随后被批准逮捕。作为企业和家庭中心人物的马伟被控制,刘金汉一家顿时陷入了生计和经营上的危机。正当刘金汉为女婿和女儿的前途发愁时,有个叫史建军的人主动找上了门,称自己有路子让马伟从看守所出来。
史建军是辽宁市一名50多岁快要退休的民警,他是在一次偶然的聚会上从马伟母亲那里了解到马伟因涉黑被捕的事情。起初,刘金汉对于史建军的主动登门充满了疑惑,但女婿被批捕的消息让刘金汉开始焦虑不安起来,他想史建军也许在当地司法界有些人脉,就让其姑且一试。
史建军第二次登门刘家时,他当着刘金汉的面拨打了一串号码,称电话那头是北京的结拜大哥,身份是北京市某位主要领导人的秘书。史建军说,因为这位大哥身份特殊不方便抛头露面,所以很多事情都由像他这样的小弟出面。他特别强调,这位北京市主要领导秘书的权力很大,所经手的事项很多都涉密。如果由这位大哥出面就没有办不成的事,史建军声称七天能将人捞出来的底气也正是基于此。
直到2012年3月马伟涉黑案宣判,刘金汉一家这才彻底相信所谓的花钱捞人是个骗局。
特征二: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
与“手眼通天”、“北京有人”这样的特殊身份相对应,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的作案手法也是捞人类诈骗案的一大特征。
“多数行骗人喜欢宣称自己是部级高官或者是与部级高官有往来,他们主要利用的就是高级别官员在普通民众心中的神秘感。”王飞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虽然已经属于法治国家之列,但等级观念还残存一些民众的心中。当见到所谓的部级官员时,许多民众都会有一些紧张,特别是有求于人的时候就会更怕说错话、办错事。
据王飞介绍,许多捞人诈骗案的引荐人在引荐受害者与所谓的高官见面时,都会反复叮嘱其不要多说话,不要问太多,将部级官员的“威严感”和捞人活动的“神秘性”渲染至极。
也正是由于这些前期铺垫以及捞人活动本身的违法性,受害人见到“高官”时往往不敢过多地去问与捞人相关的话题,只能被动地由“高官”来主导话题。
很多情况下,所谓“高官”对“捞人”一事的具体细节亦是顾左右而言他,态度含糊不清,受害人的心理就会更加波澜起伏。每当这时,行骗者就会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一方面明确地表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表明自己并非骗子,然后让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要继续捞人;另一方面,行骗者还会给受害者相应的明示或暗示,如果捞人不成,钱款会全部退还。
此外,行骗者也并非完全不作为,他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听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其实,案件程序上的一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比如所涉嫌的罪名、案子何时到检察院、是否批捕、嫌疑人关押地点等信息,家属拿着有效证件到司法机关一查就知道了。”朱建中告诉记者,许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非如当事人所想的那样神秘,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公开。
特征三:反复索要“运作费”
捞人类诈骗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诈骗数额巨大。从这两年的案件来看,“捞人”者无一例外地说办事需要走关系,需要花钱,并且隔段时间还说联系上了新的关键人物,需要追加费用买礼品、请客以打通关系。
刘金汉给刘大革的800万就是这样被“分批次”骗走的。
第一次史建军称,马伟的案子影响比较大,惊动了公安部,要想将主犯马伟捞出来,需要花大价钱请北京比较有名的刑辩律师,让刘金汉把300万元请律师的费用打到了中间人刘大革的账户上。
一个月后,史建军又说,公安部有关领导开例会讨论了马伟的涉黑案件,如果要打通接触马案的高层,至少需要200万元的介绍费用。史建军以警察的身份担保,钱打过去后,公安部会立即派人到辽宁调查。刘金汉又照做了。
2012年2月,刘大革又称,公安部一名姓于的副部长已前往辽宁查案,将卷宗材料提调至北京,并且最高检、最高法已派专案组入住辽宁本溪查案。
刘大革还表示,高层的动态都是他找人运作的结果,为了要达到最终将马伟捞出来的效果,刘金汉一家尚需要出具300万元跑路费给参与案件的公安部和司法部两位司长,让其代为运作。
至此,刘金汉先后一共将800万元直接汇给了刘大革。
此外,韩力君还告诉《方圆》记者,除虚构身份外,部分社会机构、学会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实施各种“捞人”诈骗活动。
其中以段合一最为典型,段合一虽然只有高中学历,却担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全国政策科学研究分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任期是5年,他甚至还租用了国二招宾馆房间作为办公室进行行骗,这种特殊身份让他很快取得众多受害者的信任,连续实施诈骗,而受骗对象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的人。
“这些社会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局外人很难了解清楚,一般人仅仅看到的是‘中国’或者‘全国’等头衔,就认定与国家权力机关相连,这种手段的欺骗性相当强。” 韩力君告诉《方圆》记者。
受害人多是病急乱投医
“为什么会出现捞人骗局?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执法办案过程不够公开,受害人与其涉案被‘骗’家属之间信息渠道不畅通,他们很难及时有效地了解到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病急乱投医。”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介绍,许多受骗者其实也并不信任行骗者,但他们往往都会去试一试。“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事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对此,韩力君持有同样看法:“在北京地区,特别是在拘留、逮捕外来务工人员时,通知其家属相关案件进展常常较为滞后,导致其家属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实情,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被骗子得手。”
王瑞平的案子再典型不过。王瑞平的身份是保姆,只有小学文化,但她却在2010年10月因涉嫌诈骗罪而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意思的是,对于她的身份,受害人张某自始至终都知道。据张某介绍,他与家人不过是病急乱投医,因为弟弟进了看守所,怕他在里面受苦,就想赶快救他出来。 “其实这样的想法也算是人之常情。当自己的家人面临刑事处罚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只要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罚,花再多的钱也值得。”王飞告诉记者,在那种情况下,即使受害人知道可能会是骗局,他也会抱有一丝侥幸心理。“许多行骗者就是抓住了当事人‘救人’的急切心理,编造自己或者亲朋好友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然后骗取巨额钱财。”
这一点在电信类诈骗中更为突出。
近年来,利用电子短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从早期的“中奖”诈骗到现在的“银行卡资金被转移”、“催交学费”等诈骗,短信的内容越来越新颖。然而,由于我国对电信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比较大,因此社会公众大多数都能对此加以辨别,但具体到“捞人”领域,情况却发生了变化。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前不久就受理了一起以释放在押人员为名群发短信、电话诈骗的案件,并于近日以诈骗罪对该案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据悉,每次作案时王某都通过互联网获取一群发短信渠道,以“你有家人或者朋友被关押,我们可以帮你把人保释出来”为内容群发短信,每次发三万多条。在接到被害人电话后自称看守所警官,要求被害人到看守所门口等候接人,并要求被害人亲友带现金或者银行卡在附近银行等候,随后通过电脑改号软件以被害人手机号码打给守候在银行的被害人亲友,并谎称已经办好手续,骗取被害人亲友的信任,按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从而骗取钱财。王某等五人以此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29万余元人民币。
“中国式求人”哲学作祟
受害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固然是让行骗者屡屡得手的原因所在,但滋生“捞人”市场的因素却不止于此。
“许多捞人骗局的诈骗手法都很简单,但为什么行骗者会屡试不爽?因为他们利用了受害人的两种心理,除了病急乱投医,另外则是迷信‘中国式求人’。”王飞告诉记者,托关系办事已经成了时下很多中国人心中的潜规则,而这恰恰为捞人骗局制造者们屡屡施骗成功创造了条件。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新生在发言时指出:“我们国人的生活中,存在大量求人的事,生老病死都要求人。求人的主体上至高级官员下至布衣百姓,大有无人不求人之势。求人的客体是在各个涉及公共利益岗位上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和资源的官员或工作人员。求人者求人,被求者也求人,交织成一幅中国式求人图卷。”
周新生在两会上的这番话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共鸣和反思。有网友如此评论:“现实中的一些‘求人’,本身就是希望‘不走寻常路’,希望通过熟人关系来占得先机、法外得利。‘求人者求人,被求者也求人’,这幅图景的背后,并不全然是法律制度的不足,而是很多人默认并纵容了‘潜规则’。”
据记者调查统计,几乎所有的捞人骗局都遵循着这样的轨迹:受骗者四处托朋友、找关系,行骗者自称有关系、有门路,双方一拍即合。采访中,许多检察官都告诉记者,不论行骗者打着什么旗号出现,有一点一定不会变,那就是“与XX有关系”。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好办事’的心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有关系就意味着有门路。在许多人眼中,只要找对了关系,什么事情都能摆平,没有法律与原则之说。”朱建中认为,“捞人”骗局出现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就是“中国式求人”哲学作祟,不论是受骗者还是行骗者都深谙这一套处世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