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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应收票据的具体核算方式是根据票据的转让和贴现的处理规定,新会计准则与原来的会计准则有比较大的不同之处。本文就针对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应收票据计价、应收票据转让和贴现以及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应收票据;会计处理
一、概述
应收票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收到付款人在特定时间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在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仅限于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本文就不同预期下的不同贴现类型进行讨论。
二、 应收票据的计价
在企业运行中,应收票据是整个企业应该收取的款项之一。自2006年发布新会计准则以来,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应该遵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中,如果属于非金融企业,企业中的销售商品或者根据劳务本身形成的符合贷款名义的应收款项,应该按照严格的规定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这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相同点的,就是在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但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报价和固定的回收金额。在我国,应收票据实际是指商业汇票,但是目前的商业汇票在市场上并不活跃,所回收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或者属于可确定资金,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围。在应收票据的核算、转让以及贴现处理这些方面,新会计准则和原会计准则有比较大的不同,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足,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在企业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金融资产在初始阶段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因此当取得应收票据时,需要根据票面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在企业中,将目前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该在计价方面按照新会计准则就行计价,新会计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在企业中,实际利率的确定应该按照商业汇票的到期值和期限两方面来确定。根据年度调整,将实际利率法对应收票据进行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中的应收票据在回收的过程中,是有时间限制的,付款日期的期限为六个月,在这部分应收票据中,一部分票据的回收是不带利息的,这部分票据在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调整账面价值的。在带息的商业汇票中,每年在年度计算利息的过程中,合理调整票据的账面价值。
三、 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需要在相关规定下,将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这样在金融资产转移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就应收票据本身而言,在企业中不管是应收票据部分还是贴现的部分,都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可以具体分为付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以及不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这几种情况。
1. 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
转出方和转入方需要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议进行严格执行。在应收票据的转让以及贴现一旦到期,债务人因该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时偿还。当这些债务偿还清楚的时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债务人,转出方自身具有帮助转入方还款的责任。另外,转出方在账面上需要将转移的资产进行确认,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的合理流通。转出方没有责任将账面上的资金以及账户进行转销,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收到并确认对价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设定确认为金融负债。企业根据我国制定的《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商业汇票在背书转让之后,需要按照背书转让的资金设定根据票据的到期付款时间进行责任制。因此,在现如今企业实际运转中,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就采取以下两点进行分析:1.企业在采购材料的过程中,需要将所持商业汇票背书进行转让,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时,应收票据不应该直接受到账面转销处理,正确的做法是将接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根据具体的应交税费进行评定。2.企业在运转资金急需时,需要将企业做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贴现,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將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进行转移,企业应该明确的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计量,不能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消。在企业中,会计应该确认金融资产的总体收入以及金融负债的总体数额。对于该企业的应收票据来说,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应收票据在转让或者贴现后是否存在继续计算利息的问题,但是在企业实际应用中,企业进行继续提息,这样不符合应收票据的严谨性,因此,在应收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后,企业不应该对该票据进行计算利息。
2. 不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
在应收票据的转出方以及转入方双方应该签订相关协议,这样能够保障应收票据在转让或者贴现的资金到达期限时,债务人应该按照规定的偿还时期进行偿还,转出方仅具有收款责任,不具有还款责任,当债务人进行还款的过程中,需要获得转出方的资金确认,债务人需要确认转出方在账面上将应收票据进行转销,并需要将转销后的应收票据本身的账面价值和应收票据因转让或者贴现存在的对价之间存在的差额进行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对应收票据在转让和贴现都不符合以上的协议内容,企业的会计处理通常是以下两点:1.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自身对材料的需要,将购买的材料以及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是将原材料的应交增值税进行营业外支出。借:原材料,贷:应收票据,应交的税费是应交增值税。2.当企业资金运转不开时或者所持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的会计进行相关处理,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贷:应收票据。(作者单位: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静:企业应收票据管理中的风险分析,冶金财会,2012年10月
[2]郑崴: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2011年07期
[3]唐梅: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年02期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应收票据;会计处理
一、概述
应收票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收到付款人在特定时间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在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仅限于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本文就不同预期下的不同贴现类型进行讨论。
二、 应收票据的计价
在企业运行中,应收票据是整个企业应该收取的款项之一。自2006年发布新会计准则以来,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应该遵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中,如果属于非金融企业,企业中的销售商品或者根据劳务本身形成的符合贷款名义的应收款项,应该按照严格的规定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这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相同点的,就是在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但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报价和固定的回收金额。在我国,应收票据实际是指商业汇票,但是目前的商业汇票在市场上并不活跃,所回收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或者属于可确定资金,也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范围。在应收票据的核算、转让以及贴现处理这些方面,新会计准则和原会计准则有比较大的不同,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足,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在企业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金融资产在初始阶段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因此当取得应收票据时,需要根据票面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在企业中,将目前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该在计价方面按照新会计准则就行计价,新会计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进行计量。在企业中,实际利率的确定应该按照商业汇票的到期值和期限两方面来确定。根据年度调整,将实际利率法对应收票据进行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中的应收票据在回收的过程中,是有时间限制的,付款日期的期限为六个月,在这部分应收票据中,一部分票据的回收是不带利息的,这部分票据在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调整账面价值的。在带息的商业汇票中,每年在年度计算利息的过程中,合理调整票据的账面价值。
三、 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需要在相关规定下,将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贴现,这样在金融资产转移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就应收票据本身而言,在企业中不管是应收票据部分还是贴现的部分,都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可以具体分为付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以及不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这几种情况。
1. 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
转出方和转入方需要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议进行严格执行。在应收票据的转让以及贴现一旦到期,债务人因该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时偿还。当这些债务偿还清楚的时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债务人,转出方自身具有帮助转入方还款的责任。另外,转出方在账面上需要将转移的资产进行确认,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的合理流通。转出方没有责任将账面上的资金以及账户进行转销,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收到并确认对价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设定确认为金融负债。企业根据我国制定的《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商业汇票在背书转让之后,需要按照背书转让的资金设定根据票据的到期付款时间进行责任制。因此,在现如今企业实际运转中,应收票据的转让和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就采取以下两点进行分析:1.企业在采购材料的过程中,需要将所持商业汇票背书进行转让,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时,应收票据不应该直接受到账面转销处理,正确的做法是将接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根据具体的应交税费进行评定。2.企业在运转资金急需时,需要将企业做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贴现,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將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进行转移,企业应该明确的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计量,不能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消。在企业中,会计应该确认金融资产的总体收入以及金融负债的总体数额。对于该企业的应收票据来说,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应收票据在转让或者贴现后是否存在继续计算利息的问题,但是在企业实际应用中,企业进行继续提息,这样不符合应收票据的严谨性,因此,在应收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后,企业不应该对该票据进行计算利息。
2. 不附追索权的转让和贴现
在应收票据的转出方以及转入方双方应该签订相关协议,这样能够保障应收票据在转让或者贴现的资金到达期限时,债务人应该按照规定的偿还时期进行偿还,转出方仅具有收款责任,不具有还款责任,当债务人进行还款的过程中,需要获得转出方的资金确认,债务人需要确认转出方在账面上将应收票据进行转销,并需要将转销后的应收票据本身的账面价值和应收票据因转让或者贴现存在的对价之间存在的差额进行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对应收票据在转让和贴现都不符合以上的协议内容,企业的会计处理通常是以下两点:1.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自身对材料的需要,将购买的材料以及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是将原材料的应交增值税进行营业外支出。借:原材料,贷:应收票据,应交的税费是应交增值税。2.当企业资金运转不开时或者所持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的会计进行相关处理,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贷:应收票据。(作者单位: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静:企业应收票据管理中的风险分析,冶金财会,2012年10月
[2]郑崴: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2011年07期
[3]唐梅: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