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一直处在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从宏观角度看,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都出现了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的杂糅和并存。但从微观角度分析,人是组成这些结构的最基本要素,转型中的中国人格的二元特征才是这个时期诸多社会现象的根本解释。
一、二元人格及其产生背景
一个国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不仅仅体现在社会和组织层面,更显著地体现在个人的精神和心理层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以传统农业经济为基础,以计划体制为依托的国家,逐步朝着现代发达国家的目标迈进。机器大工业,现代的市场经济理论,第三产业的兴起等等现代的经济因素构成了新的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经济的二元化决定了政治的二元化,既而决定了人们政治心理的二元化。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等论述中阐明:“我们可以把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看做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思想的改变过程。”从理论角度来看,这一过程就是“人们从具有传统的人格转变为具有现代人格的过程” 。
目前,我国正处在过渡时期,其特征表现为: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从封闭、落后向开放、振兴的过渡。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这一过程中,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难免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因此,个人人格结构也被动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甚至出现滞后。那么,在社会转型期,个人的人格结构也会呈现出传统人格和现代人格此消彼长、杂糅并存的局面。因此,这种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人格结构便形成了。
二、政治腐败与二元人格的关系
关于腐败产生的原因,学者们已作出了很多的解释,无外乎制度原因和人的原因。笔者通过对二元人格结构的考察,发现其与官员产生腐败行为的心理有深刻的渊源,着重研究人的原因,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
1.群体观念与个人价值的二元化。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儒家学说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传统社会,主张将群体利益放在首位,事事以大局为重,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中,形成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层层统属的结构模型。“民为贵,社稷为重,君为轻”等观点,无一例外地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要为群体服务,即使是君主这样的特殊个体,也同样要以社稷为重,这样,就不易产生贪图个人私利的思想根源。这种群体观念便于严密的统治,造成了大部分官员较强的服从意识和大局观念,不会将牟取个人的私利放在仕途理想价值选择的首位。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虽然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但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官员依然维持这种心理倾向。因此,在这将近三十年的岁月里,腐败思想即使有一点萌芽也会立刻被主流的集体价值观所颠覆。
而改革开放后,由于西方的一系列价值观,如个人主义、泛自由主义等思潮的侵袭,那种传统的群体观念受到冲击,部分官员面对个人的权欲和集体利益,面对巨大的金钱、权力的诱惑和脆弱的群体观念准绳,极端的个人主义和群体价值观思潮实现前所未有的碰撞和冲击,开始进行激烈的思想博弈。最终,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占了上风,必然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选择个人私欲,不惜以牺牲或损害公众和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私利。在这架个人与集体的天平上,最终给“个人”加重了砝码。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强烈的个人贪欲膨胀的腐败行为就此产生,并随着社会的转型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道义规范和利益追求的二元化。“利”与“义”在传统社会里已进行过激烈的较量,诸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义字当先”等俗语,已证明“义”成为无可非议的胜利者,“义”代表着旧的伦理道德规范,“利”代表着对现实经济利益的追逐。“义”与“利”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再次较量,而且是更为激烈、更为现实的较量。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这种追求在某种条件下是无情的、冷酷的。经济发展越快,资源短缺、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状况就越会加剧,竞争也会越激烈,通过非法手段争夺资源的几率也越大。无序竞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而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或社会转型阶段同时往往也是权力运行失范程度较大的阶段。所以,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经济起飞时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就是这个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准绳,便难以经受巨大经济利益的冲击,开始形成了“均势”格局。政府官员的心里出现了“义”与“利”的杂糅,相互斗法,难分高下。人的原始欲求是腐败的本源,但它只是使腐败成为可能,并不一定成为现实。人的这种原始欲求是不应扼杀,也是无法扼杀的。只有利用一套严密的道德规范,才能真正从内心约束掌权者的行为,根治腐败现象。在传统社会,旧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而转型期社会,旧有的道德普遍地失去原有的制约力,尤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意识到理性的人会有自然的利益追求,面对疯狂的利益追逐,原有的简单的利益分配体系被打乱,价值标准失去了范式。市场经济使利益泛化,在实实在在的利益面前,思想道德约束显得软弱无力,人的本性得到更自由的发展。在这种“杂糅”的二元人格结构下,官员的道德标准很容易被抛之脑后。在新利益的驱动下,以个人获得最大满足为标准,腐败作为这种标准下的行为手段,可以迅速获取个人利益满足的手段,便成为很多官员的新的价值范式,进而产生严重的腐化堕落行为。人们会为这种为己逐利的行为树立一个新道德。或者是“随大流”道德,或者是“潜规则”道德,贪污腐败者会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现实理由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失去了原有传统道德的约束和规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腐败是一种理性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于是,经济领域的寻租活动高涨成为腐败的重要表现。
3.感悟认知与理性思考的二元化。我国传统文化心理中是重感悟轻理性的,对于许多社会现象和行为的思考,人们大多会运用传统的自觉和顿悟,没有形成西方的严密辩证法、推理论证等理性思维和科学认知。然而,中国社会的转型期,国人逐渐融入并试图努力地变为理性思维,政府也试图实现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于是,出现了感性认知与理性思考的二元并存结构。
在政府官员内部出现的种种认知上的误区,都是由于对权力和金钱缺乏理性思考的结果。在从政目的方面,正是由于官员对权力和金钱的理性思考无法战胜自觉的利益需求,导致许多官员产生不良的从政心理。与西方国家官员大都是在解决物质生活问题之后进入政坛的情况不同,中国的官员大都从基层做起,也就是说基本上是以一穷二白进入官场的,他们把人生所有的利益——经济利益、认同感、成就感都寄托在仕途上。这就决定了中国人当官从政的热度要高得多,通过职务之便获取经济利益的欲望也强得多。
正是长期以来由经济、社会状况所决定的从政方面的投资过热,导致太多的人抱着太高的利润期望值进入了官场。这不是说一开始他们就想搞腐败,最初他们期望的是那种合法的特权和已被大众看做正常的难以说清的灰色利益。然而以这样的心态进入官场,遇上官场太多的腐败机会,难免成为腐败者。在一场过热的投资活动中,胜利的往往是投机、暴利欲望最强烈的人。而当官得到的合法收入在经济方面绝对不能满足他们的暴利欲望,为了获取暴利,他们只能铤而走险——贪污、受贿,这就是腐败的开始。
比如“互相攀比、换车、换房成风”的寻求平衡心理,“当官的没有一个不为自己打算的”从众心理,“人那么多,要抓也轮不到我”等侥幸心理等。
而且,在社会转型期,严密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许多政府官员仍需要用事前的自觉的行为约束自己,也就是说,我国正处在德化型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向法理型统治的政治合法性转变的过渡阶段。以上论述不难解释之所以在这一转型期腐败频发的原因。
4.伦理价值和制度价值的二元化。中国有着深刻的“人治”渊源,在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等观点证明,国家的领导者只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就可以承担治理国家的重任。人们更习惯于遵循伦理价值,而不会选择首先考虑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中国社会,利用一套感性认知的伦理道德规范,而非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今天,我国也意图完成由权威型政府向法理型政府的转变,对于官员权力的监控,也存在着由自觉约束向严格监督制度的转变。但现在的监督制度体系还尚未健全,仍存在着思想道德约束和监督体系约束的“杂糅机制”,或称“伦理”与“制度”的双轨制,这也使众多的官员有机可乘,钻制度漏洞,铤而走险,产生严重的腐败现象。
思想道德防线的阻击力与由市场竞争激发出的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所形成的强大冲击力极不相称,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并且这种冲击不是暂时的,可能要伴随市场经济的始终。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遏制腐败,不能仅靠思想道德一种防线。必须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制度等其他手段综合起来,发挥合力作用,才有可能挡住性恶的膨胀。
市场竞争无规则为权力滥用提供机会,思想防线溃散为权力滥用提供动机。有了以上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求利欲望以至贪欲就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掌权者有了贪欲,就会贪污腐败;不掌权者不腐败是因为不掌权,不一定是因为不贪欲,他们中有的一旦掌了权也会腐败。这就是为什么腐败现象会屡禁不绝、“前腐后继”的原因。
综上所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社会成员人格结构的二元化转变与腐败现象的因果联系,通过群体观念与个人价值的二元化、道义规范与利益追求的二元化、感悟认知与理性思考的二元化、伦理价值与制度价值的二元化这四个方面完整地体现出来。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上述的人格结构转变是最根本的原因。任何“治标不治本”的反腐败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禁绝腐败现象,人格结构杂糅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其症结所在。因此,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进行,二元人格也会逐渐消失,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也会随之实现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兼容,到时,腐败现象的最根本症结就得到医治,官员能自觉地遵守政治伦理和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规范,那么,腐败现象也成为特殊情况下会产生的个例了。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一、二元人格及其产生背景
一个国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不仅仅体现在社会和组织层面,更显著地体现在个人的精神和心理层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以传统农业经济为基础,以计划体制为依托的国家,逐步朝着现代发达国家的目标迈进。机器大工业,现代的市场经济理论,第三产业的兴起等等现代的经济因素构成了新的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经济的二元化决定了政治的二元化,既而决定了人们政治心理的二元化。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等论述中阐明:“我们可以把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过程看做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思想的改变过程。”从理论角度来看,这一过程就是“人们从具有传统的人格转变为具有现代人格的过程” 。
目前,我国正处在过渡时期,其特征表现为: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从封闭、落后向开放、振兴的过渡。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此消彼长的进化过程,这一过程中,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难免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因此,个人人格结构也被动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甚至出现滞后。那么,在社会转型期,个人的人格结构也会呈现出传统人格和现代人格此消彼长、杂糅并存的局面。因此,这种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人格结构便形成了。
二、政治腐败与二元人格的关系
关于腐败产生的原因,学者们已作出了很多的解释,无外乎制度原因和人的原因。笔者通过对二元人格结构的考察,发现其与官员产生腐败行为的心理有深刻的渊源,着重研究人的原因,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
1.群体观念与个人价值的二元化。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儒家学说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传统社会,主张将群体利益放在首位,事事以大局为重,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中,形成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层层统属的结构模型。“民为贵,社稷为重,君为轻”等观点,无一例外地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要为群体服务,即使是君主这样的特殊个体,也同样要以社稷为重,这样,就不易产生贪图个人私利的思想根源。这种群体观念便于严密的统治,造成了大部分官员较强的服从意识和大局观念,不会将牟取个人的私利放在仕途理想价值选择的首位。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虽然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但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官员依然维持这种心理倾向。因此,在这将近三十年的岁月里,腐败思想即使有一点萌芽也会立刻被主流的集体价值观所颠覆。
而改革开放后,由于西方的一系列价值观,如个人主义、泛自由主义等思潮的侵袭,那种传统的群体观念受到冲击,部分官员面对个人的权欲和集体利益,面对巨大的金钱、权力的诱惑和脆弱的群体观念准绳,极端的个人主义和群体价值观思潮实现前所未有的碰撞和冲击,开始进行激烈的思想博弈。最终,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占了上风,必然有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选择个人私欲,不惜以牺牲或损害公众和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私利。在这架个人与集体的天平上,最终给“个人”加重了砝码。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强烈的个人贪欲膨胀的腐败行为就此产生,并随着社会的转型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道义规范和利益追求的二元化。“利”与“义”在传统社会里已进行过激烈的较量,诸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义字当先”等俗语,已证明“义”成为无可非议的胜利者,“义”代表着旧的伦理道德规范,“利”代表着对现实经济利益的追逐。“义”与“利”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再次较量,而且是更为激烈、更为现实的较量。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这种追求在某种条件下是无情的、冷酷的。经济发展越快,资源短缺、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状况就越会加剧,竞争也会越激烈,通过非法手段争夺资源的几率也越大。无序竞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而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或社会转型阶段同时往往也是权力运行失范程度较大的阶段。所以,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经济起飞时期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就是这个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准绳,便难以经受巨大经济利益的冲击,开始形成了“均势”格局。政府官员的心里出现了“义”与“利”的杂糅,相互斗法,难分高下。人的原始欲求是腐败的本源,但它只是使腐败成为可能,并不一定成为现实。人的这种原始欲求是不应扼杀,也是无法扼杀的。只有利用一套严密的道德规范,才能真正从内心约束掌权者的行为,根治腐败现象。在传统社会,旧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而转型期社会,旧有的道德普遍地失去原有的制约力,尤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意识到理性的人会有自然的利益追求,面对疯狂的利益追逐,原有的简单的利益分配体系被打乱,价值标准失去了范式。市场经济使利益泛化,在实实在在的利益面前,思想道德约束显得软弱无力,人的本性得到更自由的发展。在这种“杂糅”的二元人格结构下,官员的道德标准很容易被抛之脑后。在新利益的驱动下,以个人获得最大满足为标准,腐败作为这种标准下的行为手段,可以迅速获取个人利益满足的手段,便成为很多官员的新的价值范式,进而产生严重的腐化堕落行为。人们会为这种为己逐利的行为树立一个新道德。或者是“随大流”道德,或者是“潜规则”道德,贪污腐败者会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现实理由为自己的行为开脱,失去了原有传统道德的约束和规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腐败是一种理性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于是,经济领域的寻租活动高涨成为腐败的重要表现。
3.感悟认知与理性思考的二元化。我国传统文化心理中是重感悟轻理性的,对于许多社会现象和行为的思考,人们大多会运用传统的自觉和顿悟,没有形成西方的严密辩证法、推理论证等理性思维和科学认知。然而,中国社会的转型期,国人逐渐融入并试图努力地变为理性思维,政府也试图实现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于是,出现了感性认知与理性思考的二元并存结构。
在政府官员内部出现的种种认知上的误区,都是由于对权力和金钱缺乏理性思考的结果。在从政目的方面,正是由于官员对权力和金钱的理性思考无法战胜自觉的利益需求,导致许多官员产生不良的从政心理。与西方国家官员大都是在解决物质生活问题之后进入政坛的情况不同,中国的官员大都从基层做起,也就是说基本上是以一穷二白进入官场的,他们把人生所有的利益——经济利益、认同感、成就感都寄托在仕途上。这就决定了中国人当官从政的热度要高得多,通过职务之便获取经济利益的欲望也强得多。
正是长期以来由经济、社会状况所决定的从政方面的投资过热,导致太多的人抱着太高的利润期望值进入了官场。这不是说一开始他们就想搞腐败,最初他们期望的是那种合法的特权和已被大众看做正常的难以说清的灰色利益。然而以这样的心态进入官场,遇上官场太多的腐败机会,难免成为腐败者。在一场过热的投资活动中,胜利的往往是投机、暴利欲望最强烈的人。而当官得到的合法收入在经济方面绝对不能满足他们的暴利欲望,为了获取暴利,他们只能铤而走险——贪污、受贿,这就是腐败的开始。
比如“互相攀比、换车、换房成风”的寻求平衡心理,“当官的没有一个不为自己打算的”从众心理,“人那么多,要抓也轮不到我”等侥幸心理等。
而且,在社会转型期,严密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许多政府官员仍需要用事前的自觉的行为约束自己,也就是说,我国正处在德化型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向法理型统治的政治合法性转变的过渡阶段。以上论述不难解释之所以在这一转型期腐败频发的原因。
4.伦理价值和制度价值的二元化。中国有着深刻的“人治”渊源,在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等观点证明,国家的领导者只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就可以承担治理国家的重任。人们更习惯于遵循伦理价值,而不会选择首先考虑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中国社会,利用一套感性认知的伦理道德规范,而非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今天,我国也意图完成由权威型政府向法理型政府的转变,对于官员权力的监控,也存在着由自觉约束向严格监督制度的转变。但现在的监督制度体系还尚未健全,仍存在着思想道德约束和监督体系约束的“杂糅机制”,或称“伦理”与“制度”的双轨制,这也使众多的官员有机可乘,钻制度漏洞,铤而走险,产生严重的腐败现象。
思想道德防线的阻击力与由市场竞争激发出的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所形成的强大冲击力极不相称,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并且这种冲击不是暂时的,可能要伴随市场经济的始终。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遏制腐败,不能仅靠思想道德一种防线。必须将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制度等其他手段综合起来,发挥合力作用,才有可能挡住性恶的膨胀。
市场竞争无规则为权力滥用提供机会,思想防线溃散为权力滥用提供动机。有了以上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求利欲望以至贪欲就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掌权者有了贪欲,就会贪污腐败;不掌权者不腐败是因为不掌权,不一定是因为不贪欲,他们中有的一旦掌了权也会腐败。这就是为什么腐败现象会屡禁不绝、“前腐后继”的原因。
综上所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社会成员人格结构的二元化转变与腐败现象的因果联系,通过群体观念与个人价值的二元化、道义规范与利益追求的二元化、感悟认知与理性思考的二元化、伦理价值与制度价值的二元化这四个方面完整地体现出来。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的产生有诸多原因,上述的人格结构转变是最根本的原因。任何“治标不治本”的反腐败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禁绝腐败现象,人格结构杂糅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其症结所在。因此,反腐败斗争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进行,二元人格也会逐渐消失,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也会随之实现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兼容,到时,腐败现象的最根本症结就得到医治,官员能自觉地遵守政治伦理和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规范,那么,腐败现象也成为特殊情况下会产生的个例了。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