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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片面对向犯的核心问题,没有明文设置处罚规定的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一方的共犯进行处罚,理论上远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也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都无法单独承担解释片面对向犯核心问题的重担,因而应联系犯罪的本质、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体系解释的要求等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