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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在各国和各地区的实践表明,它已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立法保障不足,应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制度的逻辑构成要素,从法的精神、形式、内容三个领域出发,从立法价值、立法体制和立法内容三个方面来研究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立法,形成从政府购买服务单行法到基本法的法律规制的体系化的立法供给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