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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