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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過去数年司法改革的成绩和不足、司法改革的下一步走向等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徐昕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超出预期,有较大的进展,体现在强调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改革方向也是完全正确的,即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徐昕教授治学注重实证研究和跨学科方法的运用,发表了多部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专著,同时还担任《司法》杂志主编,主持司法文丛和多个研究课题。近几年徐昕教授带领团队发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改革要注重本土资源
《南风窗》: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很多人开始反思过去若干年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你怎么看这种说法,你对过去一段时间司法改革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徐昕:是有所倒退,我们在过去若干份《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中都强调了这个观点。比如,忽视司法的职业性建设,维稳的日益强化,强调调解优先,弱化审判职能,等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相比前两个有明显的后退。
《南风窗》:我们注意到你本人对这段时间的司法改革也有一些正面的肯定,那么从积极方面说,成绩包括哪些呢?
徐昕:这涉及对2009年启动的上一轮司法改革的评价。这轮改革中有十几项措施在方向上是正确的。比如,现在着力推动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上一轮改革就提出来了,但没有得到落实。再比如,司法公开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案例指导制、量刑规范化改革、铁路公检法的转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些举措有所进展,但关键是司法的独立性在不断下降,2008年开始的5年是政法委非常强势的时代。所以,司法的某些技术性进步被某些根本性的倒退抵消了。
《南风窗》:你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三元素”说(当初西法东鉴时西方的司法元素、中国传统的元素、社会主义元素),这类似于“通三统”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激烈批评过去数年司法改革倒退的人,大体是单纯以西方司法理念为唯一准绳的。这可以说是关于司法改革方向的大分歧,你怎么看待这种方向性的争论?
徐昕:对司法改革倒退的评估与此关系不大。认为司法改革没有取得成绩甚至认为非常糟糕,最主要的评估要素是司法的效果不好。诸如,冤案太多,民众对司法的不满相当严重,律师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等等。
司法改革必须迈向现代法治,确立司法独立审判,追求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重要作用。没有独立性,其他的司法改革措施很难产生实质性意义,即使技术性有所进步也可能被根本性的问题拖累,甚至技术性改革难以得到切实贯彻。现在推行的司法系统人财物省管就是这样,即使强调地方不干预,但地方真干预了,你也没什么办法。
《南风窗》:在司法改革问题上的坚定的西化派看来,你提出的“三元素”说,比如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借鉴,都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你来跟他们辩论,会怎么说?
徐昕:西方现代法治元素之外也有值得借鉴的因素。我没有直接判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好坏,但关注司法的人民性,重视司法接近民众,强调调解与和谐,也不是不可以,需要分析哪些因素和现代法治是相容的,不必一概肯定或否定。
司法的传统元素可延续或借鉴的就更多了。比如死刑执行,传统上实行的“秋杀”的制度,暂时放一放意味着有伸冤的机会。但如今,像曾成杰的死刑案件,为什么争议这么大?就是因为直接拿骨灰,根本没有回旋的余地。希望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又如,证据法应吸纳“亲亲相隐”的规则。
《南风窗》:这些是司法改革的本土资源了,在古代的资源之外,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资源还有哪些你认为是值得特别强调的呢?
徐昕:例如,共产党有三大法宝,其中之一是群众路线,就值得司法制度来吸收。司法当然要同政治上的群众路线保持距离,但司法理念也有必要强调司法与民众的接近和沟通,强调巡回审判,依靠群众,重视调解—调解同时也是一种传统的元素,这些都可以借鉴。
19世纪以来,西方司法制度一直也在改革。西方改革的重点是要接近司法,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因为司法太过职业化,耗费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让民众觉得太不可接近。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司法公正,围绕这一改革目标,也应当实现司法的可接近性。这种接近不是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决不能牺牲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而类似于西方近几十年来盛行的服务型司法理念,强调司法对司法的消费者即民众的服务姿态。
司法改革力度超过预期
《南风窗》:下一步司法改革的蓝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中已经有了,你怎么评价这个框架性方案,假设这些原则都得到落实,那么是否可以说司法改革就达到成熟的地步了?
徐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超出了我本人的期待,有较大的进展,体现在强调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人权的司法保障,改革方向也是完全正确的,即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但广义上的司法改革还包括党自身的法治化,比如政法委、纪委的进一步法治化问题,因此,个人认为目前还是个过渡性的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已经出台,在6省市试点,《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已经公布。我现在担心的是,由于一些深层次问题,现在方案的贯彻落实会不会大打折扣。
《南风窗》:比如说,新的方案包括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会让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增强,但在落实上还有法律上的和其他的障碍。
徐昕:是的。第一,这涉及宪法体制,因为法官、检察官需要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暂无法修改宪法,能做的只能是绕过这个障碍,在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定人选之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二,这项措施的目标是司法的去地方化,但去了小的地方化,还有大的地方化,仍然由省级统管,名义上去地方化,实质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仍然可以干预司法。第三,这一措施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去地方化,还可能强化司法的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