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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程序属于法律的形式内容,法律的效力不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还需要程序的保障,经济法的程序机制对整体法律实施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程序不仅仅起到对法律内容保障的工具作用,更具备一种特殊的独立价值。程序的缺失可能会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完善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不仅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更对部门法系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构建;诉讼程序
程序机制是法律运行的构架,能够彰显法律过程价值的有效性,经济法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程序缺失的问题,导致实体法的操作缺乏有效依据,实际上,程序的形式正义同内容的实体正义二者都不可偏废。对于经济法而言这一点尤为明显,程序机制构建可谓是经济法运行发展中的关键环节。
一、经济法程序机制价值
经济法旨在调整市场与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市场通过自我调节使得资源优化配置,可一旦失灵将会对整个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政府是宏观调控市场的一把巨手,但倘若干预过度则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经济法的立法程序价值便在于此,它站在社会公益角度为经济环境提供了一个标准,一方面指导市场,防止其失灵,一方面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其恣意妄为,最终维护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程序建立不仅在于预防也在于执行,侵害发生时,我们需要用便捷的程序和手段对市场进行指导、维护,对政府的监督、限制,无论是权利救济的步骤,还是修补破损秩序的方法,都离不开执行程序的保障。目前我国的经济法秩序存在权限不清、偏私恣意的情况,缺乏对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
司法层面则存在程序缺失的问题,由于经济法调整内容十分特殊性,涉及多方利益冲突,复杂多样是其纠纷矛盾的特征之一,其诉讼程序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因此需要一种综合性的诉讼程序来对三大诉讼秩序进行补充,以便更好满足社会需要,克服司法程序缺失的现状,否则将会使得经济法丧失可诉性和操作性,变成一纸空谈。因此,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将立法、执法、司法程序三者进行统一建构,更好实现经济法的程序机制价值,树立经济法的权威。
二、经济法程序机制构建
(一)明确部门管理权限,提升立法技术
由于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复杂多样,就需要立法充分覆盖、满足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的起点在于立法,只有充分考量各个部门的功能作用,明确各个部门的权限,才能确保经济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权力滥用情况。只有从源头抓起,解决经济立法泛滥和混乱情况,才能避免之后的执法、司法的法无所依。明确、正当的法律才具有权威性,之后的运行也会更为顺畅。
立法不仅需要明确更需要专业,经济法虽然是新兴法律部门,但也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立法不仅是解决层出不穷经济纠纷的灵丹妙药,更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权力机关不能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员,这种全局性、综合性的立法工作应当交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立法,为突出立法的公平、公正,决策机关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建立监督机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执行权
经济法的执法程序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自身,一旦执法过程可能涉及政府机关相关利益,就可能会出现偏袒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因此,构建监督机构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最有效手段,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机关一家独大,一方面能夠服务于市场,帮助市场参与者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监督机构还能对执行和治理提供有效建议,帮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完善经济公益诉讼体制,限缩当事人处分权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大多不是经济案件,加之最高院将经济审判庭撤下改为“大民庭”的改革举措,使得经济法诉讼保障制度问题被越来越疏忽,使得经济诉讼程序的构建也被越来越漠视,但政府干预和社会公益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是大量存在的,诉讼主体承担的责任就是明确的经济法责任,因此解决这些冲突和纠纷的诉讼法律程序只能是经济诉讼程序制度,经济诉讼制度的构建是必须的,应当被独立出来的。
完善经济公益诉讼体制首先应当明确经济法诉讼主体的范围,除却利益相关主体当然享有诉权,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社会公众经济利益也是社会公益的一种,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侵害受众较多的经济案件,只有明确诉权范围才能对公众和国家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障。
此外,经济诉讼大部分涉及公众利益甚至是行政机关的权责,为避免不恰当的处分对公益造成损害,审判程序需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做限缩,如环境公益诉讼调解制度需要公示,侵害方不能提反诉等,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责任承担方面依旧可以参考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灵活的程序机制进行处理。
三、结束语
经济法同公法和私法都有深刻渊源,因其调整对象十分特殊,故对秩序建设的需求格外特别,法律的实施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秩序也将伴随其左右为其保驾护航,经济法的法律理念在程序价值中也得以传递,公众的合法权益也得以保护,可见,及时完善经济法程序机制的构建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俊瑜.论经济法的程序机制[J].经济法论坛,2004,2(1).
[2]董静雯.浅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构建[J].法制博览,2017(7).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构建;诉讼程序
程序机制是法律运行的构架,能够彰显法律过程价值的有效性,经济法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程序缺失的问题,导致实体法的操作缺乏有效依据,实际上,程序的形式正义同内容的实体正义二者都不可偏废。对于经济法而言这一点尤为明显,程序机制构建可谓是经济法运行发展中的关键环节。
一、经济法程序机制价值
经济法旨在调整市场与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市场通过自我调节使得资源优化配置,可一旦失灵将会对整个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政府是宏观调控市场的一把巨手,但倘若干预过度则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经济法的立法程序价值便在于此,它站在社会公益角度为经济环境提供了一个标准,一方面指导市场,防止其失灵,一方面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其恣意妄为,最终维护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程序建立不仅在于预防也在于执行,侵害发生时,我们需要用便捷的程序和手段对市场进行指导、维护,对政府的监督、限制,无论是权利救济的步骤,还是修补破损秩序的方法,都离不开执行程序的保障。目前我国的经济法秩序存在权限不清、偏私恣意的情况,缺乏对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
司法层面则存在程序缺失的问题,由于经济法调整内容十分特殊性,涉及多方利益冲突,复杂多样是其纠纷矛盾的特征之一,其诉讼程序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因此需要一种综合性的诉讼程序来对三大诉讼秩序进行补充,以便更好满足社会需要,克服司法程序缺失的现状,否则将会使得经济法丧失可诉性和操作性,变成一纸空谈。因此,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将立法、执法、司法程序三者进行统一建构,更好实现经济法的程序机制价值,树立经济法的权威。
二、经济法程序机制构建
(一)明确部门管理权限,提升立法技术
由于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复杂多样,就需要立法充分覆盖、满足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构建经济法程序机制的起点在于立法,只有充分考量各个部门的功能作用,明确各个部门的权限,才能确保经济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权力滥用情况。只有从源头抓起,解决经济立法泛滥和混乱情况,才能避免之后的执法、司法的法无所依。明确、正当的法律才具有权威性,之后的运行也会更为顺畅。
立法不仅需要明确更需要专业,经济法虽然是新兴法律部门,但也具有自己的独立地位,立法不仅是解决层出不穷经济纠纷的灵丹妙药,更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权力机关不能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员,这种全局性、综合性的立法工作应当交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立法,为突出立法的公平、公正,决策机关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建立监督机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执行权
经济法的执法程序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自身,一旦执法过程可能涉及政府机关相关利益,就可能会出现偏袒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因此,构建监督机构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最有效手段,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机关一家独大,一方面能夠服务于市场,帮助市场参与者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监督机构还能对执行和治理提供有效建议,帮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完善经济公益诉讼体制,限缩当事人处分权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大多不是经济案件,加之最高院将经济审判庭撤下改为“大民庭”的改革举措,使得经济法诉讼保障制度问题被越来越疏忽,使得经济诉讼程序的构建也被越来越漠视,但政府干预和社会公益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是大量存在的,诉讼主体承担的责任就是明确的经济法责任,因此解决这些冲突和纠纷的诉讼法律程序只能是经济诉讼程序制度,经济诉讼制度的构建是必须的,应当被独立出来的。
完善经济公益诉讼体制首先应当明确经济法诉讼主体的范围,除却利益相关主体当然享有诉权,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社会公众经济利益也是社会公益的一种,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侵害受众较多的经济案件,只有明确诉权范围才能对公众和国家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障。
此外,经济诉讼大部分涉及公众利益甚至是行政机关的权责,为避免不恰当的处分对公益造成损害,审判程序需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做限缩,如环境公益诉讼调解制度需要公示,侵害方不能提反诉等,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责任承担方面依旧可以参考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灵活的程序机制进行处理。
三、结束语
经济法同公法和私法都有深刻渊源,因其调整对象十分特殊,故对秩序建设的需求格外特别,法律的实施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秩序也将伴随其左右为其保驾护航,经济法的法律理念在程序价值中也得以传递,公众的合法权益也得以保护,可见,及时完善经济法程序机制的构建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俊瑜.论经济法的程序机制[J].经济法论坛,2004,2(1).
[2]董静雯.浅论我国经济法的程序机制构建[J].法制博览,2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