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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产不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特殊标志.以一般动产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权,不但违反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而且导致该抵押权不具有对世效力,丧失物权的基本特征而沦为仅有对人效力的债权.一般动产由于其外部的不可识别性,决定了一般动产抵押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只是理论上的虚幻,不宜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一般动产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