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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适应征管制度电子商务发展
(一)修订现有税收法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涉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与我国现有税收法律与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不相适应有关。由于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应该针对现有法律中与电子商务发展不相应的部分进行修订,扩大现有税收法律的适用范围。
1.重新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需要对“商品”、“服务”“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新界定。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商品”、“劳务”等界定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应税服务的具体形式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应该对现有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法律法规中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或者予以充分的解释,明确把电子商务涉及到有形和无形的商品或者服务纳入到征税范围中。
2.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管理制度。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纳税人身份識别制度。法人或者组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该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合一的制度,赋予法人或者组织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也应该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建立依据个人身份信息获得一个唯一的税务识别号码。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3.规范交易平台的运行。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作。交易主体要在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要求必须事先有相应的税务识别代码,电子商务的所有支付平台、银行账号与税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所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有权获得电商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所有的电商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都要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电商企业和涉税个人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报送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
4.重新界定经营场所确认纳税地点。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都需要经营场所。传统经营活动需要实实在在的经营场所,如一间办公室或者一个注册物理地址。电子商务活动也有一个“场所”,就是需要一个网址。交易平台的建立也需要有一个服务器。对于营业场所的界定上,需要扩大界定范围,把服务器或者网址界定为经营场所,从而使得确定纳税地点有法可依。
(二)改进税务部门征管方式提高征管能力
信息化发展为税务部门改进征管方式提供了可能性。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也要求税务部门增强税收信息管理能力,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1.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伴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也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启动了三期金税建设工程。通过建立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建立“两级处理”的信息处理机制、扩大信息系统覆盖范围、业务重组优化完善“四类系统”,提升税务部门信息化管理能力。
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平台,实行涉税信息的网上采集、税源网上申报、网上交税、涉税信息资料的电子化储存。纳税人不用频繁往返于税务机关,节省了纳税人的纳税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税款征收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税收征收从传统大厅纳税转变为电子纳税平台服务和咨询,可以节省税款征收费用,实现对税收征收的监控,也可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相应对涉税电子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要求,也相应增加了纳税人提供真实电子信息的义务和责任。税收信息化纳税平台的推广,将会推动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资料管理能力提升。电子化税收征管方式也会推动税务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系统、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的衔接,为提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便利条件。
2.通过信息化提高税源管理能力。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根本与核心。传统税收征管由于税务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管理员要想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非常困难,导致税源流失。在互联网和税收管理信息化背景下,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管理从对纳税人资料的纸质化管理转变到对税源的信息管理。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系统、信息支付平台、银行支付系统等税收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也会提高电商企业和相关经营个人的涉税申报的真实性。
纳税人为降低税收风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化税收信息资料更为全面真实,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税收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电子化征税方式推广普及,特别是电子发票的使用推广,使得电商企业和销售实现与其他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实现电子化比对,抑制电商企业为逃避纳税义务减少纳税申报额度的可能性。
税收信息化发展和互联网结合,使得税务部门利用互联网获得公开信息和开展大数据分析,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成为可能。电商企业尽管在税收申报和税收信息上存在虚假,但是其在资本市场的股价变动信息、业务披露信息等公开的大数据信息都可以成为税务部门的公开信息。税收信息化发展,要求税务部门提高税源信息管理能力,实现从税务管理员对纳税企业的个别管理转向对众多纳税人税源信息的综合管理。通过加强重点税源综合信息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
(一)修订现有税收法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涉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与我国现有税收法律与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不相适应有关。由于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应该针对现有法律中与电子商务发展不相应的部分进行修订,扩大现有税收法律的适用范围。
1.重新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需要对“商品”、“服务”“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重新界定。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商品”、“劳务”等界定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应税服务的具体形式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应该对现有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法律法规中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或者予以充分的解释,明确把电子商务涉及到有形和无形的商品或者服务纳入到征税范围中。
2.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管理制度。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纳税人身份識别制度。法人或者组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该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合一的制度,赋予法人或者组织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个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也应该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建立依据个人身份信息获得一个唯一的税务识别号码。法人、组织、个人都要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3.规范交易平台的运行。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作。交易主体要在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要求必须事先有相应的税务识别代码,电子商务的所有支付平台、银行账号与税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所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有权获得电商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所有的电商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都要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电商企业和涉税个人要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报送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
4.重新界定经营场所确认纳税地点。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都需要经营场所。传统经营活动需要实实在在的经营场所,如一间办公室或者一个注册物理地址。电子商务活动也有一个“场所”,就是需要一个网址。交易平台的建立也需要有一个服务器。对于营业场所的界定上,需要扩大界定范围,把服务器或者网址界定为经营场所,从而使得确定纳税地点有法可依。
(二)改进税务部门征管方式提高征管能力
信息化发展为税务部门改进征管方式提供了可能性。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也要求税务部门增强税收信息管理能力,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1.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伴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也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启动了三期金税建设工程。通过建立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建立“两级处理”的信息处理机制、扩大信息系统覆盖范围、业务重组优化完善“四类系统”,提升税务部门信息化管理能力。
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平台,实行涉税信息的网上采集、税源网上申报、网上交税、涉税信息资料的电子化储存。纳税人不用频繁往返于税务机关,节省了纳税人的纳税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税款征收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税收征收从传统大厅纳税转变为电子纳税平台服务和咨询,可以节省税款征收费用,实现对税收征收的监控,也可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相应对涉税电子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要求,也相应增加了纳税人提供真实电子信息的义务和责任。税收信息化纳税平台的推广,将会推动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资料管理能力提升。电子化税收征管方式也会推动税务信息系统与外部银行系统、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的衔接,为提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便利条件。
2.通过信息化提高税源管理能力。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根本与核心。传统税收征管由于税务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管理员要想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非常困难,导致税源流失。在互联网和税收管理信息化背景下,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管理从对纳税人资料的纸质化管理转变到对税源的信息管理。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系统、信息支付平台、银行支付系统等税收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也会提高电商企业和相关经营个人的涉税申报的真实性。
纳税人为降低税收风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化税收信息资料更为全面真实,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税收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电子化征税方式推广普及,特别是电子发票的使用推广,使得电商企业和销售实现与其他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实现电子化比对,抑制电商企业为逃避纳税义务减少纳税申报额度的可能性。
税收信息化发展和互联网结合,使得税务部门利用互联网获得公开信息和开展大数据分析,对重点税源进行监控成为可能。电商企业尽管在税收申报和税收信息上存在虚假,但是其在资本市场的股价变动信息、业务披露信息等公开的大数据信息都可以成为税务部门的公开信息。税收信息化发展,要求税务部门提高税源信息管理能力,实现从税务管理员对纳税企业的个别管理转向对众多纳税人税源信息的综合管理。通过加强重点税源综合信息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