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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尽管法院调解的弊端日益突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受到一定的挑战,但是,法院调解的主导性地位却没有因此而改变,其重要原因便是人们的法律观念深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这种文化性格决定了古代中国人对于诉讼的态度,决定了无讼、息讼等法律观念的产生。这些观念渗透于司法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