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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移动互联时代的影视产品呈现出碎片化、微小化、交互性的传播特点,影视产品的传播不应再是传统影视内容的简单转换,需要立足受众,从内容、影像、版权等方面寻求改变,以实现个性传播、分众传播,进一步满足受众的各种潜在需求。
【关键词】:移动终端;影视产品;传播;受众
移动互联时代,传统媒体、自媒体和微媒体竞争合作,极大地释放了社会化内容的生产力和传播力,为移动终端影視产品的传播带来了重要机遇,在此背景下,打造契合受众的移动终端影视产品显得尤为重要。
一、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现状
随着4G网络接入速度的加快,“人与物”“物与物”之间高速连接,便携式移动终端性能日趋提升,应用类型日趋丰富,这激活了移动终端受众更深层次的需求。受众更多地选择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随时随地拍摄、传输、欣赏视听内容,每个人都成为数字影视产品的传播者,传统的传播模式正在被重构,对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渗透率和黏性不断提升。
据2016年《中国网络影视产品蓝皮书》发布的数据,移动终端受众每周观看影视内容的时长分别为:智能手机7.2小时,平板电脑8.3小时。2016年1月—8月,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播放量比去年同期增长55%,自制内容播放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00%。一部移动网络影视产品的点击量过亿,已成为常态。这成为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一个新增长点,在市场格局中占据很大份额,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特点
(一)传播时间碎片化
由于移动场景需求的日益增长,受众观看的习惯在逐渐改变,数量也在日益增长。移动终端受众大多使用的是“碎片时间”,多数集中在乘坐地铁、公交、电梯或者外出旅行、排队等时间段,有数据显示,受众在交通工具上使用移动终端观看影视产品的比例达到80.7%。其次是户外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场所,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说明,移动终端的简单便携,带来的丰富体验,都满足了受众随时随地填充空闲时间的需求。
(二)传播方式交互性
受众通过移动互联平台展示身边发生的事件或个人的思想来完成影视产品的整个生产、共享过程,这也是利用移动终端传播影视内容的重要原因。“直播聊天室”“社区、论坛”“投票系统”等,是移动终端传播中专门针对受众“参与感”“存在感”的应用。例如,“弹幕网站”的出现,受众可以对影视作品中任何一个时间点的元素加以评论,并以字幕的形式分布在影像上,能够被所有人看见。影视产品的生产者也通过入口与受众沟通交流,充分满足受众真正参与、体验节目、即时发表言论的需要。
(三)传播内容微小化
基于移动互联终端使用时间的碎片化,其传播内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微小化特征。新闻资讯类、影视娱乐类内容成为最受移动受众欢迎的影视产品类型,这些产品通常呈现出一种非线性的叙事状态,不受时空限制,不需要前后剧情的铺垫和衔接,能够很容易进入剧情。例如,中国最早的手机电视剧《白骨精外传》《约定》表现的都是信息量大、篇幅短小的片段,而时下流行的微电影、微视频更是将影视产品内容微小化做到了极致。
三、打造适宜移动终端传播的影视产品
移动互联时代,影视产品传播的不应只是传统影视内容的简单转换,应在坚持“内容为王”的原则下,着力从影视内容、影像呈现、版权保护等三个方面探讨如何量身打造适宜移动终端传播的影视产品,实现个性传播、分众传播,进一步满足受众的各种潜在需求。
(一)影视内容:寻求差异化传播
内容价值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媒体资产,是吸引受众长期与媒体保持互动关系的核心价值。在未来的发展中,新闻资讯、影视剧、综艺娱乐、体育财经、科技时尚、生活搞笑等移动互联终端传播的节目类型和内容题材依然会受到内容提供者以及节目受众的青睐。
目前,各大新媒体网站传播的影视内容趋于同质化的现象较为严重。例如,优酷与土豆、爱奇艺与PPS 等网站联盟后,影视内容愈加同质化,导致受众群体忽略对移动终端类型的选择。在巨大市场的驱动下,各大新媒体网站需要创新传播内容,增强多向互动,革新营销方式,突破影视内容同质化局限,寻求内容的差异化传播,逐渐形成以“自制剧+定制剧”相结合的影视产品传播战略。
(二)影像呈现:力求个性化表达
使用移动终端传播影视内容,客观上会受到屏幕大小、网络速度、存储空间、电池容量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应该根据移动终端的特性为不同的受众传播不同的影视内容。同一个影视节目,投放到不同的终端时,节目时长、景别、色彩、信息量等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同的影视节目,要选择适合的传播终端和传播时间、传播场合。以手机终端为例,观看屏幕是受到尺寸限制的,不适合表现那些开阔、恢弘的场景,画面构图最好是以特写为基本镜头语言、以小景别为主,可以为受众呈现更为饱满的视觉感受。
(三)版权保护:加强数字技术支持
2011年1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的包括数字版权的标识符、数字水印技术、目标检测识别技术、媒体指纹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的DCI技术体系,为影视产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力。目前各大新媒体网站采用的版权保护措施,一是依靠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来支持打击盗版;二是“版权开放”,向影视内容提供者主动购买版权,对受众实行免费,或者收取很少的费用,主要通过广告来营收。
当然,在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过程中,打造适合移动终端传播的影视产品除了满足受众的需求之外,受众也要不断提高影像媒介素养,加强语言、道德规范,不仅让移动终端为自身服务,更要借助移动终端表达自己,进而真正成为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者。
参考文献:
[1]陈积银,刘颖琪.移动互联时代3D 视听新媒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现代传播,2016(10).
[2]王长潇,任媛媛,卢秋竹.移动网络影视产品:一种社交化的影像表达[J].视听,2017(03).
作者简介:韩超(1983—),女,山东威海人,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数字媒体与影视研究。
【关键词】:移动终端;影视产品;传播;受众
移动互联时代,传统媒体、自媒体和微媒体竞争合作,极大地释放了社会化内容的生产力和传播力,为移动终端影視产品的传播带来了重要机遇,在此背景下,打造契合受众的移动终端影视产品显得尤为重要。
一、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现状
随着4G网络接入速度的加快,“人与物”“物与物”之间高速连接,便携式移动终端性能日趋提升,应用类型日趋丰富,这激活了移动终端受众更深层次的需求。受众更多地选择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随时随地拍摄、传输、欣赏视听内容,每个人都成为数字影视产品的传播者,传统的传播模式正在被重构,对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渗透率和黏性不断提升。
据2016年《中国网络影视产品蓝皮书》发布的数据,移动终端受众每周观看影视内容的时长分别为:智能手机7.2小时,平板电脑8.3小时。2016年1月—8月,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播放量比去年同期增长55%,自制内容播放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00%。一部移动网络影视产品的点击量过亿,已成为常态。这成为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一个新增长点,在市场格局中占据很大份额,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特点
(一)传播时间碎片化
由于移动场景需求的日益增长,受众观看的习惯在逐渐改变,数量也在日益增长。移动终端受众大多使用的是“碎片时间”,多数集中在乘坐地铁、公交、电梯或者外出旅行、排队等时间段,有数据显示,受众在交通工具上使用移动终端观看影视产品的比例达到80.7%。其次是户外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场所,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说明,移动终端的简单便携,带来的丰富体验,都满足了受众随时随地填充空闲时间的需求。
(二)传播方式交互性
受众通过移动互联平台展示身边发生的事件或个人的思想来完成影视产品的整个生产、共享过程,这也是利用移动终端传播影视内容的重要原因。“直播聊天室”“社区、论坛”“投票系统”等,是移动终端传播中专门针对受众“参与感”“存在感”的应用。例如,“弹幕网站”的出现,受众可以对影视作品中任何一个时间点的元素加以评论,并以字幕的形式分布在影像上,能够被所有人看见。影视产品的生产者也通过入口与受众沟通交流,充分满足受众真正参与、体验节目、即时发表言论的需要。
(三)传播内容微小化
基于移动互联终端使用时间的碎片化,其传播内容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微小化特征。新闻资讯类、影视娱乐类内容成为最受移动受众欢迎的影视产品类型,这些产品通常呈现出一种非线性的叙事状态,不受时空限制,不需要前后剧情的铺垫和衔接,能够很容易进入剧情。例如,中国最早的手机电视剧《白骨精外传》《约定》表现的都是信息量大、篇幅短小的片段,而时下流行的微电影、微视频更是将影视产品内容微小化做到了极致。
三、打造适宜移动终端传播的影视产品
移动互联时代,影视产品传播的不应只是传统影视内容的简单转换,应在坚持“内容为王”的原则下,着力从影视内容、影像呈现、版权保护等三个方面探讨如何量身打造适宜移动终端传播的影视产品,实现个性传播、分众传播,进一步满足受众的各种潜在需求。
(一)影视内容:寻求差异化传播
内容价值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媒体资产,是吸引受众长期与媒体保持互动关系的核心价值。在未来的发展中,新闻资讯、影视剧、综艺娱乐、体育财经、科技时尚、生活搞笑等移动互联终端传播的节目类型和内容题材依然会受到内容提供者以及节目受众的青睐。
目前,各大新媒体网站传播的影视内容趋于同质化的现象较为严重。例如,优酷与土豆、爱奇艺与PPS 等网站联盟后,影视内容愈加同质化,导致受众群体忽略对移动终端类型的选择。在巨大市场的驱动下,各大新媒体网站需要创新传播内容,增强多向互动,革新营销方式,突破影视内容同质化局限,寻求内容的差异化传播,逐渐形成以“自制剧+定制剧”相结合的影视产品传播战略。
(二)影像呈现:力求个性化表达
使用移动终端传播影视内容,客观上会受到屏幕大小、网络速度、存储空间、电池容量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应该根据移动终端的特性为不同的受众传播不同的影视内容。同一个影视节目,投放到不同的终端时,节目时长、景别、色彩、信息量等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同的影视节目,要选择适合的传播终端和传播时间、传播场合。以手机终端为例,观看屏幕是受到尺寸限制的,不适合表现那些开阔、恢弘的场景,画面构图最好是以特写为基本镜头语言、以小景别为主,可以为受众呈现更为饱满的视觉感受。
(三)版权保护:加强数字技术支持
2011年1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的包括数字版权的标识符、数字水印技术、目标检测识别技术、媒体指纹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的DCI技术体系,为影视产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力。目前各大新媒体网站采用的版权保护措施,一是依靠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来支持打击盗版;二是“版权开放”,向影视内容提供者主动购买版权,对受众实行免费,或者收取很少的费用,主要通过广告来营收。
当然,在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过程中,打造适合移动终端传播的影视产品除了满足受众的需求之外,受众也要不断提高影像媒介素养,加强语言、道德规范,不仅让移动终端为自身服务,更要借助移动终端表达自己,进而真正成为移动终端影视产品的传播者。
参考文献:
[1]陈积银,刘颖琪.移动互联时代3D 视听新媒体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现代传播,2016(10).
[2]王长潇,任媛媛,卢秋竹.移动网络影视产品:一种社交化的影像表达[J].视听,2017(03).
作者简介:韩超(1983—),女,山东威海人,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数字媒体与影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