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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法可以分为民法与商法两个部分,其在我国法律上的价值取向为主体利益是正当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冲突,价值取向与其基本属性有着紧密关联。它是目前我国法律上较为特殊的一部法律,与一般法律有些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也会发生一些相应的改变。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探讨
一、引言
民商法中,民法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财产与人身安全。而商法不仅包含了民法这些作用特点,而且还包括保护商业人员的公司企业的保险与财产等安全。从中可以看出,民商法的基本概念为:其法律本质为保护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其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相结合,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二、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民商法的关系
法律的价值取应是保护好人民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还要与这部法律阶级代表的利益达成统一,同时法律的取向对社会的发展应起到积极作用。民法和商法在法律的形成、制法根据、法律的实施上符合多种基本原则,如:民法主要是针对人民的社会平等而形成的法律,强调人人平等、社会公正、司法自治等原则,而商法主要针对的是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利益原则,如公平交易、交易明确等原则,民商法的法律原则都是由法律的制定来进行规范,而在某种角度上法律的原则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所影响,从法律效力的角度上对两者进行分析。
1.民商法在价值取向的不同之处。虽然被称作为民商法,但是民法和商法所属的在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以法律上有很多将其划分的方法,法学界认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因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划分标准。民法所针对的对象是在平等的前提下所拥有的财产联系和身份联系,然而商法所针对的对象为在对于现代经济的竞争这一大环境中对市场经济的关系,如商业上的合作、交易等。从而可以看出两者的价值取向所针对的对象有很大差别。
民法主要是针对人民的社会平等而形成的法律,所以民法的价值取向更趋向于一种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也说明了如果民法的其他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不相符时,民法会对公平公正原则优先选择,也就是说民法的其他原则不能与其有所冲突,这也是民法在进行施法时会首先考虑到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因,可能其他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相符合。
2.公平的含义。法律所提倡的公平主要由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制法者和施法者在处理民事诉讼事件的过程上应以维护人民为主体,将利益平衡化,同时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种就是在民事主体的前提下达到社会民众均为认同的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确保民众的的利益达到平衡。因为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比较其更有概括性,所以公平与其他原则的更容易相结合。司法自治原则可以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概括,对社会成员的经济公平分配,这样民法的公平原则能够被人民群众所感受到。而商法却是对效率原则的体现,民法是对公平原则的体现,这使得两者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下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在社会经济上,公平大多数是指社会成员的工作任务需合理分配。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概括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是为确保社会主体宏观经济的调控工作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并对资源的配置起到能配置的作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准确有效的使用民商法,它能平衡主体之间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财产的联系,能有效的改进商品的交易,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要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应做到以下调整。
1.要做到市场经济中平等与公平。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大部分为个体。并且大多处于中下阶段,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做到兼顾与稳定发展。商法在法律上比较注重效率,但同时要做到公平。民法则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还将其他原则纳入当中。从中可以看出,不管是民法还是商法,都没有很明确指出一类原则,主要是以兼顾与稳定的发展理念,而不管是什么价值取向,都无法一味的追求一个目标,必须要兼顾各个方面,才能将其法律作用最好的体现出来。从而使得公民与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将民商法中价值取的作用最好的发挥出来。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在我国的不断推行,社会经济取得了卓越性发展,而民商发的价值取向也相应进行了一些改变,所以相关的法律人员要结合民法与商法在目前经济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再来分析其价值取向的发展策略。要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保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人民与商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我国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卫延.浅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03(34):187-192
[2]尚吉平.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78):456-457
[3]陈星生.浅析民商法立法精神[J]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法律研究.2014.05(15):26-28
作者简介:王仕通,男,生于1991年,汉族,内蒙古锡林浩特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5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探讨
一、引言
民商法中,民法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财产与人身安全。而商法不仅包含了民法这些作用特点,而且还包括保护商业人员的公司企业的保险与财产等安全。从中可以看出,民商法的基本概念为:其法律本质为保护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其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相结合,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二、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民商法的关系
法律的价值取应是保护好人民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同时还要与这部法律阶级代表的利益达成统一,同时法律的取向对社会的发展应起到积极作用。民法和商法在法律的形成、制法根据、法律的实施上符合多种基本原则,如:民法主要是针对人民的社会平等而形成的法律,强调人人平等、社会公正、司法自治等原则,而商法主要针对的是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利益原则,如公平交易、交易明确等原则,民商法的法律原则都是由法律的制定来进行规范,而在某种角度上法律的原则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所影响,从法律效力的角度上对两者进行分析。
1.民商法在价值取向的不同之处。虽然被称作为民商法,但是民法和商法所属的在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以法律上有很多将其划分的方法,法学界认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因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划分标准。民法所针对的对象是在平等的前提下所拥有的财产联系和身份联系,然而商法所针对的对象为在对于现代经济的竞争这一大环境中对市场经济的关系,如商业上的合作、交易等。从而可以看出两者的价值取向所针对的对象有很大差别。
民法主要是针对人民的社会平等而形成的法律,所以民法的价值取向更趋向于一种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也说明了如果民法的其他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不相符时,民法会对公平公正原则优先选择,也就是说民法的其他原则不能与其有所冲突,这也是民法在进行施法时会首先考虑到公平公正原则的原因,可能其他原则与公平公正原则相符合。
2.公平的含义。法律所提倡的公平主要由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制法者和施法者在处理民事诉讼事件的过程上应以维护人民为主体,将利益平衡化,同时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种就是在民事主体的前提下达到社会民众均为认同的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确保民众的的利益达到平衡。因为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比较其更有概括性,所以公平与其他原则的更容易相结合。司法自治原则可以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概括,对社会成员的经济公平分配,这样民法的公平原则能够被人民群众所感受到。而商法却是对效率原则的体现,民法是对公平原则的体现,这使得两者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下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在社会经济上,公平大多数是指社会成员的工作任务需合理分配。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概括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是为确保社会主体宏观经济的调控工作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并对资源的配置起到能配置的作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准确有效的使用民商法,它能平衡主体之间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财产的联系,能有效的改进商品的交易,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要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应做到以下调整。
1.要做到市场经济中平等与公平。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大部分为个体。并且大多处于中下阶段,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做到兼顾与稳定发展。商法在法律上比较注重效率,但同时要做到公平。民法则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还将其他原则纳入当中。从中可以看出,不管是民法还是商法,都没有很明确指出一类原则,主要是以兼顾与稳定的发展理念,而不管是什么价值取向,都无法一味的追求一个目标,必须要兼顾各个方面,才能将其法律作用最好的体现出来。从而使得公民与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将民商法中价值取的作用最好的发挥出来。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在我国的不断推行,社会经济取得了卓越性发展,而民商发的价值取向也相应进行了一些改变,所以相关的法律人员要结合民法与商法在目前经济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再来分析其价值取向的发展策略。要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保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人民与商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我国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卫延.浅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03(34):187-192
[2]尚吉平.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78):456-457
[3]陈星生.浅析民商法立法精神[J]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法律研究.2014.05(15):26-28
作者简介:王仕通,男,生于1991年,汉族,内蒙古锡林浩特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5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