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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接收精神病患者
李艳(化名)是个不幸的人。她是个私生女,从小就跟舅妈住在一起。后来,父亲和母亲离婚,离婚后母亲改嫁给当地的一名医生。
长大成人之后,渴望感情慰藉的她与男友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就进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地就同居起来。然而,两人的爱情不久就亮起了红灯。两人分手后,她的精神上经受不了这种打击,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从1993年起,她因精神失常多次在江西赣州市精神病医院(现改为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家里不少钱。2010年12月1日起,在父母亲的担保下,李艳与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签订了《入寓协议书》。这是一家经南康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性质的老年公寓。
协议约定由公寓负责其食、住及日常生活照顾,并由该公寓的工作人员每日两次安排其吃药,李艳家人每月支付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费用1200元。
入住公寓后的李艳平时很少说话,也少与人沟通。加之母亲和继父都常年在广东开诊所,这使得她很少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她经常一个人独自流泪,经常在夜里梦见母亲来公寓里看望她。
因为,在她心目中,母亲是她最亲的人。然而,母亲却很少回来看望她。2011年7月1日,李艳给母亲王军华打了二十多分钟的电话,说很想母亲。
“妈妈,你什么时候回来看我啊?”李艳眼里含着泪花。
“等我忙完这阵子,就会回来的……”
可是几天之后,王军华接到一个电话,才得知李艳“出事了”。她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女儿了。
事实上,在这之前,王军华已经接到李艳多个电话,盼望母亲回来看她。
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负责管理的一位曾(女)姓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从入院的那一天到去世前,李艳的父母亲没有来看望过她,只有她70多岁的老舅妈带了点营养品探望过。
每次李艳给她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回来看她,但每次母亲总是说没有时间,或者说有事忙,要带小孩,回不了。
就这样,李艳盼母亲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然而,她一次次地失望。
“在公寓居住期间,李艳常常独自一个人流泪。”曾姓工作人员如是称。
2011年7月4日下午5点半左右,到了吃晚饭的时间了,一些公寓工作人员陆续来到公寓接待办公室取碗筷吃饭。
最后一位工作人员拿了碗筷之后,忘记锁门就去食堂了。
李艳独自一人来到公寓接待办公室的卫生间里,在卫生间的门边靠洗手池的下面拿起一瓶敌敌畏就喝了下去。
此时,公寓的工作人员发现李艳没有来食堂吃饭,就发动工作人员去找。后来,他们在公寓接待办公室的沙发上发现了有气无力的李艳,旁边放着一瓶敌敌畏。工作人员立即对李艳灌肥皂水进行抢救。
随后赶来的120救护车,将李艳送往医院,实施紧急抢救,因喝的农药剂量过大,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公寓承担责任,以后就不敢做好事了!”
得知女儿出事了,王军华感觉内心十分痛苦,多次与公寓有关负责人联系,称只要处理好后事就行了。
此事发生后,在当地也引发了不小的议论。有市民认为王军华应走法律程序,他们认为公寓是有责任的,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思前想后,王军华也感觉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给自己一个交代。于是,她于2011年7月20日向南康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等费用32万余元。
这一起诉,立即在公寓引起了轩然大波,特别是被告方对此非常愤慨,曾姓工作人员称,公寓的一些老人纷纷到法院向有关部门讨说法,称公寓把老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来照顾,希望法院能驳回王军华的起诉。
“李艳的死亡,她的父母亲也有重要的责任,把女儿送到公寓后,从来都没有来看望过自己的女儿。”曾姓工作人员对笔者称,是公寓的工作人员精心照料她女儿,可她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说过,现在还去告我们,简直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
曾姓工作人员称,如果法院判决公寓承担责任,会让公寓的工作人员难以接受,打消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自己对此事也很想不通,十几天内就瘦了十几斤。”
“李艳的死亡其实和她家人长期不来看望她,有很大的关系。”曾姓工作人员向笔者坦言,有一次,她在南康市人民医院办事时,恰巧遇到王军华在该院看病,于是就问她为何不到公寓去探望一下李艳?王军华说正准备打算去看望女儿的。
公寓负责人曾春元表示,王军华把李艳送到公寓住养,一来考虑到价格要比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便宜,二来完全是为了甩包袱。当时公寓之所以愿意接收她,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同情李艳的遭遇。
被判赔15万余元
法庭上,王军华的代理人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袁长城诉称,本案中,由于公寓对易挥发、毒性强的农药敌敌畏疏于管理,随意放置于潮湿、不通风的卫生间洗手池旁,而放置地点是儿童或其他人员很容易接触到的地方,又缺乏专人保管,并疏忽大意没有锁好接待室大门,致使患有精神病、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他人协助护理的李艳误喝农药死亡。
“作为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公寓理应懂得基本的急救措施。”王军华的代理人称,当李艳误喝农药后,本应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急救方法催吐,从而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公寓的工作人员却用肥皂水对李艳进行灌注,致使延误了治疗时机。
此外,公寓在无精神病人看护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将李艳收入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
“正因为公寓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致使李艳死亡结果发生,所以,公寓理应对李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律师给予了当庭反驳,称李艳是自杀死亡,根据双方的《入寓协议书》,该公寓提供的是护理服务,对李艳的自残行为,是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公寓的农药并不必然导致李艳的死亡发生,公寓农药放在办公区卫生间内,且农药有显著危险标示,李艳是有目的寻找农药自杀,与农药存放问题无关。
法院认为,王军华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送到公寓住养,并签订《入寓协议书》,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公寓在得知李艳患有精神病,需每天坚持服药的实情后,仍收入李艳在公寓内住养,公寓的行为已超出其“安老抚残抚孤助幼”的服务范围。
既然公寓将李艳接收,就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并针对李艳这种特殊人员给予特殊的护理,防止其伤害他人或被伤害,但被告并无特殊的措施。同时,公寓对农药敌敌畏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导致李艳在公寓内看见该农药并服用,并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李艳的死亡与公寓准许李艳寓居及护理措施不够、农药保管不妥存在因果关系,公寓存在未尽护理义务和管理义务,有明显过错,理应对李艳在公寓内服农药死亡而造成王军华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军华作为李艳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公寓不具备收治条件而将李艳送入该公寓,该公寓系非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所以王军华也有较大过错。
据此,南康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军华因李艳的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共33万余元,由公寓赔偿55%。
近日,该养老公寓已支付了3万元给王军华处理后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之中。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李艳(化名)是个不幸的人。她是个私生女,从小就跟舅妈住在一起。后来,父亲和母亲离婚,离婚后母亲改嫁给当地的一名医生。
长大成人之后,渴望感情慰藉的她与男友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就进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地就同居起来。然而,两人的爱情不久就亮起了红灯。两人分手后,她的精神上经受不了这种打击,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从1993年起,她因精神失常多次在江西赣州市精神病医院(现改为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家里不少钱。2010年12月1日起,在父母亲的担保下,李艳与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签订了《入寓协议书》。这是一家经南康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性质的老年公寓。
协议约定由公寓负责其食、住及日常生活照顾,并由该公寓的工作人员每日两次安排其吃药,李艳家人每月支付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费用1200元。
入住公寓后的李艳平时很少说话,也少与人沟通。加之母亲和继父都常年在广东开诊所,这使得她很少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她经常一个人独自流泪,经常在夜里梦见母亲来公寓里看望她。
因为,在她心目中,母亲是她最亲的人。然而,母亲却很少回来看望她。2011年7月1日,李艳给母亲王军华打了二十多分钟的电话,说很想母亲。
“妈妈,你什么时候回来看我啊?”李艳眼里含着泪花。
“等我忙完这阵子,就会回来的……”
可是几天之后,王军华接到一个电话,才得知李艳“出事了”。她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女儿了。
事实上,在这之前,王军华已经接到李艳多个电话,盼望母亲回来看她。
南康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负责管理的一位曾(女)姓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从入院的那一天到去世前,李艳的父母亲没有来看望过她,只有她70多岁的老舅妈带了点营养品探望过。
每次李艳给她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回来看她,但每次母亲总是说没有时间,或者说有事忙,要带小孩,回不了。
就这样,李艳盼母亲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然而,她一次次地失望。
“在公寓居住期间,李艳常常独自一个人流泪。”曾姓工作人员如是称。
2011年7月4日下午5点半左右,到了吃晚饭的时间了,一些公寓工作人员陆续来到公寓接待办公室取碗筷吃饭。
最后一位工作人员拿了碗筷之后,忘记锁门就去食堂了。
李艳独自一人来到公寓接待办公室的卫生间里,在卫生间的门边靠洗手池的下面拿起一瓶敌敌畏就喝了下去。
此时,公寓的工作人员发现李艳没有来食堂吃饭,就发动工作人员去找。后来,他们在公寓接待办公室的沙发上发现了有气无力的李艳,旁边放着一瓶敌敌畏。工作人员立即对李艳灌肥皂水进行抢救。
随后赶来的120救护车,将李艳送往医院,实施紧急抢救,因喝的农药剂量过大,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公寓承担责任,以后就不敢做好事了!”
得知女儿出事了,王军华感觉内心十分痛苦,多次与公寓有关负责人联系,称只要处理好后事就行了。
此事发生后,在当地也引发了不小的议论。有市民认为王军华应走法律程序,他们认为公寓是有责任的,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思前想后,王军华也感觉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给自己一个交代。于是,她于2011年7月20日向南康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等费用32万余元。
这一起诉,立即在公寓引起了轩然大波,特别是被告方对此非常愤慨,曾姓工作人员称,公寓的一些老人纷纷到法院向有关部门讨说法,称公寓把老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来照顾,希望法院能驳回王军华的起诉。
“李艳的死亡,她的父母亲也有重要的责任,把女儿送到公寓后,从来都没有来看望过自己的女儿。”曾姓工作人员对笔者称,是公寓的工作人员精心照料她女儿,可她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说过,现在还去告我们,简直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
曾姓工作人员称,如果法院判决公寓承担责任,会让公寓的工作人员难以接受,打消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自己对此事也很想不通,十几天内就瘦了十几斤。”
“李艳的死亡其实和她家人长期不来看望她,有很大的关系。”曾姓工作人员向笔者坦言,有一次,她在南康市人民医院办事时,恰巧遇到王军华在该院看病,于是就问她为何不到公寓去探望一下李艳?王军华说正准备打算去看望女儿的。
公寓负责人曾春元表示,王军华把李艳送到公寓住养,一来考虑到价格要比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便宜,二来完全是为了甩包袱。当时公寓之所以愿意接收她,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同情李艳的遭遇。
被判赔15万余元
法庭上,王军华的代理人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袁长城诉称,本案中,由于公寓对易挥发、毒性强的农药敌敌畏疏于管理,随意放置于潮湿、不通风的卫生间洗手池旁,而放置地点是儿童或其他人员很容易接触到的地方,又缺乏专人保管,并疏忽大意没有锁好接待室大门,致使患有精神病、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他人协助护理的李艳误喝农药死亡。
“作为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公寓理应懂得基本的急救措施。”王军华的代理人称,当李艳误喝农药后,本应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急救方法催吐,从而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公寓的工作人员却用肥皂水对李艳进行灌注,致使延误了治疗时机。
此外,公寓在无精神病人看护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将李艳收入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
“正因为公寓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致使李艳死亡结果发生,所以,公寓理应对李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说法,被告律师给予了当庭反驳,称李艳是自杀死亡,根据双方的《入寓协议书》,该公寓提供的是护理服务,对李艳的自残行为,是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公寓的农药并不必然导致李艳的死亡发生,公寓农药放在办公区卫生间内,且农药有显著危险标示,李艳是有目的寻找农药自杀,与农药存放问题无关。
法院认为,王军华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送到公寓住养,并签订《入寓协议书》,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公寓在得知李艳患有精神病,需每天坚持服药的实情后,仍收入李艳在公寓内住养,公寓的行为已超出其“安老抚残抚孤助幼”的服务范围。
既然公寓将李艳接收,就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并针对李艳这种特殊人员给予特殊的护理,防止其伤害他人或被伤害,但被告并无特殊的措施。同时,公寓对农药敌敌畏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导致李艳在公寓内看见该农药并服用,并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李艳的死亡与公寓准许李艳寓居及护理措施不够、农药保管不妥存在因果关系,公寓存在未尽护理义务和管理义务,有明显过错,理应对李艳在公寓内服农药死亡而造成王军华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军华作为李艳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公寓不具备收治条件而将李艳送入该公寓,该公寓系非专业的精神病治疗机构,所以王军华也有较大过错。
据此,南康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军华因李艳的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共33万余元,由公寓赔偿55%。
近日,该养老公寓已支付了3万元给王军华处理后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之中。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