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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强国以及西方法律制度较完备的国家——美国,其高等教育的发展时时刻刻都在依靠着一种法治化的力量。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经历时间较短,但后来居上,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高等教育强国,究其原因,可以看到法律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力量。本文从1958年以来的美国高等教育立法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当今美国高等教育发达的历史原因,从而有利于我们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经验来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
一、1958年以来的美国高等教育立法分析
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美国联邦政府把发展高等教育提高到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通过频繁制定立法、向高校提供大批资金等途径,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以保持自己的霸主地位。据统计,这一时期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共有54项,平均2.5项/年。比较著名的有: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1963年的《高等教育实施法案》;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84年的《投身学习,发挥美国高等教育潜力》;1987年的《学院——美国本科生教育的经院》;1989年的《为所有美国人的科学达到科学,数学和技术脱盲目标的2061方案报告书》;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3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和《全国服务信托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安全学校法》、《教育研究开发、传播和改进法》、《学校——工作机会法》和《学生贷款拖欠免除扩大法》等,这些法案都对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
1.形成高等教育领域自身独立的法律体系
以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为标志,在此之前,美国的高等教育出台的法律都是非专门的高等教育立法,它的实施使联邦政府始终坚持“教育与国家密切相关”的思想,从而改变了过去高等教育只是各州的权力的传统做法。联邦政府主要是用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来推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的诞生,使美国高等教育有了自己的独立法律体系。而《教育部改组法》的颁布进一步对教育部的职权进行了限定,使教育部的职权主要限制在对各级学校的经费补助、各种教育研究、发布教育信息方面。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高等教育法令和文件,他们共同构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独立体系。
2.注重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美国对高等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各种高等教育法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变革而进行的不断调整。如《高等教育法》于1965年诞生之后,又在1968年、1971年、1973年进行多次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防教育法》也不例外,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国防教育法》在改革的同时,也延长了期限。1983年4月27日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更是引起美国朝野的轰动。文章指出,美国联邦不能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更谈不上迎接美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严峻挑战。这些都表明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修正的,并且不断地发挥着资助、引导、管理高等教育的作用。
3.强调法律对高等教育实施的保障作用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变化,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也随之作出了相应的反应,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每一次教育改革的实施。如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3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和《全国服务信托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4年的《安全学校法》、《教育研究开发、传播和改进法》、《学校——工作机会法》、《学生贷款拖欠免除扩大法》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在联邦政府的法律保障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总之,1958年以来的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一是使美国高等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其立法过程的规范等都是过去不可比拟的。二是注重社会的发展,修正高等教育立法以便它们能更好地为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各个高校的培养目标也能够真正地与社会生活发展相结合,并对相关法律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高等教育法案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三是每一次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都有明确的法案保障,实现了高等教育的依法治教,也使每一次的高等教育改革都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美国高等教育立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启示
通过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正是以立法来落实其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以立法来保证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的。
1.不断丰富与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美国强调依法治教,并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自己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从无到有,从零星到系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改革开放以后,先后颁布了《高等学校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10多个法规。20世纪80年代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的依法办学、依法治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尤其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涉及面比较宽,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与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体系相比较,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较短,目前还有很多方面尚需丰富、完善。就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例,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中对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纲领性的规定多,义务多,权利少,具体的量化少。如《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的“高等学校的学生”,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对高校学生的权利缺乏系统的法律解释,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而美国已经有了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是自由表达权;二是有关停学、开除和转学方面的权利;三是避免体罚的权利;四是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五是衣着与修饰的权利;六是怀孕、做父母、结婚方面的权利;七是残疾学生的权利;八是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较之我国的相对具体。
2.政府要切实加强依法治教,确保《高等教育法》的地位
美国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一种资助服务的功能,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划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具体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措施来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以高等教育法令来维护高等院校的权力。
我国在高等教育立法方面政府做了很多努力。例如,我国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文规定了高校有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权、教学管理权、财务自主权、国际学术交流权等权力,使高校的办学权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高校的这种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还未能得到全面落实,其中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干预在现实中是较常见的,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高等教育法律的执行,影响了《高等教育法》的地位。
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经验、体察美国联邦政府在高校发展中的职能,我国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该意识到,高等教育立法、依法治教并不是意味着教育就要摆脱政府的管理,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即使已经很完善,也不能穷尽教育中的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是需要行政机关来处理的,政府应摆脱这种后顾之忧,做到切实维护《高等教育法》的地位。政府应明确自己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职能,切实站在高校的立场上为高校提供一切可能发展的机会,切实从高校的权益出发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并将一些政策措施不断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其具有法律的效力,以完善政府用法律的手段来推动高校的发展,逐步实现以法治教。
3.内容的拓新和机动的灵活性是保持教育立法活力的关键
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从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自从1965年《高等教育法》诞生之后,先后于1972年、1978年、1981年、1986年、1998年修改过5次,使高等教育始终随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内容不断更动。特别是《高等教育法》在对学生的资助方面不断变化,调整的灵活性也比较大。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法》的每一次修订,都紧跟时代所需,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作出补充和调整,使其一直保持自身的活力与发展。
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与时俱进是高等教育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力求做到这一点。例如:1991年美国颁布了《美国2000年的教育规划》,1993年日本提出世纪之交《日本大学改革的进展与展望》等,都是教育立法内容的推新发展、保持活力的体现,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立法的趋势所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高校处于改革的风口浪尖,其管理体制、资金筹备等问题,在现在的立法中还缺乏应变机制。日益激烈的竞争要求教育立法适时跟进,建立灵活的应变机制,以便高校保持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另外,高等教育的灵活性不仅要表现在与社会发展的高度一致,而且还要体现立法在地区、民族方面的灵活多样。我国地域宽广,地区性差别较大;民族较多,文化传统不尽相同;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具有特殊性。因此,高等教育立法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制定灵活多样的法律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高等教育。对不同的对象制定较灵活的高等教育立法,这也是高等教育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4.肥沃的法制文化土壤能够促使高等教育立法不断发展
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对于一个国家法制化和法治化的进程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美国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而且每个公民的法制意识也特别强,这对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完善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美国政府顺其自然为立法体系的发展所提供的宽容环境中,美国的成文法与判例法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法文化的背景下,使美国今天的高等教育立法也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共存的局面。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高等教育立法的发展与完善需要社会的大力合作,若缺少了社会的支持,高等教育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我们整个社会也要加强法制建设,形成浓厚的社会主义法制文化。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事业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人治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很多公民不能积极地举起法律的旗帜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法制文化背景下,要想建设好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其影响的。因此,发展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要从我国实际出发,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丰富我国的法制文化,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如国家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发明奖励条例》等,这些散见于非高等教育部门法律中的法律规范的建设与完善,不仅会为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助一臂之力,同时它们也会为高等教育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律氛围。加强这些立法,可以使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在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更好地建设自己,使其更能满足社会的日趋复杂的需要,并与当今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时代的变化,科技的进步,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立法的要求会更加精确、更为完善。高等教育立法要符合时代发展,就要不断地更新自己、丰富自己。我国应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认真吸收国外高等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总结国内外高等教育立法改革的教训,真正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制体系。我们期待着中国高等教育的美好未来。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蔡桂兰]
一、1958年以来的美国高等教育立法分析
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美国联邦政府把发展高等教育提高到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通过频繁制定立法、向高校提供大批资金等途径,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以保持自己的霸主地位。据统计,这一时期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共有54项,平均2.5项/年。比较著名的有: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1963年的《高等教育实施法案》;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84年的《投身学习,发挥美国高等教育潜力》;1987年的《学院——美国本科生教育的经院》;1989年的《为所有美国人的科学达到科学,数学和技术脱盲目标的2061方案报告书》;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3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和《全国服务信托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安全学校法》、《教育研究开发、传播和改进法》、《学校——工作机会法》和《学生贷款拖欠免除扩大法》等,这些法案都对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
1.形成高等教育领域自身独立的法律体系
以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为标志,在此之前,美国的高等教育出台的法律都是非专门的高等教育立法,它的实施使联邦政府始终坚持“教育与国家密切相关”的思想,从而改变了过去高等教育只是各州的权力的传统做法。联邦政府主要是用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来推动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的诞生,使美国高等教育有了自己的独立法律体系。而《教育部改组法》的颁布进一步对教育部的职权进行了限定,使教育部的职权主要限制在对各级学校的经费补助、各种教育研究、发布教育信息方面。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高等教育法令和文件,他们共同构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独立体系。
2.注重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美国对高等教育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各种高等教育法令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变革而进行的不断调整。如《高等教育法》于1965年诞生之后,又在1968年、1971年、1973年进行多次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防教育法》也不例外,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国防教育法》在改革的同时,也延长了期限。1983年4月27日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更是引起美国朝野的轰动。文章指出,美国联邦不能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更谈不上迎接美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严峻挑战。这些都表明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修正的,并且不断地发挥着资助、引导、管理高等教育的作用。
3.强调法律对高等教育实施的保障作用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变化,美国的高等教育立法也随之作出了相应的反应,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每一次教育改革的实施。如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3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和《全国服务信托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4年的《安全学校法》、《教育研究开发、传播和改进法》、《学校——工作机会法》、《学生贷款拖欠免除扩大法》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在联邦政府的法律保障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总之,1958年以来的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一是使美国高等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其立法过程的规范等都是过去不可比拟的。二是注重社会的发展,修正高等教育立法以便它们能更好地为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各个高校的培养目标也能够真正地与社会生活发展相结合,并对相关法律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高等教育法案的不断完善,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三是每一次高等教育改革的实施都有明确的法案保障,实现了高等教育的依法治教,也使每一次的高等教育改革都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美国高等教育立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启示
通过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正是以立法来落实其高等教育的战略地位,以立法来保证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的。
1.不断丰富与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美国强调依法治教,并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自己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从无到有,从零星到系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改革开放以后,先后颁布了《高等学校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10多个法规。20世纪80年代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的依法办学、依法治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尤其是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涉及面比较宽,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与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体系相比较,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较短,目前还有很多方面尚需丰富、完善。就以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例,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中对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纲领性的规定多,义务多,权利少,具体的量化少。如《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的“高等学校的学生”,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对高校学生的权利缺乏系统的法律解释,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而美国已经有了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是自由表达权;二是有关停学、开除和转学方面的权利;三是避免体罚的权利;四是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五是衣着与修饰的权利;六是怀孕、做父母、结婚方面的权利;七是残疾学生的权利;八是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较之我国的相对具体。
2.政府要切实加强依法治教,确保《高等教育法》的地位
美国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一种资助服务的功能,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划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具体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措施来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以高等教育法令来维护高等院校的权力。
我国在高等教育立法方面政府做了很多努力。例如,我国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文规定了高校有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权、教学管理权、财务自主权、国际学术交流权等权力,使高校的办学权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高校的这种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还未能得到全面落实,其中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干预在现实中是较常见的,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高等教育法律的执行,影响了《高等教育法》的地位。
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经验、体察美国联邦政府在高校发展中的职能,我国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该意识到,高等教育立法、依法治教并不是意味着教育就要摆脱政府的管理,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即使已经很完善,也不能穷尽教育中的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是需要行政机关来处理的,政府应摆脱这种后顾之忧,做到切实维护《高等教育法》的地位。政府应明确自己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职能,切实站在高校的立场上为高校提供一切可能发展的机会,切实从高校的权益出发为高等教育的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并将一些政策措施不断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其具有法律的效力,以完善政府用法律的手段来推动高校的发展,逐步实现以法治教。
3.内容的拓新和机动的灵活性是保持教育立法活力的关键
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从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自从1965年《高等教育法》诞生之后,先后于1972年、1978年、1981年、1986年、1998年修改过5次,使高等教育始终随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内容不断更动。特别是《高等教育法》在对学生的资助方面不断变化,调整的灵活性也比较大。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法》的每一次修订,都紧跟时代所需,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作出补充和调整,使其一直保持自身的活力与发展。
高等教育立法的内容与时俱进是高等教育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力求做到这一点。例如:1991年美国颁布了《美国2000年的教育规划》,1993年日本提出世纪之交《日本大学改革的进展与展望》等,都是教育立法内容的推新发展、保持活力的体现,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立法的趋势所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高校处于改革的风口浪尖,其管理体制、资金筹备等问题,在现在的立法中还缺乏应变机制。日益激烈的竞争要求教育立法适时跟进,建立灵活的应变机制,以便高校保持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另外,高等教育的灵活性不仅要表现在与社会发展的高度一致,而且还要体现立法在地区、民族方面的灵活多样。我国地域宽广,地区性差别较大;民族较多,文化传统不尽相同;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具有特殊性。因此,高等教育立法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制定灵活多样的法律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高等教育。对不同的对象制定较灵活的高等教育立法,这也是高等教育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4.肥沃的法制文化土壤能够促使高等教育立法不断发展
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对于一个国家法制化和法治化的进程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美国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而且每个公民的法制意识也特别强,这对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完善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美国政府顺其自然为立法体系的发展所提供的宽容环境中,美国的成文法与判例法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法文化的背景下,使美国今天的高等教育立法也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共存的局面。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越来越紧密,高等教育立法的发展与完善需要社会的大力合作,若缺少了社会的支持,高等教育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我们整个社会也要加强法制建设,形成浓厚的社会主义法制文化。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事业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人治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很多公民不能积极地举起法律的旗帜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法制文化背景下,要想建设好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其影响的。因此,发展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要从我国实际出发,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丰富我国的法制文化,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如国家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发明奖励条例》等,这些散见于非高等教育部门法律中的法律规范的建设与完善,不仅会为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助一臂之力,同时它们也会为高等教育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律氛围。加强这些立法,可以使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在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更好地建设自己,使其更能满足社会的日趋复杂的需要,并与当今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时代的变化,科技的进步,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立法的要求会更加精确、更为完善。高等教育立法要符合时代发展,就要不断地更新自己、丰富自己。我国应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认真吸收国外高等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总结国内外高等教育立法改革的教训,真正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制体系。我们期待着中国高等教育的美好未来。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蔡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