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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天过海“包二奶”
家住湖南省会同县的江弘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自己端着“铁饭碗”,妻子韩佳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夫妻俩每月有三千余元的收入,日子一度过得十分洒脱。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青春美丽的妻子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江弘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不停地撞击着婚姻的围城。
2004年,韩佳所在公司的效益大幅滑坡,进一步加剧了江弘情感出轨的速度,他对妻子越看越不顺眼。恰在此时,组织上派他到一个镇上工作,脱离了家庭的羁绊,江弘的人生“舞台”似乎一下子广阔了许多。
2004年国庆节,江弘和几个朋友相邀去“红茶馆”喝茶。踏进大厅,他就注意到有一名少妇孤单郁闷地坐在角落里。灯光泛出柔和的光辉,将少妇的美丽展现在眼前,江弘一下子就被迷住了心窍。那天晚上,他找机会来到少妇桌旁搭讪,得知少妇名叫王丽,因被另有新欢的丈夫抛弃,特来茶馆解闷。受伤的女人特别渴望关怀,高大英俊、能说会道的江弘很快博得了王丽的好感。一番倾诉之后,两人的距离已拉近许多,王丽主动留下了电话号码。
第二天,江弘打电话约王丽出去喝茶,王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自此,江弘的爱情攻势进一步升级,经常带着王丽逛商场、下餐馆、进舞厅,利用一切机会频频“放电”。王丽则是来者不拒,总是一副小鸟依人的样子。没多久,两人就逾越了“楚河汉界”,有了肌肤之亲。
沉浸在婚外情甜蜜中的江弘和王丽隔三岔五频频幽会。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在城郊租了一套房子,一有机会,便来此共度良宵。
有了情人的滋润,江弘对妻子也不再冷言冷语。不明就里的韩佳见丈夫对自己的态度有了变化,十分高兴。2006年,韩佳所在公司集资建房,她拿出积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享受着妻妾温情的江弘日子过得十分惬意。然而,他的好日子没有持续多久……
“江弘,你与老婆离婚,我们名正言顺地过日子吧!”一晚缠绵过后,王丽柔声对江弘说。情人的话在江弘心中掀起了波澜。当初寻觅婚外情,本就有逢场作戏的成分,要休妻另娶,一时倒还难以抉择。王丽见江弘迟迟不作答,知道他还念着妻子,十分生气,扭头睡了。
一连几天,江弘都吃了情人的闭门羹。想想妻子比不得情人年轻,比不得情人漂亮,比不得情人风骚,几天之后,江弘心中的天平倒向了情人。“六个月内离婚。”江弘在王丽面前立下了军令状。
公堂斗法无证据
为了离婚,江弘有意疏远妻子,动不动就责骂妻子,然而韩佳总是回避退让,受了委屈也只是嘤嘤哭泣。面对贤淑的妻子,江弘一时也没有什么办法,离婚计划一再搁浅。六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见江弘迟迟不行动,王丽不停地催促。拗不过情人,江弘终于在2008年11月踏出了离婚的关键一步,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称其与妻子韩佳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和工作的变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韩佳的脑袋一下子蒙了。
很快,韩佳就知道了丈夫的婚外情。
2008年底,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佳表示:丈夫是因为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才要离婚的,但她能原谅丈夫。若是丈夫坚决要求离婚,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江弘,韩佳称你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是事实吗?”根据韩佳的答辩,法官对江弘有无外遇展开庭审调查。
“不是事实。”江弘料想妻子拿不出什么证据,矢口否认。
“韩佳,你有证据证明江弘有外遇吗?”法官又问道。
“他的情妇叫王丽,他与情妇共同生活在一起,是路人皆知的事。”韩佳没有掌握人证、物证,只好笼统地回答。
法院办案得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当然不能认定江弘有外遇,韩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自然失去了依据。不过,法院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宣判后,江弘和韩佳均未提起上诉,但江弘也没有回到妻子身边,他们的婚姻不见丝毫复苏的迹象。韩佳再难见到丈夫的身影,总是孤零零地独守空房,而江弘呢,索性不再躲躲闪闪,堂而皇之地住到了王丽身边。
邻家老翁“孤证”出庭
丈夫公然与情妇双宿双飞,韩佳痛苦万分。她找到丈夫,然而,苦口婆心的规劝却毫无效果。
2009年5月,不堪煎熬的韩佳找到王丽,把满腹怒气发泄出来,告诫王丽不要插足别人的家庭,当可耻的第三者。两人顿时吵作一团,吵闹声将周围群众吸引过来。明白真相后,人们纷纷安慰韩佳,对王丽则投去鄙夷的目光。
2009年7月上旬,江弘的离婚诉状又递到了法院。
有过一次诉讼经历的韩佳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她知道,要打赢官司,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丈夫有外遇。
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证据还没有任何着落,韩佳心里十分焦急。
“我来给你作证。”开庭前夕,年近七旬的粟光明老人突然找到韩佳,表达了作证的愿望。粟光明是江弘租住房屋的邻居,江弘包养情妇早就引起了他的注意,对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他早就看不顺眼。原来还有种种顾虑,后来见江弘越来越嚣张。他再也忍耐不住,终于拍案而起。
“江弘是我的邻居,他住在二楼,我住在一楼。最近几年,江弘和王丽在一起同居。江弘系有妇之夫,王丽不是他的妻子。”老人将亲笔书写的证词交给了韩佳,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这是证明江弘婚外情的惟一证据,这一份孤证,让韩佳看到了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
2009年11月,江弘诉韩佳离婚案在会同县法院如期开庭。这一次,韩佳不再拒绝离婚,因此,江弘有无外遇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因为,若能证明江弘有与第三者同居的隋形,他就必须支付给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处于不利地位。一进一出之间,案件处理结果相差悬殊。更为重要的是,这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态。特别对韩佳来说,只有江弘承担过错责任,她才能找到心理平衡的支点。
法庭就外遇问题展开调查,江弘依然像上次那样,对与王丽同居的事实矢口否认。鉴于此,主审法官要求韩佳举证证明。
韩佳的律师请求法庭传唤粟光明出庭作证。等候在庭外的粟光明老人得到法庭的传唤后,走进法庭,严肃地宣读了证词:“……最近几年,江弘和一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话语清晰地传人法庭上每一个人的耳内。韩佳的“杀手锏”击中了江弘的软肋,然而,他不甘心失败,仍然矢口否认。江弘的律师则提出,假使法院采信粟光明的证言,认定江弘的婚外情史,那意味着江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了重婚罪,韩佳还可以另行起诉追究江弘和王丽的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凭着一个老人的证言就可能让江弘遭受牢狱之灾,即使不说是荒谬,至少是不尽情理的。孤证不能定案,现在被告仅有粟光明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有婚外情史。
孤证能否定案?在当前外遇调查阻力重重的情况下,对婚外情证据当从严掌控,还是从宽把握呢?这已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依据经验,法官相信粟光明老人的证言;从道德角度,法官同情被告。可原告律师的反驳似乎也有理有据,当如何从法律上予以阻击呢?
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民事审判。要对某人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事审判中要认定某一事实,往往一方的证据达到概然性优势就可以了。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但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苛求。本案中,粟光明老人出庭指证,所作证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江弘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实体上来讲,都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因此,粟光明的证言虽系孤证,但应当采信,并以此认定江弘婚外情的事实。江弘与王丽非法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无过错的韩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据此,会同县法院于2009年底,依法判决江弘与韩佳离婚,住房归韩佳所有,江弘支付给韩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聆听了法官的宣判,韩佳平静地走出法院,她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家住湖南省会同县的江弘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自己端着“铁饭碗”,妻子韩佳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夫妻俩每月有三千余元的收入,日子一度过得十分洒脱。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青春美丽的妻子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江弘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不停地撞击着婚姻的围城。
2004年,韩佳所在公司的效益大幅滑坡,进一步加剧了江弘情感出轨的速度,他对妻子越看越不顺眼。恰在此时,组织上派他到一个镇上工作,脱离了家庭的羁绊,江弘的人生“舞台”似乎一下子广阔了许多。
2004年国庆节,江弘和几个朋友相邀去“红茶馆”喝茶。踏进大厅,他就注意到有一名少妇孤单郁闷地坐在角落里。灯光泛出柔和的光辉,将少妇的美丽展现在眼前,江弘一下子就被迷住了心窍。那天晚上,他找机会来到少妇桌旁搭讪,得知少妇名叫王丽,因被另有新欢的丈夫抛弃,特来茶馆解闷。受伤的女人特别渴望关怀,高大英俊、能说会道的江弘很快博得了王丽的好感。一番倾诉之后,两人的距离已拉近许多,王丽主动留下了电话号码。
第二天,江弘打电话约王丽出去喝茶,王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自此,江弘的爱情攻势进一步升级,经常带着王丽逛商场、下餐馆、进舞厅,利用一切机会频频“放电”。王丽则是来者不拒,总是一副小鸟依人的样子。没多久,两人就逾越了“楚河汉界”,有了肌肤之亲。
沉浸在婚外情甜蜜中的江弘和王丽隔三岔五频频幽会。为了掩人耳目,他们在城郊租了一套房子,一有机会,便来此共度良宵。
有了情人的滋润,江弘对妻子也不再冷言冷语。不明就里的韩佳见丈夫对自己的态度有了变化,十分高兴。2006年,韩佳所在公司集资建房,她拿出积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享受着妻妾温情的江弘日子过得十分惬意。然而,他的好日子没有持续多久……
“江弘,你与老婆离婚,我们名正言顺地过日子吧!”一晚缠绵过后,王丽柔声对江弘说。情人的话在江弘心中掀起了波澜。当初寻觅婚外情,本就有逢场作戏的成分,要休妻另娶,一时倒还难以抉择。王丽见江弘迟迟不作答,知道他还念着妻子,十分生气,扭头睡了。
一连几天,江弘都吃了情人的闭门羹。想想妻子比不得情人年轻,比不得情人漂亮,比不得情人风骚,几天之后,江弘心中的天平倒向了情人。“六个月内离婚。”江弘在王丽面前立下了军令状。
公堂斗法无证据
为了离婚,江弘有意疏远妻子,动不动就责骂妻子,然而韩佳总是回避退让,受了委屈也只是嘤嘤哭泣。面对贤淑的妻子,江弘一时也没有什么办法,离婚计划一再搁浅。六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见江弘迟迟不行动,王丽不停地催促。拗不过情人,江弘终于在2008年11月踏出了离婚的关键一步,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称其与妻子韩佳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和工作的变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韩佳的脑袋一下子蒙了。
很快,韩佳就知道了丈夫的婚外情。
2008年底,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佳表示:丈夫是因为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才要离婚的,但她能原谅丈夫。若是丈夫坚决要求离婚,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江弘,韩佳称你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是事实吗?”根据韩佳的答辩,法官对江弘有无外遇展开庭审调查。
“不是事实。”江弘料想妻子拿不出什么证据,矢口否认。
“韩佳,你有证据证明江弘有外遇吗?”法官又问道。
“他的情妇叫王丽,他与情妇共同生活在一起,是路人皆知的事。”韩佳没有掌握人证、物证,只好笼统地回答。
法院办案得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当然不能认定江弘有外遇,韩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自然失去了依据。不过,法院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宣判后,江弘和韩佳均未提起上诉,但江弘也没有回到妻子身边,他们的婚姻不见丝毫复苏的迹象。韩佳再难见到丈夫的身影,总是孤零零地独守空房,而江弘呢,索性不再躲躲闪闪,堂而皇之地住到了王丽身边。
邻家老翁“孤证”出庭
丈夫公然与情妇双宿双飞,韩佳痛苦万分。她找到丈夫,然而,苦口婆心的规劝却毫无效果。
2009年5月,不堪煎熬的韩佳找到王丽,把满腹怒气发泄出来,告诫王丽不要插足别人的家庭,当可耻的第三者。两人顿时吵作一团,吵闹声将周围群众吸引过来。明白真相后,人们纷纷安慰韩佳,对王丽则投去鄙夷的目光。
2009年7月上旬,江弘的离婚诉状又递到了法院。
有过一次诉讼经历的韩佳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她知道,要打赢官司,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丈夫有外遇。
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证据还没有任何着落,韩佳心里十分焦急。
“我来给你作证。”开庭前夕,年近七旬的粟光明老人突然找到韩佳,表达了作证的愿望。粟光明是江弘租住房屋的邻居,江弘包养情妇早就引起了他的注意,对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他早就看不顺眼。原来还有种种顾虑,后来见江弘越来越嚣张。他再也忍耐不住,终于拍案而起。
“江弘是我的邻居,他住在二楼,我住在一楼。最近几年,江弘和王丽在一起同居。江弘系有妇之夫,王丽不是他的妻子。”老人将亲笔书写的证词交给了韩佳,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这是证明江弘婚外情的惟一证据,这一份孤证,让韩佳看到了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
2009年11月,江弘诉韩佳离婚案在会同县法院如期开庭。这一次,韩佳不再拒绝离婚,因此,江弘有无外遇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因为,若能证明江弘有与第三者同居的隋形,他就必须支付给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处于不利地位。一进一出之间,案件处理结果相差悬殊。更为重要的是,这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态。特别对韩佳来说,只有江弘承担过错责任,她才能找到心理平衡的支点。
法庭就外遇问题展开调查,江弘依然像上次那样,对与王丽同居的事实矢口否认。鉴于此,主审法官要求韩佳举证证明。
韩佳的律师请求法庭传唤粟光明出庭作证。等候在庭外的粟光明老人得到法庭的传唤后,走进法庭,严肃地宣读了证词:“……最近几年,江弘和一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话语清晰地传人法庭上每一个人的耳内。韩佳的“杀手锏”击中了江弘的软肋,然而,他不甘心失败,仍然矢口否认。江弘的律师则提出,假使法院采信粟光明的证言,认定江弘的婚外情史,那意味着江弘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了重婚罪,韩佳还可以另行起诉追究江弘和王丽的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凭着一个老人的证言就可能让江弘遭受牢狱之灾,即使不说是荒谬,至少是不尽情理的。孤证不能定案,现在被告仅有粟光明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有婚外情史。
孤证能否定案?在当前外遇调查阻力重重的情况下,对婚外情证据当从严掌控,还是从宽把握呢?这已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依据经验,法官相信粟光明老人的证言;从道德角度,法官同情被告。可原告律师的反驳似乎也有理有据,当如何从法律上予以阻击呢?
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民事审判。要对某人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事审判中要认定某一事实,往往一方的证据达到概然性优势就可以了。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但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苛求。本案中,粟光明老人出庭指证,所作证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江弘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实体上来讲,都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因此,粟光明的证言虽系孤证,但应当采信,并以此认定江弘婚外情的事实。江弘与王丽非法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无过错的韩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据此,会同县法院于2009年底,依法判决江弘与韩佳离婚,住房归韩佳所有,江弘支付给韩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聆听了法官的宣判,韩佳平静地走出法院,她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