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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时,基于某种原因认可和接受了不合理的物业服务价格,很明显这是对业主利益的损害,但要改变这种物业管理安排则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等。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多数情况下实现的可能性是极小的。而且,政府作为物业管理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在行政执法能力有限、物业管理操作尚未逾越一定范围,或矛盾激化未达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也基本趋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