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社会道德的底线

来源 :吉林人大工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uf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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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不同的道德观、多元的价值观交织碰撞,描绘出一幅复杂的图景,痛心与感动并存,忧虑与希冀相伴。社会道德“爬坡”还是“滑坡”?人们心底的善念该怎样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又该如何构建?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道德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近年来,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小悦悦”遭遇的路人冷漠,百姓餐桌上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诸多拷问社会良知的现象,触发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的忧虑:我们的社会道德底线究竟在哪里?政府、社会、个人应该做点什么?
  
  社会道德能否“扶起”跌倒的老人?
  
  “扶人判赔”第一案——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其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
  此间,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仍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6万元。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彭宇答辩:“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对于调解结果,彭宇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问卷调查拷问良知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在广东省佛山市的广佛五金城里,两岁女童悦悦在马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货车竟然直接从已倒地的小悦悦身上再次开了过去。在两次碾轧发生的7分钟时间里,有18名路人从小悦悦身旁路过,但都冷眼漠视,不闻不问,无一人伸手,直至一位收垃圾的阿姨将小悦悦抱起……
  这就是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事件发生后,《法制日报》联合搜狐网展开社会调查,与3913名公众对“小悦悦事件”背后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问卷调查的结果是:53.85%受访者认为,不救女童是怕担责任。据了解,3名冷眼漠视的路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只有1人承认看到了小悦悦,另外两名仍然坚称没看到。承认当时看到小悦悦的是一名年轻女子。五金城内的监控录像显示,这名女子在路过现场时,虽然盯着小悦悦看了许久,最终还是悄然走过。这名女子说,她也曾想过去扶一把,但看到小悦悦出血太多,有点害怕。如果当时旁边有人一起救,她一定会救。她这几天一直想着这件事,晚上也睡不着觉,很“后悔、同情、心痛、内疚”。
  至今仍坚称没有看到小悦悦的是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是以收运货品为生的打工者张某,他骑电动三轮车经过时,扭头看了片刻,之后快速开车离开。张某事后称,当时有孩子的哭声,不过他只是“隐约听到”,以为是旁边店铺的孩子在哭。他当时没有开车大灯,视线不是很好,并未看到孩子倒地,更未看到血迹。“如果我看到地面上有血迹,一定会下车救人的”。
  监控录像显示,另一名男子走到距离小悦悦3米左右时,往小悦悦这边望了一眼,之后转身返回店铺。但这名男子否认看到躺在地上的小悦悦,还声称他被人认为见死不救,给他的生活带来不少困扰,不光街上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一名网友还“人肉”到他的淘宝店铺,骂他“没良心,见死不救”,让他非常烦恼。
  人们普遍认为,当第一辆肇事车碾过小悦悦后,最先路过现场的3名成年人如果能及时伸出援手,将悦悦抱离路边,或者只是站在旁边报警,警示其他车辆靠边行驶,悦悦也就可以避免再遭碾轧。
  “为何前后经过了十多名路人,却无一人去搭救女童,这其中最普遍的心态是什么?”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有1.64%的受访者选择了“没看清”,53.85%的受访者选择了“怕承担责任”,44.52%的受访者选择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名受访者愤怒地将旁观者的表现斥之为“人性丢失,道德缺失”。还有一名受访者认为,见死不救者怕承担的不仅仅是救人的责任,更是对社会的责任。
  部分被调查者认为,不敢救人因法律存漏洞。在对“见死不救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其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问题进行调查时,有42.61%的受访者选择了“道德滑坡”,有28.58%的受访者选择了“法律存在漏洞”,还有28.83%的受访者选择了“原因比较复杂”。一名被调查者表示,“无论是救助者方面的原因还是被救者方面的因素,无一不反映出当今道德日渐败坏”。另一名被调查者则认为,“很多人都怕惹祸上身,担心被受害人及家属赖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分析说,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小悦悦的遭遇涉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问题:一方面,目前社会对于这种情况没有一个法律保障,不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发扬;另一方面,见死不救行为关系到伦理道德问题。在过去,“宁可自己吃亏也要救人”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而现在盛行的是利己主义,认为别人的死活并不重要,因此形成了这样一个整体环境:他人的好坏都无所谓。这也是道德的倒退。
  一名受访者也认为,“只有更好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见死不救者才会越来越少”。
  据莫纪宏介绍,在美国,有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有50.09%受访者还认为,不好规定不救人应担责。“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人们一致谴责那些冷漠的路人。调查中,关于“今后是否在法律方面应该有所规定,对于类似的见死不救行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有34.2%的受访者选择了“是”,有15.72%的受访者选择了“否”,还有50.09%的受访者选择了“不好规定”。
  “这是一个社会价值观问题。对这种不敢扶老人、不敢救小孩的社会现状,大家都是‘人人喊打’,目前主要是从道德层面去考虑,但也不排除从法律层面进行调整,如治安管理处罚拘留。在这种社会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法律怎样发挥作用、法律部门如何协调处理这些社会关系?还要经过严密的论证来决定应该怎样处罚见死不救、怎样弘扬见义勇为。”北京律师沃兴伟说。
  广东律师朱永平认为,对将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应持谨慎态度。此前也一直有很多人关注对“见死不救”的立法,但一直没有相关案例来推动,而时下“小悦悦事件”可以让全国公众都来反思。
  “见死不救有一定条件。”朱永平认为,并不是对所有路人都要进行追责,在他看来,设定的目标人群为:自己在现场或路过,发现了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如落水、准备跳楼、自杀等,有能力施救而救助对其本身不会有很大的损害等,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议法律给他们设定一个救助义务。救助义务包括:保护现场,避免再次发生伤害等义务;通知、报警等义务;积极救助等义务。法律在设定这3个义务后,还应该设置一定罚则,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治安责任,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起诉。
  朱永平还提出,“见死不救”不是一个罪名,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一种行为。对“见死不救”追责,的确涉及一个道德法律化的问题,扩大了公民的义务。但时下社会道德缺失严重,的确需要类似的道德指引,通过将其法律化,对社会上较严重的道德行为进行良性指引,指导人们的道德往良性发展。“如果能用法律指引道德,说不定我们的道德不会倒退这么厉害”。“就算是定罪量刑,目的也是要杜绝这些情况,而不是制裁。因而应从深层次来挖掘、研究这个问题。”沃兴伟律师说。
  令人欣慰的是,在回答“当好心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屡屡上演,我们又该怎么面对?”这一问题时,有21.45%的人选择了“义无反顾继续救人”,有12.37%的人选择了“逃避”,有66.19%的人选择了“报警而不救人”。
  “报警就是很好的救助。如果发现有人受伤,第一时间应该报警,并在现场周围作出保护性措施。”北京市一名交警向记者表示,如果看到有车祸发生,第一时间应该协助报警。如果发现有人受伤,应该先向伤者询问,并立即拨打120和110。“不建议没有经过急救培训的路人动手搬动伤者,以免导致伤者伤情加重,也破坏了第一现场。因为普通市民没有接受过关于急救措施的专业培训,为了保护伤者,建议路人报警后协助保护现场”。
  道德感召力不减,大多数人依然向善。“不可否认,‘道德滑坡’现象在社会局部确实存在,‘小悦悦事件’就是极端个案,食品安全等新问题也不断出现。但我们不能由此断定,中华民族的整体道德水平就在下降,否则,中华民族的进步怎么理解?郭明义、‘最美妈妈’等新时期道德模范层出不穷如何解释?”马海德基金会理事长周幼马委员表示,看到问题,保持忧患意识有其积极意义,只有看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但不能以偏概全,对全局失去正确判断。
  全国人大代表史宁中认为,如今道德感召力依然不减,感动长春的“地瓜爷爷”的故事就是代表。在东北师大门口,有两位年逾古稀的老人长年摆摊卖烤地瓜,12年风雨无阻。去年7月,“地瓜奶奶”张淑云因脑出血卧床不起,东北师大的学生们给老人捐款,却被“地瓜爷爷”于鸿学婉拒,学生们只好多买地瓜默默地援助他。这件事情经过网络传播后,“地瓜爷爷”那里成了城市中最火的烤地瓜摊,每天都有数百名长春市民前来捧场。围着“地瓜爷爷”那温暖的烤炉,演绎着平凡却动人的美好故事。
  在辽宁省鞍山市,雷锋当年工作生活过的地方、“当代雷锋”郭明义的家乡,或许可以视为中国道德现状的一个缩影。在这个城市,学雷锋志愿者达30万人,分布在各行各业,占了全市人口的1/5。全国人大代表、鞍山市医学会会长巴福荣介绍,以前鞍山市经常闹血荒,后来在郭明义的感召下,每当献血车开上街头,义务献血的群众就会排起长队,“我身边有很多普通人,做义工、帮助别人已成为习惯,郭明义的微博‘粉丝’达到720多万,说明这个社会的主流还是崇尚做好人、行善举的。”
  既然人心都是向善的,为何令人痛心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何社会公众会有道德滑坡的危机感呢?
  许多代表、委员分析认为,一方面,多元的价值观极大地冲击了单一的道德观。周幼马委员说,近年来,市场大潮将个体打散在不同的经济体中,脱离了原有的单一道德规范的约束。人们在追求物质富足的同时,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道德底线频频被物质享乐、自私自利所冲击。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地方对道德建设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落后于经济建设。“有的地方一味强调经济建设,放松道德建设,其结果必然是经济实力上去了,社会风气下来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原厅长高延青委员认为,加强道德建设,让道德成为一种力量,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让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不仅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还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越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就越高。”
  “如今全社会都在倡导创新社会管理,实际上,良好的社会风气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史宁中代表认为,社会管理有两个轮子,一个是法治,一个是德治。如今许多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比如食品安全、见死不救等,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来引导、解决,可能比单纯用法律手段效果更好。
  “我们不仅要仰望道德楷模,还要俯察道德底线。”2012年3月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北代表团,有“根叔”之称的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代表慷慨陈词:“我们现在正在学雷锋,他是我们仰望的道德楷模,但我们也要低下头,看看我们的道德底线。”
  这位因毕业演讲而获得广泛声誉的校长说,现在大家都承认社会存在道德滑坡的现象,有识之士也都很忧虑。他认为,道德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不公和贪腐现象,使社会道德底线在降低,潜规则却变得越来越时髦。“当潜规则成为文化,甚至深入骨髓的时候,将会影响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让道德成为一种力量
  
  “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现在中央提出学雷锋的常态化,就是公民道德建设中非常好的做法。”陈振东委员提起道德的话题,经媒体刊发后,引起了许多代表、委员的共鸣。对于加强国民道德建设,大家没有异议。但是,在是否用法律为道德保驾护航的问题上,却有不同的声音。
  陈振东委员的观点是,政府必须为社会道德提供有效和足够的制度保障,尤其是法制的保障。要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使人们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他强调:“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能够惩恶扬善。那些不愿意接受艾滋病人的医院,那些因为病人钱不够中途中断了手术的医生,那些诬告扶起倒地老人的人,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法律如果不能惩治这些恶人,就无异于鼓励非道德。”
  很多委员和陈振东的观点一致,都期待通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为道德和良知筑牢底线。民盟中央副主席郑惠强提出的道德立法建议很具体,就是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道德滑坡,简单地对某些个人或者群体进行道德遣责是没有意义的。要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层面着手,让助人者无后顾之忧。要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可随意倒置举证责任,让助人者自证清白。”
  张穹委员认为,当人们面对帮助别人反被诬陷这样的事件感觉到无力时,想到了法律的力量,将法律和道德交织在一起,试图通过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约束,解决现实的无奈。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治的进步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呼唤。但是,这也反映出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着立法依赖问题。他说:“立法不足是长期困扰我国法治的一个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我们现在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有些确实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也有很多问题超出了法律的范畴,还是需要通过社会建设、道德建设来解决。”
  许多代表委员表示,加强道德建设时不我待,国家应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特别是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建设,要让每个人心底的善意凝聚成中国发展的强大力量。
  加强监督管理职能。迟宝荣委员表示,希望政府能积极、稳妥地改革政务体制,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只有真正实现宪法给予每个人的权利,让社会充满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让百姓在诚信的环境中有尊严地生活,才能真正让百姓信赖政府,支持政府。对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违法行为要逐级问责,而不是找几个替罪羊了事。政府要加强商业监管,严惩假冒伪劣产品,提高行业诚信。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建筑业、运输业等行业,政府要加大对其监管和查处力度,要严加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杜绝虚假广告及商场促销的欺骗行为。就关乎生命的食品、药品坑蒙欺骗行为,应给予最高刑事处罚。
  针对公民个人的败德行为,迟宝荣委员建议,金融、公检法等相关机构,要共同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加大个人失信成本,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使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成为国民公德培育的有效手段。
  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巴福荣代表建议,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德育教育。德育教育形式也应创新,不能总是说教,应多采用群众乐于接受的生动形式。“要在活动中树立典型,让有道德的人‘站出来’,发挥榜样的力量。雷锋曾引领一代新风,前些年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也塑造了一批讲道德的文明人。另外,互联网是弘扬道德力量的新阵地,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高延青委员说。
  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仅靠良知是不够的,还需要硬性约束。周幼马委员认为,“不道德行为比道德行为获利更多,且不会受到惩戒”的潜规则,会给公众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因此亟须完善相应制度、规范。“对学术不端,教育部门是否应制定相应的处罚规范?对见义勇为,政府和社会奖励标准是否要提高;对见死不救的,是否也应有惩罚措施?很多不道德行为,处于灰色地带,那么政府是否应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让不道德者有‘后顾之忧’?”
  让道德成为一种力量,还要靠先进文化的支撑。高延青委员表示,道德的培育是个“慢活”,要循序渐进、耳濡目染,这其中媒体须有责任担当。周幼马委员建议,媒体在揭露问题的同时,也应更多歌颂真善美,并多提建设性意见,使重建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和善意成为社会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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