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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传统的“整体行为”共同归责,还是区分制的相互·从属性共同归责,亦或是自由律限制因果律意义上的共同归责,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立足于我国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限缩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归责范围.这既是对单独归责的坚守,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提前保护,亦是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具有功能性价值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