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编辑同志:在与丈夫结婚前,我有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2010年6月,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该住房被拆迁,我因而获得46万元拆迁安置费。现我与丈夫由于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丈夫以我获得拆迁安置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