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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下,我国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境外在逃贪腐分子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监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的定位不明,导致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包括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衔接,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程序以及相关文书送达等问题都影响了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落实。因此应通过加强监察机关与缺席审判制度的融合,明确监察机关在缺席审判中的地位,优化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程序以及送达程序,从而激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