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与经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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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了法律体系,这其中自然而然包括环境建设,环境知情权作为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基础条件,虽然我国目前针对环境知情权已经形成了初步的立法框架,但是还尚未成熟。本文就我国环境知情权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策略。
  关键词 环境知情权 法律 经济
  作者简介:王光耀,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27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却日益严重,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制约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越来越多的机构也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所以,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已经成为了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公众参与到国家环境建设的前提条件就是充分了解我国的资源管理及环境政策,这也为当地的政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使公民更好的践行环境知情权。
  一、 环境知情权的概念
  环境知情权,即公民享有获取、熟悉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公民知情权在环保问题的具体体现,只有公民依法享有环境知情权,才能有效的参与到环境建设、保护及监督工作中来 。公民依法享有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环境信息囊括了公共信息及个别信息,公共信息指的是相关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环境信息,而个别信息则是相关单位为了应公众的要求提供的相关的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一,环境知情权符合了公民对环境权益的需求;其二,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其三,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监督权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有效的限制了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要想深入的贯彻和落实环保政策,就要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建设工作中来,履行自身享有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政策履行监督权以及环境决策参与权等 。
  二、 环境知情权的构成
  環境知情权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构成。而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又容纳了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即在环境知情权相关法律中,享受到权利的一方即为权利主体,包括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 。一些法律中明确了享有环境知情权的公众包括法人、组织或协会以及团体。而环境知情权中的义务主体则是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二者密不可分,权利主体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由此可见,义务主体的范围与环境知情权的保障息息相关。环境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囊括了参与环境建设的企业、相关机构以及其他的组织等。
  环境知情权的客体则包含了所有与环境保护、建设以及改善等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对信息进行处理和加工后,能够被充分利用的数据信息,是人类在履行、解决环保问题的必备资源,同时也包括了向社会发布的与环境有关的信息以及只有在满足公众需求提出的个别信息。
  环境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了熟悉以及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前者指的是义务主体要主动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使公众充分熟悉相关的信息,而后者则是权利主体主动向社会获取环境信息。一旦公众享有的环境知情权遭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的侵害,公众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我国环境知情权的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予以保障,即使是存在与环境知情权相关的法律,也只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而已,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要让人们充分发挥自身享有的知情权及监督权,明确了政府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基层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方面的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不仅在各省份、直辖市日报开设了空气质量预报的专栏,还将我国包括长江、黄河以及松花江等在内的多个重点流域的水质监测以及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的结果公之于众,这种做法极大程度的体现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重要意义。2006年6月,我国首次将环境知情权纳入立法的范围,这也说明了公众可以适当的参与到环境建设、立法、决策等工作中来,同时也为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出台了4-5部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环境的建设,也有效的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四、我国环境知情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足
  纵观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建设,不难发现,针对我国环境知情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少之又少,有一部分与之相关的法律,也只是零星的分散在各种形形色色的法律中,而且也没有充分的说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在法律中的地位,我国的《宪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公民享有的任何与环境相关的权利。与此同时,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其保障的措施,也没有公布政府应公布的信息范围以及没有切实履行义务和权利应受到的惩罚,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
  (二)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史较为深远,但是我国信息公开的相关机构的服务能力有限,所公开的信息相继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公开的环境信息形式单一,能充分体现环境信息的指标较少,无法准确的反映出特定地区环境的整体状况及变化的趋势,一些地区虽然提供了覆盖范围广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环境信息指标,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水平高,从而导致了一般的公众很难理解其含义。而就环境信息公布的范围而言,与发达国家尚且存在一定的距离。我国环境信息的公开主要通过政府来实现,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则有效的体现了环境知情权法律保障的作用。然而实际上,政府的权利是有限的,从环保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拥有自己固定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的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从而使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存在缺陷。
  (三) 行政执法手段无法与时俱进   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偏远的山区因为其环保部门的经费有限,从而无法有效的实施环境污染取证的技术手段。因为当地的交通不发达或者缺乏相应的器材,大多数与环境有关的违法案件的取证工作无法深入,只能利用现有的、低效率的文字取证的技术手段,在这种落后的执法环境下,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常会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无法可依等乱象。
  五、针对我国环境知情权保障问题提出的策略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影响我国环境知情权正常实施的最大因素就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相关的法律中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界定不明 。所以,为了巩固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地位,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巩固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合理的调整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具体内容,除了在《宪法》中明确其作用和地位之外,还要在《环境保护法》等与环境相关的法律中对明确和界定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作用和地位,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要扩大环境知情权权利主体的范围,从最初的法人、组织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扩大至其他领域。其次,要强化并巩固企业的环境知情权义务主体的地位,针对一般情形而言,要求企业自主公开环境信息即可,而就可能会对居住环境或企业的正常生产产生影响的重点污染问题而言,要规定企业公开其所在范围内的相关环境信息。再次,有效的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这就要求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今后针对环保问题的立法问题上,要在规定其共通方面的同时,也要以环境信息的性质为依据进行公布 。然后,要强化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保障,有效的拓宽义务主体环境信息提供的渠道,努力做好公众参与与环境知情权的有效衔接。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因为环境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承担了诸多的责任,包括刑事赔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只有在确立了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法律才能对义务主体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从而使其自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依法维护权利主体的环境知情权。
  (二)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的政务信息都是由国家相关的部门来公开,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及渠道来发布,比如通过政府及相关机构的专栏、召开相关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以及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的信息等。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可以开设相关的主题网站,或者建立相关的微信公众号,不定期的发表环境信息及公告,在公布环境信息时也要适当的贴近大众的生活,比如在微信公众号中每天推送公民社区的环境问题。而公布的方式除了传统的文字、图片外,还可以采用极具现代化气息的小视频,在公布后开设评论区,让公众畅所欲言,进而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 改善我国的行政执法手段
  要想有效的改善我国的行政执法手段,就要充分的发挥市场行政机制的作用,以经济的手段来解决环境知情权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任何企业都是以实现经济最大化为发展目标的,这与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本质相悖,要尽可能的满足经济主体的需求,进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这就要求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市场经济,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以经济的手段去鼓励企业及其他的组织形式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全面利用宏观经济政策,比如利用对价格、税收进行调整,以此来弥补由于执法不严造成的经济损失,利用最少的法律成本以及最小的财、物消耗来提升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
  综上所述,环境知情权作为一项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与环境建设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条件,环境知情权的提出,是为了弥补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有效的保障我国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然而实际上,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现象的频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清楚的意识到,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才会更加有效的履行環境知情权,才能体现出国家对于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维护和尊重。本文首先简要的概括了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向读者介绍了什么是环境知情权,其次详细的分析了环境知情权的构成,紧接着阐明了我国环境知情权的保障现状,然后就我国环境知情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立法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以及行政执法手段无法与时俱进等问题,最后就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策略,囊括了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改善我国的行政执法手段。通过上述策略的提出,在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同时,也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践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进而使公民参与环境建设变得有法可依,为今后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可行性的发展方向。
  注释:
  丁凡.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与环境知情权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25(9).52.
  赵士渊、马天、图尔柯孜·阿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兰州水污染引发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58(10).96.
  李劲.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研析——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思考.行政与法.2013,16(6).98-102.
  王化雨.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障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3,5(23).290-291.
  刘涛.论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浙江农林大学.2013.
  邱福军.新农村建设视角下我国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障研究.农业经济.2012,2(8).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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