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校学生兼职之劳动者主体资格

来源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anqiq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年满16周岁学生,在其可支配之自由时间,寻求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提供其现阶段可提供之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这一简单的劳动关系建立行为,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变得模糊,使得向社会提供劳动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生群体无法纳入劳动法保护,现实中这一群体权益受损之情形越来越严峻,为此,笔者就这一群体之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行论证,以更好维护这一群体之劳动利益。
  关键词:在校学生;劳动者;就业
  一、概述
  (一)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主体资格即指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具有成为劳动者之资格,也就是能在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作为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以下两个要素来衡量:1 就业年龄。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如体育、艺术等特殊职业除外。2 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一般包括完全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三种情形。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完全或部分劳动能力,才可能成为劳动法上的主体。劳动能力的评价除了年龄条件外,还取决于公民的身体健康程度、文化知识水平、劳动自由以及就业愿望等因素。
  (二)本文“在校学生”之界定
  在校学生是指还在学校接受教育没有毕业,没有走进社会的学生。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本文探讨的在校学生主要是指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
  (三)在校学生兼职与实习和勤工助学
  在校学生兼职是学生自己去外面找工作,脱离学校的安排。在校学生进行兼职并不是在教学状态中,其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增加经验,而是投身到社会化生产中,以自己现有之能力和有限之自由与用人单位达成共识,一方提供劳动,一方给予报酬。在校学生兼职和实习有明显的不同,实习一般是在学生还未取得毕业证时,根据学校要求到各个单位实习,工作的岗位可以由学校统一安排,也可以自己进行寻找,但无论哪一种实习方式都是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的,需要向学校反馈实习的过程,这样的实习可以看作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部分。
  二、我国关于在校学生兼职之劳动者主体资格之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根据《意见》和《劳动法》未将在校生兼职群体排除出劳动法保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15条只是概括地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将年满16周岁在校生排除出去。
  (二)根据《意见》第12条将在校生兼职群体模糊地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这一规定将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之社会化用工纳入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从而否定了年满16周岁学生群体之劳动者主体资格。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将年满16周岁学生群体视为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这导致的局面就是这一群体在外用工不能纳入《劳动法》特殊保护中,从而让这一群体之先天弱势(初次涉入职场,经验不足等)更为暴露。
  1.在校学生在兼职时容易被增加时长。大部分学生为了便捷都会选择在学校附近进行兼职,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课余时间,但是学校周围一般都是饭店、超市、快递等行业,这样的行业在学校周围一般都是在学生下课时间段比较繁忙,学生在进行兼职时很容易超过约定的时间,而学校周边的饭店、超市等一般不会是特别大的投资,这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很有可能在繁忙的时候增加学生的兼职时间,而不增加学生的工资,或者在节假日的时候让大学生进行长时间工作,给兼职的在校学生的权益造成侵害。
  2.在校学生兼职得到的报酬较少。由于在校学生进行兼职的情况越加普遍,使得对于兼职学生的需要供过于求,而且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其他兼职人员相比不占优势,所以用人单位会降低工资来招人,而在校学生为了取得工作也会同意这一要求,这样的情况甚至会造成有些兼职的在校学生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3.在校学生在兼职时会遇到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况。不少在校学生在兼职时都会遇到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的情况,这些单位为了能够少发工资,在在校学生兼职超出约定时长时,以人情为理由,表示这只是少数情况,使得在校学生无法提出增加工资。在应该对兼职在校学生的工资进行结算时,会找出例如资金周转不过来,家里有事需要等一段时间等理由为借口进行拖延,而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有时会碍于情面同意晚发工资,单位就借此机会一直拖欠,让学生无法得到工资,权益受损。
  4.在校学生在面对兼职权益受损时不知如何进行救济。在校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想要寻求救济时会不知道自己该如何进行救济,往往会尝试独自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样的做法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增加了用人单位侵害在校学生权益的底气。
  三、在校生兼职之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12条规定将年满16周岁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取消后,如前所述,导致这一弱势群体在社会化用工中权利被多样化侵害而无法得到很好保护。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撤销12条规定,恢复在校生群体兼职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1.《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在校生群体之劳动者主体资格。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也明确了排除劳动者主体资格之群体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劳动法》第15条如前所述中也并未规定兼职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宪法》公民基本权利42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就法的效力来解读,《意见》是劳部发{1995}309号)文,是部门规章,是没有权力剥夺公民宪法性权利—劳动权利的,当然也就不能剥夺公民平等就业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12条超越了上行法《劳动法》,剥夺了在校生群体的平等就业权,是越权立法,本不应该有效力,但因为其存在,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淆,判决可谓五花八门。理论界也群起讨论,观点不一。面对在校生群体之兼职行为,有的判定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判定为不具有。因此,从法的效力来解读,《意见》12条因违背上行法而不应该具有效力,就应该明确将其撤销,而不应该将其摆在那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而恢复在校生兼职群体劳动者主体资格。
  3.在我国目前劳动者主体资格判定从两个方面来入手:(1)年龄。除体育、文艺等特殊情况外,年满16周岁是底线。(2)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判定主要从身体健康程度、智力水平、行为自由、劳动意愿等方面判定。学生群体最大的问题是行为的自由有所限制,因为接受学校管理完成学业不能完全自由。但是学生对课后,周末,寒暑假时间是享有支配权的,在这些时间就享有行为的自由。因此,享有可支配时间的在校生完全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并且我们对劳动关系的判定来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主要参考三要素: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在主体合格后,着重看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明确判定:明确撤销《意见》第12条,恢复在校生兼职群体之劳动者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程丽(1971-),女,四川新津人,法学硕士,乐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
其他文献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中国急需在推动国际投资贸易发展的同时,寻求国家安全利益和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例外免责条款,正是中国在诡谲多变的国际投资环境中站稳脚跟的重要基石。为全面探究各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特点,本文对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投资政策中心UNCTAD数据库中的3301个国际投资协定进行了逐一分析,发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呈现出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是人类步入信息化社会以来所产生的一种新型财产,它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同时,不仅推动着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变动的频繁发生,而且也为传统民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但目前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还基本围绕其概念特征、法律属性以及如何保护等层面,并未就其权利变动作出深入的研究,关于其权利变动规则现行法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形成,这顺应了中国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  关键词: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  放眼全球,现阶段,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政党主导的国家政权,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导致政党制度也是千差万别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
期刊
高校辅导员是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构成,既是高校各项事务落实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为学生服务的重要主体,高校辅导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高校服务学生的质量。因此,必须加强高校辅导员的专业化建设,在高校改革背景下,有必要针对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建设展开调查研究。
  本文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运用教育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以X学院为例,重点探讨地方本科院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地方本科院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分析地方本科院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历史条件和时
摘要:本文研究了张謇的实业思想,主要有发展工业,提出“棉铁主义”;注重商业的战略化發展;采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对外开放的经济思想。  关键词:张謇;实业  张謇所在的年代是国家和民族面临危难的时刻,中国要想变得强大,就必须发展自己的实业。张謇民本思想非常深厚,他办厂为救国救民。张謇认为,实业和教育是使得中国真正能够独立自强的两个重要方面,教育需要资金的支撑,发展实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带动财政资
期刊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初心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是科学指导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新时期价值理念,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高等职业教育肩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生态文明素养是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核心素养。
  本研究遵循“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如何做”的研究思路,共计五章。其中,第一章为绪论,研究重点在于对“新时代”、“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态文明素养”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确定研究的问题和思路并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摘要: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日新月异,高职院校电子商务如何进行“金课”建设,作者从分析“金课”的概念、标准、目标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入手,针对高职电商人才培养中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师资;实训;“金课”  一、何为“金课”?  2018年6月2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对大学生要合理“增负”,提升大学生的学业挑战度,合理增
期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欺凌行为从现实物理空间转向网络虚拟空间,逐渐演化为网络欺凌现象。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投射,网络欺凌是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生存状态的偏差。网络欺凌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产生无形且深远的影响,学生网络欺凌成为学术研究的焦点。本研究的研究问题包括:何为网络欺凌?高职学生的网络欺凌情况如何?影响高职学生网络欺凌的因素有哪些?如何防治高职学生的网络欺凌问题?
  全文共有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论证了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学生网络欺凌的研究成果与进展,阐述了学生网络欺凌
摘要:办公室作为一个企事业单位的核心节点,是落实单位决策和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执行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经营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管理机构必须充分意识到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其在当前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制定合理的措施、促进新时期高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谋划方向。本文着重对提升高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管理能力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办公室;行政事务管理  办公室既是单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