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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药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近些年类似于"毒胶囊"等涉药品安全的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对药品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判断往往决定着对行为人最终的定罪量刑。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实践中,要对这种心理状态进行判定十分困难。文章主要结合《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相关规定,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罪名的犯罪主观方面判定提出一些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