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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现行法对于免责条款采用的列举加法律效果的认定方式可能不当扩充免责条款的范围,亦不利于区分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客观上助长了保险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相对应的是,在免责条款法律后果认定上也存在着诸多疑问。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根据其约定方式、约定内容、免责条款与无效条款之间的关系、解除合同条款和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区分;保险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时免责条款之法律后果,应结合免责条款的约定方式和保险人履行义务情形区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