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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层面确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无疑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变革,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仅仅是粗疏的越级上诉规则,亟需以法教义学为基础进行合理解读与“补丁式立法”。缘于审级制度的差异,我国的越级上诉与域外之“飞跃上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越级上诉的合法要件包括有法定的越级上诉对象、上诉人应具有越级上诉利益、符合法定的越级上诉程序三项。而对于越级上诉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法庭则应将精力放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主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对于越级上诉的裁判主要包括以不合法裁定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