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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给公证事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公证工作呈现与时俱进的良好发展态势,如何做好做细公证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成为公证工作人员的必修课题。其中,证据审查尤显关键和重要,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证据审查的标准、重点及方法。
关键词:公证 证据审查 社会效益
作者简介:安怀珍,山西省广灵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25-02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公证工作日渐凸显重要的地位,同时,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笔者从事公证工作二十余年,觉得要想把公证工作做好做细,证据审查是首要环节,是重中之重。
公证证据是公证机构据以查明公证事项事实的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为谋取个人利益骗取公证书的事例逐渐增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往往有真有假,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等等。所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公证员需要向提交证明的单位实地考察、收集证据,需要公证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的真假、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实等,从而使个案中的“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
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
公证程序中的证据,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把握。从对象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公证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公证机构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审查公证的手段。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它具备以下属性: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必然的联系。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程序中的审查重点
审查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的目的,在于判断该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其有无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以及贴照片的户籍证明,从中判定其身份。
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
有的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常对其他当事人和公证处隐瞒事实真相,使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理的情况下表示自己的意思,公证处就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证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32条规定:“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33条规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有些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证员在审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如果当事人固执己见,则拒办。
4.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方面的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如属不实,应当拒办;经过审查,如发现伪造、变造文书,出具假证、伪证等应当教育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充分性方面的证据
公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方法
1.鉴别法
同一事物与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就会产生不同的情况。因此,公证员认识事物必须研究和分析与它相联系的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才能正确认识其本质。公证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也是这样。鉴别证据的真假及准确程度,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关系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
(2)关系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事实。
(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转录中有无错误。
(5)是否因公证员、鉴定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
2.比对法
无论是确定证据的客观性,还是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一般都必须在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加以考察。要确定证据的客观性,除对它本身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将它与其他证据对比,进行综合分析,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比对法要进行综合比对。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局限于联系部分证据进行分析考察,而应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考察。
(2)比对法要反对主观片面性。必须揭示此证据与彼证据、证据与公证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反对主观臆断、想当然。
公证处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审查:(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据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矛盾法
在收集到的各种证据中某个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公证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注意发现矛盾,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这些矛盾。一般应从以下方面分析公证程序证据存在的矛盾:
(1)证据本身有无矛盾;
(2)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3)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4.鉴定法
鉴定法是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公证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作出结论的方法。公证程序中证据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
5.调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调查是审查公证程序中证据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对于保证公证质量,揭露当事人的造假、欺诈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调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询问证人,提取证人证言。
(2)查询、复制书证。
(3)勘验现场或实物,提取保留物证。
(4)委托调查。
总之,在公证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细心、要多思,重点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特点及全部材料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取得办证所需的正确材料,也是公证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环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
[2]中国公证.2010(1-12).
[3]《法网公证论文·公证知识》.
关键词:公证 证据审查 社会效益
作者简介:安怀珍,山西省广灵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25-02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公证工作日渐凸显重要的地位,同时,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笔者从事公证工作二十余年,觉得要想把公证工作做好做细,证据审查是首要环节,是重中之重。
公证证据是公证机构据以查明公证事项事实的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为谋取个人利益骗取公证书的事例逐渐增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往往有真有假,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等等。所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公证员需要向提交证明的单位实地考察、收集证据,需要公证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的真假、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实等,从而使个案中的“法律真实”接近“客观真实”。
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
公证程序中的证据,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把握。从对象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公证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公证机构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审查公证的手段。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它具备以下属性: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必然的联系。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程序中的审查重点
审查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的目的,在于判断该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其有无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以及贴照片的户籍证明,从中判定其身份。
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
有的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常对其他当事人和公证处隐瞒事实真相,使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理的情况下表示自己的意思,公证处就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证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32条规定:“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33条规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有些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证员在审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如果当事人固执己见,则拒办。
4.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方面的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如属不实,应当拒办;经过审查,如发现伪造、变造文书,出具假证、伪证等应当教育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充分性方面的证据
公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方法
1.鉴别法
同一事物与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就会产生不同的情况。因此,公证员认识事物必须研究和分析与它相联系的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才能正确认识其本质。公证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也是这样。鉴别证据的真假及准确程度,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关系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
(2)关系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据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事实。
(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转录中有无错误。
(5)是否因公证员、鉴定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
2.比对法
无论是确定证据的客观性,还是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一般都必须在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加以考察。要确定证据的客观性,除对它本身进行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将它与其他证据对比,进行综合分析,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比对法要进行综合比对。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局限于联系部分证据进行分析考察,而应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考察。
(2)比对法要反对主观片面性。必须揭示此证据与彼证据、证据与公证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反对主观臆断、想当然。
公证处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审查:(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据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矛盾法
在收集到的各种证据中某个证据本身,以及某些证据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公证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注意发现矛盾,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这些矛盾。一般应从以下方面分析公证程序证据存在的矛盾:
(1)证据本身有无矛盾;
(2)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3)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4.鉴定法
鉴定法是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公证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作出结论的方法。公证程序中证据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
5.调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调查是审查公证程序中证据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对于保证公证质量,揭露当事人的造假、欺诈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调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询问证人,提取证人证言。
(2)查询、复制书证。
(3)勘验现场或实物,提取保留物证。
(4)委托调查。
总之,在公证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细心、要多思,重点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特点及全部材料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取得办证所需的正确材料,也是公证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环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
[2]中国公证.2010(1-12).
[3]《法网公证论文·公证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