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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按照我国建筑领域的惯例,建设单位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竣工后的工程尾款,只有在完成支付后,工程承包方才向承包工程各施工单位支付相应款项。但是,工程承包企业在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往往存在拖欠款项或者将款项挪作他用的情况,以至分包的施工单位拿不到工程款,材料供货商收不到货款,民工领不到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不仅严重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还导致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加剧,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笔者以所在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分析工程款支付后被挪用的原因,探讨工程款支付的延伸监督管理方法,并提出优化工程款支付延伸监督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延伸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工程款支付挪作他用的原因
通过了解笔者所在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分析有些工程款项在建设单位支付后并未真正落实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款项上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成熟的市场,不规范的竞争。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相应地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市场主体处于低级的竞争环境之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市场主体往往以牺牲自身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在僧多粥少、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单位为获取项目的承建资格,在激烈的竞标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压低标底,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来获取承建资格。由于低价中标,使企业获得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造成施工企业的行业利润率偏低,甚至长期亏损,项目资金东凑西补严重影响工程建筑质量和进度。
2.多地多项目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有些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遍布多地,开立多地银行账户,在同一地区施工项目也有多个,多头开户造成资金严重分散,影响了企业资金的筹集、调配和使用效率,导致资金紧张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
3.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一方面,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另一方面,分包企业又拖欠民工工资、银行贷款等。大量三角债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非法民间筹资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承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承包企业缺乏专业资金管理调配能力,材料库存管理薄弱,物资采购盲目,大量搁置的材料占用了工程款的周转,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紧张,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项目资金被用来填补漏缺。
5.工程承包合同问题。首先,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更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二、工程款支付的延伸监督管理方法
一般而言,工程资金从建设单位支付到承包方后,其性质就是承包方的自有资金,其流转使用是不应受到外界控制的。但如果对工程资金在承包方的流转使用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建设单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开始实行“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监管模式。凡用于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即项目主办银行内运行,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业主和项目主办银行双重监管。资金通过业主方、承包方和项目主办银行方来监管,明确三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自责任、义务和权力范围,业主方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支付等来督促其限期改正。
上述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以业主为主的监管制度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三方面分别由不同主体分担,以此来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避免工程款的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笔者所在公司以往对工程款項管理实行的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审批制度,并没有对工程款的流向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这样往往出现建设单位支付了承包商工程款,而承包商不付供应商货款和民工工资等现象,最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却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目前,公司开始尝试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 “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监管模式。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为防止承包方资金挪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专项专用,由公司在承包合同签定时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合同加以控制,通过公司、项目主办银行、承包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托银行完善的结算服务网络,建立起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规避了一些本不该有的财务风险。
三、优化工程款支付延伸监督管理的对策
1.约束承包方工程款专项专用的对策
(1)开立专户。在承包合同完成后,承包企业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开立承包工程专用结算账户,所有项目资金均通过这个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工程项目资金应专项专用,建设单位有权监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使用情况,如有工程款挪作他用的建设单位有权通过批评、罚款甚至停止付款来责令限期改正。
(2)合同备案。承包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的购料合同、租赁合同等,是承包企业顺利完成施工任务的有效保障。这些重要项目的合同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部门将依据相关合同审核承包企业的用款申请计划以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编制承包项目的用款计划。承包企业编制的用款计划通常按月编制,是反映承包项目资金需求的重要依据。承包企业据此确定筹措资金的准确数额,经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部门审核后作为银行付款的依据。
(4)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多渠道了解承包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例如,当发生承包企业恶意拖欠材料款的情况时,材料供应商有权直接向建设单位反映情况。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可以通过直接支付的形式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供货商,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2.实施工程款延伸监管过程中须注意的相关事项
在具体实施工程款延伸监管工作时,一方面,要注意监管资金额度的确定。依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部门对资金的延伸监管也要考虑相关的管理成本,因此不可能对承包企业所有资金支出实施监管。同时,依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原则,通过比较项目支出的金额、性质确定监管资金额度。比如承包企业的购料款数额较大,应当是重点监管对象,还有民工的工资,虽然数额较小,但却容易引发社会影响,因此也是重点监管对象。在监管中硬性规定一个统一标准不合适,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监管标准,还要根据承包工程规模、承包企业的商业信用等信息来综合考虑。
另一方面,要建立与银行的核对机制,全面了解承包项目资金流向。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银行对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支出要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信息,并在经过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通过这一流程,建设单位对承包企业超标准资金的支出能及时监控。但是,对于承包企业未超标准的支出却处于控制盲点。因此,还需要银行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供承包企业结算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以便建设单位全面了解资金流向,及时发现承包企业的异常行为,比如小额、多次的对同一单位支付资金就有涉嫌转移、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总之,通过实施工程款延伸监管,不但可以保障工程项目资金的安全性,而且可以提高工程项目资金的效率及效益。但是,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延伸监管目前尚属于工程项目管理领域的一种全新思路,其有效性还有待在实践活动中进一步的加以验证与提高。
作者简介:顾艳晴(1971-),女,浙江嘉善人,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工作。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延伸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工程款支付挪作他用的原因
通过了解笔者所在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分析有些工程款项在建设单位支付后并未真正落实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款项上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成熟的市场,不规范的竞争。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相应地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市场主体处于低级的竞争环境之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市场主体往往以牺牲自身权利为代价来换取工程项目的承建资格。在僧多粥少、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单位为获取项目的承建资格,在激烈的竞标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压低标底,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来获取承建资格。由于低价中标,使企业获得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造成施工企业的行业利润率偏低,甚至长期亏损,项目资金东凑西补严重影响工程建筑质量和进度。
2.多地多项目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有些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遍布多地,开立多地银行账户,在同一地区施工项目也有多个,多头开户造成资金严重分散,影响了企业资金的筹集、调配和使用效率,导致资金紧张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
3.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一方面,建筑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另一方面,分包企业又拖欠民工工资、银行贷款等。大量三角债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非法民间筹资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承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承包企业缺乏专业资金管理调配能力,材料库存管理薄弱,物资采购盲目,大量搁置的材料占用了工程款的周转,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紧张,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项目资金被用来填补漏缺。
5.工程承包合同问题。首先,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更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二、工程款支付的延伸监督管理方法
一般而言,工程资金从建设单位支付到承包方后,其性质就是承包方的自有资金,其流转使用是不应受到外界控制的。但如果对工程资金在承包方的流转使用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建设单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开始实行“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监管模式。凡用于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即项目主办银行内运行,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业主和项目主办银行双重监管。资金通过业主方、承包方和项目主办银行方来监管,明确三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自责任、义务和权力范围,业主方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支付等来督促其限期改正。
上述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以业主为主的监管制度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三方面分别由不同主体分担,以此来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避免工程款的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笔者所在公司以往对工程款項管理实行的是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审批制度,并没有对工程款的流向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这样往往出现建设单位支付了承包商工程款,而承包商不付供应商货款和民工工资等现象,最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却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目前,公司开始尝试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 “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监管模式。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为防止承包方资金挪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专项专用,由公司在承包合同签定时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合同加以控制,通过公司、项目主办银行、承包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托银行完善的结算服务网络,建立起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规避了一些本不该有的财务风险。
三、优化工程款支付延伸监督管理的对策
1.约束承包方工程款专项专用的对策
(1)开立专户。在承包合同完成后,承包企业必须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开立承包工程专用结算账户,所有项目资金均通过这个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工程项目资金应专项专用,建设单位有权监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使用情况,如有工程款挪作他用的建设单位有权通过批评、罚款甚至停止付款来责令限期改正。
(2)合同备案。承包企业同其他企业签订的购料合同、租赁合同等,是承包企业顺利完成施工任务的有效保障。这些重要项目的合同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部门将依据相关合同审核承包企业的用款申请计划以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编制承包项目的用款计划。承包企业编制的用款计划通常按月编制,是反映承包项目资金需求的重要依据。承包企业据此确定筹措资金的准确数额,经建设单位工程款审批部门审核后作为银行付款的依据。
(4)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多渠道了解承包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例如,当发生承包企业恶意拖欠材料款的情况时,材料供应商有权直接向建设单位反映情况。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可以通过直接支付的形式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供货商,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2.实施工程款延伸监管过程中须注意的相关事项
在具体实施工程款延伸监管工作时,一方面,要注意监管资金额度的确定。依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部门对资金的延伸监管也要考虑相关的管理成本,因此不可能对承包企业所有资金支出实施监管。同时,依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原则,通过比较项目支出的金额、性质确定监管资金额度。比如承包企业的购料款数额较大,应当是重点监管对象,还有民工的工资,虽然数额较小,但却容易引发社会影响,因此也是重点监管对象。在监管中硬性规定一个统一标准不合适,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监管标准,还要根据承包工程规模、承包企业的商业信用等信息来综合考虑。
另一方面,要建立与银行的核对机制,全面了解承包项目资金流向。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银行对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支出要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信息,并在经过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通过这一流程,建设单位对承包企业超标准资金的支出能及时监控。但是,对于承包企业未超标准的支出却处于控制盲点。因此,还需要银行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供承包企业结算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以便建设单位全面了解资金流向,及时发现承包企业的异常行为,比如小额、多次的对同一单位支付资金就有涉嫌转移、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总之,通过实施工程款延伸监管,不但可以保障工程项目资金的安全性,而且可以提高工程项目资金的效率及效益。但是,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延伸监管目前尚属于工程项目管理领域的一种全新思路,其有效性还有待在实践活动中进一步的加以验证与提高。
作者简介:顾艳晴(1971-),女,浙江嘉善人,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与会计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