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鉴于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可能。依据我国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拟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最后回归到我国法律运作现状。认为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属必要,从而完善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债权 第三人 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缘起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仍束手无策。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
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债权也应具有不可侵性。
否定说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当下交易的要求,不能够给债权人提供安全保障。但是肯定说的理由并不能够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依据债权将来可以期待的各种合法权益总和。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 “债权不因其为‘相对权’而不受保护,亦不因其为‘权利’而当然应与人格权或所有权受同样的保护,债权如何加以保护,不是法律概念的推演,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接下来笔者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司法实践阐释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行性的启示。
1.大陆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之实践
在法国,关于第三人侵权的认定是根据一系列判例法发展来的。1908 年的Randnitz V.Doeuillet案最具代表性。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院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相关规定,任何人因其过错致他人受到损害,该行为人应付赔偿责任。维持上述判决。 该经典案例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在司法中的实践,更重要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自此在法国确立。
2.英美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之实践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没有债的概念。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认定为妨碍合同权利行使的行为。
1853 年的Lumley v.Gye案是英国法确立侵害债权制度里程碑的案例。本案初次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认可了第三人妨碍合同的侵权行为。原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法律依据,其意义深远。
美国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其在《侵权行为法重述(二)》对侵害债权行为下了明确的定义。不管商事关系是明示还是默示的,最后一般都可回归到合同上。
3.二大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比较综述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债权成立侵权在理论基础上虽有争议, 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都均予以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依据这些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具备可行性的。
四、中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之必要
首先,第三人侵害债权需要侵权行为法调整。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一般认定侵权行为需要四个要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件,理应将其定性为侵权。
王泽鉴先生认为债权的保护,不是从法律概念上推理出来的。因此,债权不因它的“相对权”身份而不受保护;也不因它是“权利”的身份而必然同人格权或者所有权一样受保护。
最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效率价值。法谚曰:“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公正作为诉讼法最高价值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应追求的宗旨之一。针对第三人的话,则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关系获取补偿。如不当得利制度,原物返还请求权等。这种救济模式是不符合现代交易的效率价值。反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若设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债务人、第三人作为被起诉对象。从而实现程序法的效率价值。
五、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放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范畴下探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助于完成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推动交易的有序性。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民商法研究》(第三辑),[M]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澤鉴:《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汤思芹(1993-),女,汉族,湖北荆门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关键词:债权 第三人 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缘起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仍束手无策。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
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债权也应具有不可侵性。
否定说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当下交易的要求,不能够给债权人提供安全保障。但是肯定说的理由并不能够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依据债权将来可以期待的各种合法权益总和。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 “债权不因其为‘相对权’而不受保护,亦不因其为‘权利’而当然应与人格权或所有权受同样的保护,债权如何加以保护,不是法律概念的推演,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接下来笔者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司法实践阐释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行性的启示。
1.大陆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之实践
在法国,关于第三人侵权的认定是根据一系列判例法发展来的。1908 年的Randnitz V.Doeuillet案最具代表性。该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院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相关规定,任何人因其过错致他人受到损害,该行为人应付赔偿责任。维持上述判决。 该经典案例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在司法中的实践,更重要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自此在法国确立。
2.英美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之实践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没有债的概念。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认定为妨碍合同权利行使的行为。
1853 年的Lumley v.Gye案是英国法确立侵害债权制度里程碑的案例。本案初次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认可了第三人妨碍合同的侵权行为。原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法律依据,其意义深远。
美国深受英国法的影响,其在《侵权行为法重述(二)》对侵害债权行为下了明确的定义。不管商事关系是明示还是默示的,最后一般都可回归到合同上。
3.二大法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认定比较综述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债权成立侵权在理论基础上虽有争议, 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都均予以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依据这些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具备可行性的。
四、中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之必要
首先,第三人侵害债权需要侵权行为法调整。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一般认定侵权行为需要四个要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件,理应将其定性为侵权。
王泽鉴先生认为债权的保护,不是从法律概念上推理出来的。因此,债权不因它的“相对权”身份而不受保护;也不因它是“权利”的身份而必然同人格权或者所有权一样受保护。
最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效率价值。法谚曰:“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公正作为诉讼法最高价值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应追求的宗旨之一。针对第三人的话,则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关系获取补偿。如不当得利制度,原物返还请求权等。这种救济模式是不符合现代交易的效率价值。反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若设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债务人、第三人作为被起诉对象。从而实现程序法的效率价值。
五、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放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范畴下探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助于完成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推动交易的有序性。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民商法研究》(第三辑),[M]法律
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澤鉴:《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汤思芹(1993-),女,汉族,湖北荆门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