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人大换届结束,由于组织人事调整,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常遇到补选个别领导干部为同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问题,哪些人必须补选,哪些人需要补选,补选所需的要件、程序有哪些,有的有法律规定,有的没有法律依据。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浅谈一下人大代表补选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代表出缺问题。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辞去代表职务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以上七种情形,经同级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常委会确认公布,即形成代表出缺。值得注意的是,人大代表的调离有两种情形:一是调离驻地的行政区域,而没有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县人大代表,从一个乡镇调到另一个乡镇,原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名额虽然减少了,但是县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没有变,因此这名代表没有出缺。二是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县人大代表调到另一个县工作,选举其为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出缺。
二、坚持一对一补选。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也就是说,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调换。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原选区,要补选代表时只能在该选区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出缺在原选举单位。如,利辛县选举产生的亳州市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利辛县,可以在利辛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也可以在利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亳州市人大代表,不能在其他县区补选利辛县出缺的亳州市人大代表。
三、适应差额选举。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实际操作中,不管是选区补选县乡级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不提出差额,大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但在补选人大代表过程中,仍然应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即允许选民或代表提出新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没有新的代表候选人提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四、坚持应补优先。在人事变动中,有两个人必须依法补选或者增选为人大代表。其一,新任同级党委书记必须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因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级党委书记必须主持大会主席团,同时还应补选或者增选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在召开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下一级的党委书记一般应被推选为本代表团团长。其二,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必须首先补选或者增选为该级人大代表,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本级人大代表才有资格被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人事变动中,新任党委的副职、常委,如果代表有出缺,优先考虑,给予补选,因人大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同级党委如果是代表的,又没有兼任政府的职务,一般被安排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新任政府的正职,一般应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新任政府的副职或者是挂职干部,一般不宜选为同级人大代表。
五、按法定程序操作。不管是补选县乡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有的程序一步都不能少。比如,在补选县乡人大代表时,需要确定代表选举日(如有多名同一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应确定为同一天),查找出缺代表的选区,选民补正、公布,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资格确认等。不过补选代表的程序与换届选举相比,还是简单一些。比如,根据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对补选或者增选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再如,补选县乡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公布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同级人大可以根据情况,公布三到五日,让选区选民了解情况,即可进行选举。
六、增选必须差额。换届选举中,人大常委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一般都会预留名额,以备届中“救急”。届中使用预留名额指标时,适用于选举法规定的差额选举程序,必须进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届中增选代表,大多是增选个别领导干部为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际操作中,一般提出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一名的代表候选人,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了。
七、补选增选不可混淆。补选和增选两种形式,届中都可以选举人大代表,相对而言,补选的程序比较简单,很多人更倾向使用补选的程序,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有没有出缺,坚持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马虎,更不能迷糊。严禁把另一个选区的出缺,拿到这个选区进行补选,比如某镇党委书记是县人大代表,组织调其到县城工作,组织又任命一名新的镇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要选举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恰好其他乡镇县人大代表有出缺,这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把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调配到该乡镇,但在选举该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时,不适应于补选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差额选举,结果才能有效。
(作者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一、代表出缺问题。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辞去代表职务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以上七种情形,经同级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常委会确认公布,即形成代表出缺。值得注意的是,人大代表的调离有两种情形:一是调离驻地的行政区域,而没有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县人大代表,从一个乡镇调到另一个乡镇,原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名额虽然减少了,但是县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没有变,因此这名代表没有出缺。二是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县人大代表调到另一个县工作,选举其为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出缺。
二、坚持一对一补选。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也就是说,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调换。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原选区,要补选代表时只能在该选区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出缺在原选举单位。如,利辛县选举产生的亳州市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利辛县,可以在利辛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也可以在利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亳州市人大代表,不能在其他县区补选利辛县出缺的亳州市人大代表。
三、适应差额选举。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实际操作中,不管是选区补选县乡级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不提出差额,大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但在补选人大代表过程中,仍然应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即允许选民或代表提出新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没有新的代表候选人提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四、坚持应补优先。在人事变动中,有两个人必须依法补选或者增选为人大代表。其一,新任同级党委书记必须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因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级党委书记必须主持大会主席团,同时还应补选或者增选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在召开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下一级的党委书记一般应被推选为本代表团团长。其二,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必须首先补选或者增选为该级人大代表,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本级人大代表才有资格被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人事变动中,新任党委的副职、常委,如果代表有出缺,优先考虑,给予补选,因人大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同级党委如果是代表的,又没有兼任政府的职务,一般被安排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新任政府的正职,一般应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新任政府的副职或者是挂职干部,一般不宜选为同级人大代表。
五、按法定程序操作。不管是补选县乡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有的程序一步都不能少。比如,在补选县乡人大代表时,需要确定代表选举日(如有多名同一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应确定为同一天),查找出缺代表的选区,选民补正、公布,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资格确认等。不过补选代表的程序与换届选举相比,还是简单一些。比如,根据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对补选或者增选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再如,补选县乡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公布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同级人大可以根据情况,公布三到五日,让选区选民了解情况,即可进行选举。
六、增选必须差额。换届选举中,人大常委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一般都会预留名额,以备届中“救急”。届中使用预留名额指标时,适用于选举法规定的差额选举程序,必须进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届中增选代表,大多是增选个别领导干部为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际操作中,一般提出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一名的代表候选人,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了。
七、补选增选不可混淆。补选和增选两种形式,届中都可以选举人大代表,相对而言,补选的程序比较简单,很多人更倾向使用补选的程序,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有没有出缺,坚持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马虎,更不能迷糊。严禁把另一个选区的出缺,拿到这个选区进行补选,比如某镇党委书记是县人大代表,组织调其到县城工作,组织又任命一名新的镇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要选举新任党委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恰好其他乡镇县人大代表有出缺,这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把其他乡镇出缺代表的名额调配到该乡镇,但在选举该书记为县人大代表时,不适应于补选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差额选举,结果才能有效。
(作者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