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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政治史上的王朝周期律是政治体制内部的矛盾冲突作用的结果,具体可归纳为四大悖论。要破解王朝周期律,就必须解决中国传统政治运转中的四大悖论。
[关键词] 王朝周期律;传统政治;悖论
[中图分类号] D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2-0019-03
早在延安时代,郭沫若先生即应毛泽东之约写下了名动一时的《甲申三百年祭》,探讨夺取政权之后,能否长期执政的问题。新中国诞生前夜,黄炎培先生则向毛泽东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王朝周期律问题。人们都意识到了“改朝换代”是中国政治变迁史的一个突出特色。过去任何一个王朝短则数十年,长则二三百年,都会寿终正寝,让位于新的王朝。每一个王朝都想一世、二世,传之万世,为什么又摆脱不了周期律?有人认为是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人口压力与生存压力所致;还有不少学者借用“帕金森定律”解释中国古代政治中的冗官与冗政,并认为这是政治腐败以致政治覆亡的主导原因。不过,细细品味一下中国传统政治,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王朝政治的周期性振荡不是只靠哪一定律或原因能解释的,它是政治体制内部的矛盾冲突与悖逆的综合特性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可大致归纳为四大悖论。
悖论之一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实际上是中央王朝与一级行政大区之间的关系,2000多年来,一直处在集权与分权的矛盾之中。每当集权之时,便是中央权力过重而地方权力过弱;每当分权之时,又会地方权力过重而中央权力过弱,甚至引发分裂割据以至王朝覆亡。自秦到清,中国地方政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依次为郡政阶段、州政阶段、省政阶段。每个阶段都是这一矛盾调适的产物。
秦惩秦秋战国分裂之弊,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实行郡县两级制,汉沿袭之,是为郡政阶段。自秦至西汉时期,郡一级的权力较为集中;郡守集行政、经济、民政、司法诸权于一身,一郡所有事务都经由郡守上传或下达;与之相应,郡守地位颇高,尚书令、尚书仆射有外任郡守者,郡守也往往可以入为三公九卿;另外,作为其副贰的郡尉掌军事、监郡御史掌监察。自武帝始,为加强对郡守的控制,在全国范围内设十三部州,十三部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官,主要以郡守为监察对象。到东汉时代,州刺史渐成一级长官,权力过重,尾大不掉,在东汉末年的分崩离析中,他们成为主要的割据者。
自魏晋至宋为州政阶段。一方面,举国之内,实行州县二级制;另一方面,在州与中央王朝之间,又断断续续但又越来越明确地存在着一级组织,从汉之部州、唐之道,到北宋之路,重复地实现着由监察大区向行政大区的转变。因此,又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二级制向三级制的过渡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中,唐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唐代仍实行地方二级体制,即州县制,也试图在州之上设立监察大区,所设各道观察使、黜陟使、采访使、按察使以及节度使等等,最初都是只负有监察或某一专项事务。但在运转的过程中又是渐以坐大,拥有了一道之中的军政全权,成为一方割据者。
唐代后期,面对地方割据势力的日益发展,唐王朝在可能的范围内运用了巡院这一新设机构对地方加强控制与管理。巡院本来只是盐铁转运使派驻各地治理私盐的机构,所职掌渐宽,督理财赋,监控地方,俨然一方大员。实质上具备着中央政府派出机构的身份,遇事可直接“状报中书门下”。唐中央之所以对江南有比较稳定的控制,与当地巡院机构之完备不无关系。不过,在唐后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强藩跋扈已成事实,巡院对此也无能为力。至北宋立国,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使我国地方政体正式由监察大区向行政大区过渡,维护了中央集权统治。
自元至明清为省政阶段。这一阶段,实行了比较规范的省、州(府)、县地方三级政制。但是,与郡政时代之郡以及州政时代之部州、诸道相比,明与清前期的省政运转有三个显著特点:其一是省级权力的分割恰如其分,既避免了过分集权之悍,又无诸权分散之弱。如明前期,一省之中,布政、按察、都指挥三司并存,均直接向中央王朝负责;中期以后,虽然大政统于督抚,但中央王朝各有司对省内诸司的制约仍十分有力。其二是地方大吏督抚分设,相互制约。也颇见成效。其三是省级军事、监察、漕赋诸权弱化,以中央王朝的垂直管理为主,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但到了清后期,督抚权力开始强化,中央集权与地方的矛盾又出现紧张。清末民初各地倒清起义者,相当一部分是清朝督抚,民初军阀中,出身于此者也颇有人在。
悖论之二是政治运转中的专制主义与民主因素。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的集中体现是君主专制,但中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是有一定限制的,专制的樊笼之中还包含有一定的民主因素。诚然,君主是最高权力的标志,生杀予夺,一言九鼎,但他们又不完全是为所欲为,从秦皇汉武到唐宗宋祖都有被臣下封驳成命、不得行使威权的无可奈何。要而言之,历史时期对君主专制权力的制约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朝野所拥有的议政言事权。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上书言事,评论国是,一些有所作为的君主往往很看重这些朝野议论。刘邦先要定都洛阳,后来接受了戌卒娄敬的建议建都长安,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另一方面是朝会议事制度。自秦汉至明清,国家大政一般是先在朝堂之上群臣共议,最后由君主裁定。君主一人发自宸中的制置固然也为数不少,但朝会议事中对君主意见的否决也时而可见。贞观年间,唐太宗要降低百姓服兵役的年龄,结果朝议之时被魏徵等人坚决否定。第三个方面是谏议、封驳机构的制约。谏议大夫一类的职官通设于各朝,其职掌是匡正君主及朝政过失。隋唐三省之中的门下省,实际上也是专门的封驳审议机构,没有门下省的认可,帝王诏书便难以下达。另外,元老宿旧、外戚宦官等等也都可以对君主的专制施加影响。当然,这种影响与上述内容性质不同。
中国政治史上这种民主与专制的结合虽然有利于政治的调谐,但又容易导致民主缺乏机制,专制不够有力,致使议而不决,政令不通,机构叠架,行政效率低下。看一下中国古代中枢政治的变迁史,我们便能体会到这种政治遗传的由来。秦与西汉初年的丞相府,兼决策与执行于一体,丞相的确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辅,既是专制权力的辅弼,又是其重要掣肘。所以,武帝时代,为加强君主专制,创立了内外朝制;至东汉,台阁成为王朝权力的中枢,三公九卿形同虚设;经过魏晋南北朝的演化,隋唐又有了新的三省六部;宋则是中书、枢密、三司三足鼎立;至明朝,又废除宰相制,有了六部尚书直领于君主等等。这一变化趋向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这一变化的主线是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是专制向民主因素的步步蚕食,其方式是帝王权力的集中化和权臣与权力机构的不断外臣化或边缘化。其二,这一变化的过程实际上又是君主向被其排斥的权臣与有司的妥协过程,他们的权力虽然不断被剥夺,但衙署品秩依然如故。如三公九卿便一直延续至明清时代,这是机构叠架、冗官冗政的重要根源。
悖论之三是政治组合中的贵族制与官僚制。就贵族制而言,典型的贵族政治在战国时代已告终结,自战国秦汉始,中国政治实际上是以官僚制为主体的官僚制与贵族制的复合体。贵族制下的贵族与政权的关系是一种权益分割与共同拥有的关系,其特点是稳定的代代相传的身份、等级与权益;官僚制下的官僚与政权的关系则是行为与利益的准契约关系,官僚们是依据自己对政权的服务取得权益,对这一关系,《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曾形象地比喻为雇主与佣耕者的关系,其特点则是政治社会的相对开放、平等与人们身份的不稳定性。从政治统治集团的来源看,自战国以来,各类官员的选拔任用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官员选用的范围还是比较广阔的。门荫制作为贵族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也一直存在,但门荫入官的数量不足以与选拔任用相匹敌,而且门荫也不同于春秋以前贵族制下的子承父位,只是授予高级官僚子弟一定品级的官位而已。在这样一种体制中,出身平民的达官贵人时而可见,朝为布衣、暮致卿相也成为许多平民士子终生的追求。与之相适应,则是整个政治统治集团包括帝王将相也就没有那么多的不可改移的神圣光环。秦时陈胜就发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此后在民间所流行的“皇帝轮流作,明年到我家”的谣谚也不仅仅是口头谐谑,事实上,千百年来,一直在重复着这样的历史。
我们必须看到,贵族制与官僚制的结合是不同政治体制间的一种互补,贵族制下的家国一体的责任感与义务感,官僚制下的制度化与效能化,都是其内在的良性机制。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在两种体制互补的同时,也出现了各自的权益补偿效应。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僚,虽然是设官分职,受雇于帝王及王朝政权,但贵族制的传统,又使得他们视职位为自己的禁脔,是国家权益的一种分割;忠臣、孝子观念的等同,反映的也是这种家国一体的理念。这一理念造就了一定的正面效应,所谓“爱民如子”的“父母官”意识,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伦理都是由此而来;但其负面效应则是对自身法定利益的不满足与责任感的淡漠。贵族的世袭权利没有了,贵族制下的封邑也转化成了屈指可数的俸禄。因而,利用职位的额外索取便成为司空见惯的陋习,尽管许多朝代都有厚禄养廉的设想或举措,但“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诱惑更大。贵族制下的责任感源于家国一体。官僚则只是帝王层层豢养的产物,他们的第一义务是对帝王负责,对辟用他们的上司负责,而不是对职位负责,更不是对所部民众负责,范仲淹的那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观念实在是凤毛麟角,而且只是内身自修的结果,并非制度使然。
悖论之四是政治建构中的法制与人治。就历史上的法制而言。自秦汉以来,政治家们都在标榜以法治天下,而且历朝历代也都十分注重法律的编修,从秦律、汉九章律到大清律,法律典章的编修不绝如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与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包公成为戏剧舞台所着意渲染的话题。法典之完备、律令条文之系统,堪称古代世界之最。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就法治社会而言,应当是律令条文规范人的行为,而在中国古代社会,却是人的意志左右律令条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或者是一个人治与法治混合的社会。一方面,法律的编修体现的是帝王与极少数人的意志,即便如此,法律的解释权、修订权都系于帝王一身,诏令敕文是最高的法律规定,可以凌驾于所有的成文法典之上;而且作为地方政府州县长官的符命也是当地的最高准则,在中央集权削弱之时,甚至会出现“得诏书,但挂璧;州县符,如霹雳”的现象。政治社会的运行依据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如说是诏敕符命更确切一些。另一方面,从帝王到各级行政长官们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又往往可以抛开法律的或者诏敕符命的依据,依据个人的经验、习惯与好恶左右政治。这样的事例俯拾即是。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皇权的使用。
在传统政治的运转中,皇权至高无上,无所不能,皇权的这种特殊作用来自于一个基本的法理设定,即皇帝个人是国家的唯一立法者、最高执法人与监察人,而且帝王之意志又是法上之法,可以随时修正、补充现有成法,可以不受现有成法的约束。西汉武帝时酷吏杜周在审决案件时,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完全以武帝好恶为准,当有人责问其“君为天下决乎?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时,他的回答是:“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实际上道出了传统法理的一个重要真谛。于法如此,在政治的实际运转中更是如此。看一下各王朝的行政运转,不难发现,律令以外的宸断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运转的主序。所谓宸断,是指帝王个人在司法与行政运转中所发出的种种指令。以清代为例,皇帝可以主动对某项事务进行指示,其“上谕”、“敕谕”,多由内阁草拟,再以皇帝名义发出,可以直接向某一具体官员下达机要指令,称“廷寄”;一些重要的诏令,则由军机处草拟,皇帝认可后由驿站直送本人。宸断的主要方式还有批答臣下题本与奏折,有“批红”与“朱批”两类。在实际的司法与行政运转中,这种宸断的地位与作用远在律令制度之上。
在各王朝的行政运转中,除了王朝正规的运转体系外,帝王往往还都拥有个人的权力运转系统。这种个人的权力运转系统主要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因人设事,不拘常格,而且具有很大的伸缩弹性;它的存在已不是对法定的正统运转体系的补充,而是不断的取代与被取代。中枢权力的扩大与剥离的过程,实际上是这一现象的集中体现。帝王个人权力运行体系的另一个表现是代表皇帝个人的临时差遣人员在地方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当地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帝王们不是立足于原有管理机构的调整与加强,也不是着眼于机制的修补与整合,而是一次又一次地派出钦差大员,试图通过大员们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汉武帝时的部刺史,唐朝的诸道采访使、观察使,明代的巡抚、都督、经略其本来都是这样临时派出的钦差大员。帝王个人权力体系的第三个表现是权力的临时赋予。一官员本为某职,职责权力十分清楚,但为了有效地将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帝王们往往可以赋予其另外的职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唐顺宗永贞年间,王叔文、王伾、韦执谊等人深得顺宗信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时,王叔文与王伾仅是翰林学士,都是虚职,并无实权,但顺宗却赋予其行政全权。因此,杜佑等宰相们都被撇在了一边,韦执谊虽然也是宰相,但在王叔文政治集团中却只是配角。
客观地说,人治与法治的结合应当说基本上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较单一的人治或法治易于调控,但也易于走向泛人治化或泛法治化。但是,这种结合的度又是一个易于变幻、极难把握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两者并未有机地融为一体,而是在以人治为核心的前提下两套体系的重叠运行,一套是帝王诏令与地方符命体系,一套是各成文法典体系。其中,帝王诏令是高于一切的政治运作之源。这样,以君主为首的大小官员事权层层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为腐败铺设了有效的温床;而各种法典与制度的“规范”与“标准”,又必然造就庞大帝国政治体系运转中的繁复与低效。因此,泛人治造就的专制腐败与泛法治造就的冗官、冗政与冗文在中国古代社会都十分突出。
要之,上述悖论实际上都是政治上的二律背反,但又的确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客观实在。在开国之初至王朝前期,政治新构、机制健全,不同方面的政治要素可以互补互动,其实际效果往往过于其中任何一种单一体制要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政治的沉积,不同的政治要素的壮大与体制要素的异化,其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愈演愈烈,从而酿成了一个又一个的政治黑洞,以至于吞噬整个王朝。因此,要破解王朝周期律,就必须有效地把握与解决中国传统政治运转中的四大悖论。
(本文作者:山东省教育厅厅长、教授)
[关键词] 王朝周期律;传统政治;悖论
[中图分类号] D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02-0019-03
早在延安时代,郭沫若先生即应毛泽东之约写下了名动一时的《甲申三百年祭》,探讨夺取政权之后,能否长期执政的问题。新中国诞生前夜,黄炎培先生则向毛泽东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王朝周期律问题。人们都意识到了“改朝换代”是中国政治变迁史的一个突出特色。过去任何一个王朝短则数十年,长则二三百年,都会寿终正寝,让位于新的王朝。每一个王朝都想一世、二世,传之万世,为什么又摆脱不了周期律?有人认为是小农经济的不稳定性所致;也有人认为是人口压力与生存压力所致;还有不少学者借用“帕金森定律”解释中国古代政治中的冗官与冗政,并认为这是政治腐败以致政治覆亡的主导原因。不过,细细品味一下中国传统政治,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王朝政治的周期性振荡不是只靠哪一定律或原因能解释的,它是政治体制内部的矛盾冲突与悖逆的综合特性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可大致归纳为四大悖论。
悖论之一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实际上是中央王朝与一级行政大区之间的关系,2000多年来,一直处在集权与分权的矛盾之中。每当集权之时,便是中央权力过重而地方权力过弱;每当分权之时,又会地方权力过重而中央权力过弱,甚至引发分裂割据以至王朝覆亡。自秦到清,中国地方政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依次为郡政阶段、州政阶段、省政阶段。每个阶段都是这一矛盾调适的产物。
秦惩秦秋战国分裂之弊,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实行郡县两级制,汉沿袭之,是为郡政阶段。自秦至西汉时期,郡一级的权力较为集中;郡守集行政、经济、民政、司法诸权于一身,一郡所有事务都经由郡守上传或下达;与之相应,郡守地位颇高,尚书令、尚书仆射有外任郡守者,郡守也往往可以入为三公九卿;另外,作为其副贰的郡尉掌军事、监郡御史掌监察。自武帝始,为加强对郡守的控制,在全国范围内设十三部州,十三部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官,主要以郡守为监察对象。到东汉时代,州刺史渐成一级长官,权力过重,尾大不掉,在东汉末年的分崩离析中,他们成为主要的割据者。
自魏晋至宋为州政阶段。一方面,举国之内,实行州县二级制;另一方面,在州与中央王朝之间,又断断续续但又越来越明确地存在着一级组织,从汉之部州、唐之道,到北宋之路,重复地实现着由监察大区向行政大区的转变。因此,又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二级制向三级制的过渡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中,唐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唐代仍实行地方二级体制,即州县制,也试图在州之上设立监察大区,所设各道观察使、黜陟使、采访使、按察使以及节度使等等,最初都是只负有监察或某一专项事务。但在运转的过程中又是渐以坐大,拥有了一道之中的军政全权,成为一方割据者。
唐代后期,面对地方割据势力的日益发展,唐王朝在可能的范围内运用了巡院这一新设机构对地方加强控制与管理。巡院本来只是盐铁转运使派驻各地治理私盐的机构,所职掌渐宽,督理财赋,监控地方,俨然一方大员。实质上具备着中央政府派出机构的身份,遇事可直接“状报中书门下”。唐中央之所以对江南有比较稳定的控制,与当地巡院机构之完备不无关系。不过,在唐后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强藩跋扈已成事实,巡院对此也无能为力。至北宋立国,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使我国地方政体正式由监察大区向行政大区过渡,维护了中央集权统治。
自元至明清为省政阶段。这一阶段,实行了比较规范的省、州(府)、县地方三级政制。但是,与郡政时代之郡以及州政时代之部州、诸道相比,明与清前期的省政运转有三个显著特点:其一是省级权力的分割恰如其分,既避免了过分集权之悍,又无诸权分散之弱。如明前期,一省之中,布政、按察、都指挥三司并存,均直接向中央王朝负责;中期以后,虽然大政统于督抚,但中央王朝各有司对省内诸司的制约仍十分有力。其二是地方大吏督抚分设,相互制约。也颇见成效。其三是省级军事、监察、漕赋诸权弱化,以中央王朝的垂直管理为主,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但到了清后期,督抚权力开始强化,中央集权与地方的矛盾又出现紧张。清末民初各地倒清起义者,相当一部分是清朝督抚,民初军阀中,出身于此者也颇有人在。
悖论之二是政治运转中的专制主义与民主因素。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的集中体现是君主专制,但中国历史上的君主专制是有一定限制的,专制的樊笼之中还包含有一定的民主因素。诚然,君主是最高权力的标志,生杀予夺,一言九鼎,但他们又不完全是为所欲为,从秦皇汉武到唐宗宋祖都有被臣下封驳成命、不得行使威权的无可奈何。要而言之,历史时期对君主专制权力的制约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朝野所拥有的议政言事权。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上书言事,评论国是,一些有所作为的君主往往很看重这些朝野议论。刘邦先要定都洛阳,后来接受了戌卒娄敬的建议建都长安,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另一方面是朝会议事制度。自秦汉至明清,国家大政一般是先在朝堂之上群臣共议,最后由君主裁定。君主一人发自宸中的制置固然也为数不少,但朝会议事中对君主意见的否决也时而可见。贞观年间,唐太宗要降低百姓服兵役的年龄,结果朝议之时被魏徵等人坚决否定。第三个方面是谏议、封驳机构的制约。谏议大夫一类的职官通设于各朝,其职掌是匡正君主及朝政过失。隋唐三省之中的门下省,实际上也是专门的封驳审议机构,没有门下省的认可,帝王诏书便难以下达。另外,元老宿旧、外戚宦官等等也都可以对君主的专制施加影响。当然,这种影响与上述内容性质不同。
中国政治史上这种民主与专制的结合虽然有利于政治的调谐,但又容易导致民主缺乏机制,专制不够有力,致使议而不决,政令不通,机构叠架,行政效率低下。看一下中国古代中枢政治的变迁史,我们便能体会到这种政治遗传的由来。秦与西汉初年的丞相府,兼决策与执行于一体,丞相的确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辅,既是专制权力的辅弼,又是其重要掣肘。所以,武帝时代,为加强君主专制,创立了内外朝制;至东汉,台阁成为王朝权力的中枢,三公九卿形同虚设;经过魏晋南北朝的演化,隋唐又有了新的三省六部;宋则是中书、枢密、三司三足鼎立;至明朝,又废除宰相制,有了六部尚书直领于君主等等。这一变化趋向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这一变化的主线是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是专制向民主因素的步步蚕食,其方式是帝王权力的集中化和权臣与权力机构的不断外臣化或边缘化。其二,这一变化的过程实际上又是君主向被其排斥的权臣与有司的妥协过程,他们的权力虽然不断被剥夺,但衙署品秩依然如故。如三公九卿便一直延续至明清时代,这是机构叠架、冗官冗政的重要根源。
悖论之三是政治组合中的贵族制与官僚制。就贵族制而言,典型的贵族政治在战国时代已告终结,自战国秦汉始,中国政治实际上是以官僚制为主体的官僚制与贵族制的复合体。贵族制下的贵族与政权的关系是一种权益分割与共同拥有的关系,其特点是稳定的代代相传的身份、等级与权益;官僚制下的官僚与政权的关系则是行为与利益的准契约关系,官僚们是依据自己对政权的服务取得权益,对这一关系,《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曾形象地比喻为雇主与佣耕者的关系,其特点则是政治社会的相对开放、平等与人们身份的不稳定性。从政治统治集团的来源看,自战国以来,各类官员的选拔任用制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官员选用的范围还是比较广阔的。门荫制作为贵族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也一直存在,但门荫入官的数量不足以与选拔任用相匹敌,而且门荫也不同于春秋以前贵族制下的子承父位,只是授予高级官僚子弟一定品级的官位而已。在这样一种体制中,出身平民的达官贵人时而可见,朝为布衣、暮致卿相也成为许多平民士子终生的追求。与之相适应,则是整个政治统治集团包括帝王将相也就没有那么多的不可改移的神圣光环。秦时陈胜就发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此后在民间所流行的“皇帝轮流作,明年到我家”的谣谚也不仅仅是口头谐谑,事实上,千百年来,一直在重复着这样的历史。
我们必须看到,贵族制与官僚制的结合是不同政治体制间的一种互补,贵族制下的家国一体的责任感与义务感,官僚制下的制度化与效能化,都是其内在的良性机制。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在两种体制互补的同时,也出现了各自的权益补偿效应。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僚,虽然是设官分职,受雇于帝王及王朝政权,但贵族制的传统,又使得他们视职位为自己的禁脔,是国家权益的一种分割;忠臣、孝子观念的等同,反映的也是这种家国一体的理念。这一理念造就了一定的正面效应,所谓“爱民如子”的“父母官”意识,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伦理都是由此而来;但其负面效应则是对自身法定利益的不满足与责任感的淡漠。贵族的世袭权利没有了,贵族制下的封邑也转化成了屈指可数的俸禄。因而,利用职位的额外索取便成为司空见惯的陋习,尽管许多朝代都有厚禄养廉的设想或举措,但“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诱惑更大。贵族制下的责任感源于家国一体。官僚则只是帝王层层豢养的产物,他们的第一义务是对帝王负责,对辟用他们的上司负责,而不是对职位负责,更不是对所部民众负责,范仲淹的那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观念实在是凤毛麟角,而且只是内身自修的结果,并非制度使然。
悖论之四是政治建构中的法制与人治。就历史上的法制而言。自秦汉以来,政治家们都在标榜以法治天下,而且历朝历代也都十分注重法律的编修,从秦律、汉九章律到大清律,法律典章的编修不绝如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与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包公成为戏剧舞台所着意渲染的话题。法典之完备、律令条文之系统,堪称古代世界之最。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就法治社会而言,应当是律令条文规范人的行为,而在中国古代社会,却是人的意志左右律令条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或者是一个人治与法治混合的社会。一方面,法律的编修体现的是帝王与极少数人的意志,即便如此,法律的解释权、修订权都系于帝王一身,诏令敕文是最高的法律规定,可以凌驾于所有的成文法典之上;而且作为地方政府州县长官的符命也是当地的最高准则,在中央集权削弱之时,甚至会出现“得诏书,但挂璧;州县符,如霹雳”的现象。政治社会的运行依据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如说是诏敕符命更确切一些。另一方面,从帝王到各级行政长官们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又往往可以抛开法律的或者诏敕符命的依据,依据个人的经验、习惯与好恶左右政治。这样的事例俯拾即是。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皇权的使用。
在传统政治的运转中,皇权至高无上,无所不能,皇权的这种特殊作用来自于一个基本的法理设定,即皇帝个人是国家的唯一立法者、最高执法人与监察人,而且帝王之意志又是法上之法,可以随时修正、补充现有成法,可以不受现有成法的约束。西汉武帝时酷吏杜周在审决案件时,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完全以武帝好恶为准,当有人责问其“君为天下决乎?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时,他的回答是:“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实际上道出了传统法理的一个重要真谛。于法如此,在政治的实际运转中更是如此。看一下各王朝的行政运转,不难发现,律令以外的宸断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运转的主序。所谓宸断,是指帝王个人在司法与行政运转中所发出的种种指令。以清代为例,皇帝可以主动对某项事务进行指示,其“上谕”、“敕谕”,多由内阁草拟,再以皇帝名义发出,可以直接向某一具体官员下达机要指令,称“廷寄”;一些重要的诏令,则由军机处草拟,皇帝认可后由驿站直送本人。宸断的主要方式还有批答臣下题本与奏折,有“批红”与“朱批”两类。在实际的司法与行政运转中,这种宸断的地位与作用远在律令制度之上。
在各王朝的行政运转中,除了王朝正规的运转体系外,帝王往往还都拥有个人的权力运转系统。这种个人的权力运转系统主要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因人设事,不拘常格,而且具有很大的伸缩弹性;它的存在已不是对法定的正统运转体系的补充,而是不断的取代与被取代。中枢权力的扩大与剥离的过程,实际上是这一现象的集中体现。帝王个人权力运行体系的另一个表现是代表皇帝个人的临时差遣人员在地方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当地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帝王们不是立足于原有管理机构的调整与加强,也不是着眼于机制的修补与整合,而是一次又一次地派出钦差大员,试图通过大员们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汉武帝时的部刺史,唐朝的诸道采访使、观察使,明代的巡抚、都督、经略其本来都是这样临时派出的钦差大员。帝王个人权力体系的第三个表现是权力的临时赋予。一官员本为某职,职责权力十分清楚,但为了有效地将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帝王们往往可以赋予其另外的职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唐顺宗永贞年间,王叔文、王伾、韦执谊等人深得顺宗信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时,王叔文与王伾仅是翰林学士,都是虚职,并无实权,但顺宗却赋予其行政全权。因此,杜佑等宰相们都被撇在了一边,韦执谊虽然也是宰相,但在王叔文政治集团中却只是配角。
客观地说,人治与法治的结合应当说基本上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较单一的人治或法治易于调控,但也易于走向泛人治化或泛法治化。但是,这种结合的度又是一个易于变幻、极难把握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两者并未有机地融为一体,而是在以人治为核心的前提下两套体系的重叠运行,一套是帝王诏令与地方符命体系,一套是各成文法典体系。其中,帝王诏令是高于一切的政治运作之源。这样,以君主为首的大小官员事权层层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为腐败铺设了有效的温床;而各种法典与制度的“规范”与“标准”,又必然造就庞大帝国政治体系运转中的繁复与低效。因此,泛人治造就的专制腐败与泛法治造就的冗官、冗政与冗文在中国古代社会都十分突出。
要之,上述悖论实际上都是政治上的二律背反,但又的确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客观实在。在开国之初至王朝前期,政治新构、机制健全,不同方面的政治要素可以互补互动,其实际效果往往过于其中任何一种单一体制要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政治的沉积,不同的政治要素的壮大与体制要素的异化,其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愈演愈烈,从而酿成了一个又一个的政治黑洞,以至于吞噬整个王朝。因此,要破解王朝周期律,就必须有效地把握与解决中国传统政治运转中的四大悖论。
(本文作者:山东省教育厅厅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