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缺陷、候选人缺陷与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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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聚集民意、表达诉求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意义重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但是,人大代表选举的政治实践却常常陷入困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投票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表现出“公意”难以达成、民主能力不足、先天监督刚性缺失以及选举权寻租等缺陷;候选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显示出有效竞争不足、公共精神阙如、经济人理性、民主目标漂移以及不正当方式拉票等缺陷。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是人大代表选举面临的严峻挑战,能否成功消弭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合法有效运行。因此,必须从人大代表选举的实际情况出发,抓住竞争、责任、参与、监管与法律等关键环节,严密扎牢制度笼子,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关键词:人大代表选举;投票人缺陷;候选人缺陷;制度笼子
  中图分类号:D6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0)23-0066-14
  Voter Imperfections,Candidate Imperfections and Institutional Cage
  ——Dilemma for the Election of NPC Deputies and Its Governance
  XIEQiqinPENGJunhua
  Abstract:As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of China,the People’s Congres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gathering public opinions,expressing appeals and realizing the people’s position of being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It is on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arrangement with the mos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However,the political practice of the election of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s always fallen into trouble again and again,becoming the Achilles heel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In the election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es,the voters show such defects as difficulty in achieving "public will",lack of democratic ability,rigid inborn supervision and rent-seeking,etc.In the election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es,candidates show such defects as lack of effective competition,lack of public spirit,economic rationality,drift of democratic goals and improper ways to solicit votes.Voter imperfections and candidate imperfections are the biggest challenge in the election of NPC deputies.Therefore,we must proceed from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election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es,grasp the key links such as competition,responsibility,participation,supervision and law,and tighten the institutional cage to ensure the people’s power as masters of the country.
  Key Words:election of deputies to People’s Congresses;voter imperfections;candidate imperfections;institutional cage
  一、問题的提出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下文简称“人大”)制度的优势在于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然而,近年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1]、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2]、辽宁拉票贿选案[3]、等先后被党中央通报。一桩又一桩贿选事件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动摇了党和政府执政合法性,威胁到人民当家作主。正如湖南省委在通报衡阳破坏选举案的调查处理情况时强调的,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4]。基于此,本文探讨的问题是,人大贿选案为什么频频发生?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此类事件的重演?
  人大贿选事件表明:在人大代表选举场域中,投票人和候选人总是显示出有限理性或机会主义等行为缺陷,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短板。本文试从经济人假设和性恶论等理论出发,结合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实践,深入分析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所面临的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并提出扎牢制度笼子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一)研究现状
  贿选事件是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国内,现有研究主要集中探讨人大代表选举困境的政治生态、权力寻租、制度建设以及法理因由等。比如,南充贿选案被归咎为政治生态失衡,主张重构良好政治生态[5];辽宁贿选案和衡阳贿选案被强调是特定制度缺陷和政治生态环境相结合的结果,主张构建法治秩序、完善选举制度及保障民众参与权利[6]。在辽宁贿选案中,人大代表选举被认为存在党组织提名不规范、提名主持机构不中立、正式代表候选人未明确、代表候选人资格未要求等问题[7]。人大代表贿选被看作是一种选举权的异化,表现为理性人寻租,主张培育公民公共精神、增强公民身份认同、加强选举过程监督等[8]。有学者认为,人大制度存在程序制度缺失和重要制度不连贯等问题,主张通过修改宪法、选举法和组织法及加强程序建设来防范制度风险[9]。从法律视角反思,人大贿选在于选举法采用行政管理思维,体现为“选举管理机关”的保选功能和确保提名人主导地位,主张采取代议法思维[10]。有效规制贿选的办法被认为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刑惩治和完善选举制度等[11]。人大代表贿选问题出在“代表候选人提名”这一相对密闭的空间之中[12]。在商言政的民营企业家当代表被认为是为了获取特权[13]。在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贿选事件发生的原因在于:贿选者扭曲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升迁动机、部分选民及人大代表政治权利和责任意识淡漠以及制度缺陷和操作变形[14]。破坏选举罪中有关“贿选”的侦查管辖、行为认定以及犯罪构成等若干法律问题需要理论诠释和法律规制[15]。还有学者论证了将衡阳贿选事件定性为“三个挑战”的正当性依据,分析了事件发生原因及由此引发的“宪法危机”,并提出法律处理建议[16]。
  在境外,贿选问题往往是与政党政治、选民类型、客户主义、资源占有、选举策略等关联起来研究的。George Towar Ikbal Tawakkal等分析了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教育程度的印度尼西亚人对待贿选的态度[17]。Agustin Casas建立了在位者分配模型并分析认为,在购买选票(vote buying)和购买投票权(turnout buying)两种情况下,总统候选人的最大化选举机会不是安全区或摇摆区,而是反对派的大本营[18]。Eric Kramon探讨了非洲大部分地区不受监控的贿选行为,即分发选举传单[19]。F.Daniel Hidalgo等通过“购买选民”行为证明了庇护主义如何为选举欺诈行为提供支持,解释了在无法监督投票的情况下选举机器为什么会提供奖励[20]。Timothy Frye等研究发现,俄罗斯政客们除了使用收买选票来动员选民,在购买选票费用昂贵且雇主对雇员有更大影响力的地方,使用“大棒”恐吓选民的可能性更大[21]。Gert-jan Put等分析了在半公开公共关系中个人竞选支出对比利时地方选举的影响[22]。Freiman主张民主社会贿选合法化[23]。Thom Brooks认为竞选承诺也是一种贿选[24]。James Stacey Taylor发现,贿选并不能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加权偏好,反而会导致选举结果不能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加权偏好[25]。Hakeem Onapajo等运用资源诅咒理论,建立了“石油阻碍民主”框架,以国家依赖石油的政治经济性质解释了尼日利亚“贿选”的发生原因[26]。Edward Aspinall等分析了印度尼西亚贿选的候选人策略、市场逻辑与有效性[27]。Ali Carko?lu等利用基于种群的列表实验与以有效方式进行多元分析的估计器,探讨贿选对象类型问题,发现在2011年土耳其议会选举中,超过三分之一的选民是贿选目标,包括党派的坚定支持者、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个人与城市居民[28]。
  现有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厚实的基础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国内研究大多将人大贿选归因于制度设计缺陷、政治生态恶化与权力寻租泛滥等客观因素,国外研究则强调西方民主制度分析框架,聚焦于党派争斗、庇护关系、资源依赖、竞选策略等研究主题,二者对贿选的主体性因素都缺乏充分关注和思考,尤其是对选举人行为缺陷缺乏系统深入的剖析。
  (二)理论前提与核心概念
  基于已有研究,本文拟从经济人假设出发,综合运用性恶论、委托代理、寻租理论以及选举民主等理论,集中探讨人大代表选举困境问题。研究认为,人大代表选举困境乃是选举人行为缺陷发展使然,这一观点包括以下理论命题:
  其一,人大代表选举人遵循经济人假设采取行动。根据经济人假设,每个活动于经济过程中的人都以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为动机,面临选择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机会,每一个参与者都依据自己的偏好,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活动[29]。“经济人”具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自利,即人是自私的,其行为受个人利益驱使,而且会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二是理性,即人具有完备的知识、稳定有序的偏好体系以及较强的计算能力,善于在行动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选举人与“经济人”一样,也是遵循着利己、理性与个人偏好的行动逻辑,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投票或竞选。
  其二,人大代表选举人参与选举的人性基础是性恶论。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来就是恶的。在中国,战国末期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逸,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30]。如果放纵“好利”的本性发展,就会产生争夺,危害社会。在西方,性恶论先后有过“原罪說”和“自然本性说”。奥古斯丁提出“原罪救赎说”,将尘世区分为“上帝之城”和“尘世之城”,后者即撒旦的王国,是不义者的共同体。马基雅维利将政治与道德分离,惊世骇俗地宣称,目的说明手段正当。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大卫·休谟提出著名的观点:每个人都必须被假定成一个恶棍。有关现实主义的人性及其政府设计在美国联邦党人那里更是得到深入的阐述和论证。麦迪逊一针见血地指出:“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31]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投票人和候选人同样会显示邪恶的人性,表现出机会主义行为。   其三,人大代表选举困境是不同投票人缺陷的函数。基于经济人假设和性恶论的理论预设,选举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往往偏好采取本位主义的做法,出现所谓“屁股决定脑袋”,即选举人的位置决定了他的眼界、判断、价值取向以及行为选择。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因为投票人和候选人所处位置不同,所以,选举人被区分为投票人和候选人,并分别加以讨论。当投票人和候选人显示不同缺陷时,人大代表选举便会有不同的结果。
  根据经济人假设和性恶论,选举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持有双重目标函数。一方面,作为自私且理性的经济人,选举人总是会追逐名利,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参选人大代表的政治人,选举人要遵循公共理性,节约交易成本,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选举人的两个目标函数经常是冲突的。这一内在矛盾折射到个人行为或集体行动上,势必造成选举人的行为模式与代表角色相悖。因此,本文提出“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两个核心概念,用来概括选举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因为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所表现出来的与人大代表角色相悖的各种行为模式。具体来说,所谓投票人缺陷是指投票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展示出来的“公意”难聚、能力不足、监督缺失、权力寻租等行为缺陷;所谓候选人缺陷是指候选人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展示出来的有效竞争缺乏、公共精神阙如、经济人理性以及不正当拉票等行为缺陷。
  本文拟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性恶论、委托代理、寻租理论以及选举民主等理论,结合人大代表选举的理论阐释与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人大代表選举所面临的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及其双重缺陷叠加所造成的各种选举困境,并试图从中探讨克服和超越选举人双重缺陷以及扎牢制度笼子的改革建议。
  三、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投票人缺陷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投票人要克服有限理性并非易事。根据实践情况,投票人难以精准自主判断候选人的品性与能力,未必熟悉选举程序与规则,同时,也未能有效监督候选人参选,更有甚者,还会出现投票人权力寻租等问题,这些因素均对选举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投票人缺陷。
  (一)选举“公意”难以达成
  “公意”是卢梭用来阐述主权在民的一个核心概念。根据卢梭的解释,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剩下的总和”[32]。人大代表选举投票其实是一个凝聚“公意”的过程,正在经历着从确认式选举到竞争性选举的制度变迁。从实践来看,选民投票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在确认式选举中,投票人会受到政党或人民团体的组织意图左右,不能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由此产生的多数决定并非无支配自由意义上的“公意”。其二,在竞争性选举中,非完全竞争的差额选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继续体现组织意图,“钦点”候选人容易当选,自荐候选人凤毛麟角;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投票人在人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偏好和取向,因为每位候选人均有其铁杆支持者,所以很难从中M位候选人中选出N(M>N)位优胜者,由此选举不可避免地陷入“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33]困境。以上两种情况表明,选举“公意”总是大打折扣的。
  (二)民主能力不足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部分投票人比较被动而且消极,显示出贪便宜图实惠、看面子重人情的“臣民特征”,既缺乏参与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法治精神、契约观念、权利与责任意识等公民素质,也缺乏演讲、辩论、游说、谈判以及妥协等参政技巧。其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民主观念落后,参与精神缺失。部分选民并不珍惜自己手中的选票,不清楚投票是自己参政议政、表达和反映民意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懂得自己的选举责任及如何正确履行投票义务,更不明确自己与代表之间的关系。因此,有些投票人不重视选举,认为选举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有些投票人不负责任,认为自己那一票无关紧要,选谁都一样;有些投票人在投票时往往从自我利益来选择,并非根据公共利益来判断;有些投票人在选举中弃权,显示出政治冷漠、参与度低等特点。二是分析和判断能力不足,表现出信息不对称。一般情况下,选民总是倾向于投票给自己熟悉或信任的候选人,对于其他更多的候选人,选民可能并不了解,难以甄别其资质、能力和品德,处于迷茫或摇摆状态。有些候选人有才干但是道德败坏,其参选人大代表无非是图个“护身符”,在违法犯罪时规避法律制裁;有些候选人虽然没有道德与作风问题,但是受年龄、阅历、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不能较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此类人大代表被调侃为“南郭先生”“木偶代表”或“举手代表”,他们缺乏提出议案、审议报告以及联系群众的专业能力与过硬素质。当人大代表是一项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公共精神。在人大代表选举投票前,投票人需要了解候选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的道德品质,但不少投票人往往根据组织意图或出于盲目从众心理投票,甚至出现选民连自己的选民证和选票尚未见到就已“被登记”和“被投票”的情况。因此,从众、错选、弃权乃至舞弊往往难以避免,那些真正具有公共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就会被拒于人大之外。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的,我们这一代人终将感到悔恨,不仅因为坏人可憎的言行,更因为好人可怕的沉默。
  (三)先天监督刚性缺失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投票人投票,候选人当选,就表示投票人将立法和管理国家事务等重大权力与责任委托给了候选人,双方由此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作为委托方,投票人监督代理方却并不容易。其一,不同层级人大代表选举具有不同特征,基层选民大多来自某几个社区或单位、乡镇或村落,带有鲜明的熟人社会特征;伴随人大层级上升,选举覆盖范围扩大,选民又逐渐显示出生人社会特征,而且选举参与者往往有着必然投票人和可能候选人的双重身份,人大代表选举变得更复杂,候选人与投票人之间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以及主体逐利性对选举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增加了委托方监督代理方的难度。其二,从成本效益考虑,作为理性人,投票人不会为了虚幻的公共利益挺身而出,自觉监督候选人,甚至害怕监督举报会遭受打击报复,因此投票人监督激励不足。上述诸多因素的存在,很容易造成人大代表选举“先天监督刚性缺失”[34],道德风险由此产生。   (四)选举权寻租
  选举权寻租是指投票人通过“卖票”获取私人利益而虚化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35]。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部分投票人只顾眼前的短期私人利益,而忽略投票带来的长远公共利益,从而选择寻租行为。寻租有被动寻租和主动寻租两种情况。部分选举人会从候选人发起的被动寻租中尝到甜头,获得正向激励,然后逐渐开始主动寻租,乃至发展到相互沟通谈判,讨价还价。比如,在衡阳贿选案中,有518位投票人出卖选票获得“租金”212355.21元[36]。密尔指出,当大多数选民对选举自己的政府缺乏足够的关心,或者虽去投票却不把选举权用于公共的理由而是为金钱出卖选票,或者按照控制着自己的人或是出于私人原因希望谋求其好感的人的意思投票时,代议制度就没有多大的价值,并可能成为苛政或阴谋的单纯工具[37]。因此,选举权寻租意味着投票人权力的异化和目标函数的改变,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与社会资源的滥用与浪费。
  四、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候选人缺陷
  从实践来看,人大代表选举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属性要求和“代议制政府”的制度设计之上的,“选贤举能”是其目的,“充分竞争”是其手段。然而,根据实践经验,人大代表选举并非建立在有效竞争的基础之上,部分人大代表是根据“组织意图”选出来的;在竞选中展示出“内美”与“修能”的候选人并不多见,不少人常常暴露出经济人理性、公共精神阙如、不正当方式拉票等缺陷。因此,要在众多候选人中选出代表人民、服務人民的人大代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事实上,人大代表选举面临着候选人缺陷的挑战。
  (一)有效竞争缺乏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逐渐演化为一种双轨制:体现组织意图的“钦定”候选人和代表民意的自荐候选人。在确认式选举下,候选人获得提名的关键在于争取上级领导而不是普通选民的信任。因此,候选人与普通选民之间的关系是疏离的,普通选民只是充当了投票工具,并不能起到传达利益偏好的功能[38]。在竞争性差额选举下,竞争也是有限的。从2006年北京市区县以下的基层直接选举实践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当选区县人大代表的概率几乎达到100%,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当选区县人大代表的概率仅在10%左右[39]。事实上,从体现组织意图的差额选举中衍生的选举逻辑是候选人只会对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而不是对选民负责。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40]。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的差额选举结合组织意图,通过参选指标和“戴帽选举”等形式,形成了一种候选人之间缺乏竞争的“软差”格局[41]。法国学者雷蒙·阿龙留指出,建立在一致同意和意志统一状况之下的限制自由竞争的选举制度,无论采用什么差额方式都会出现政治选择的冻结和政治表达的一体化[42]。
  其二,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种追求代表性、民主性和广泛性三者完美统一的做法与硬性规定人大代表性别、民族、身份、工作性质等结构比例的做法均会损害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性和自主性。
  其三,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会导致单位负责人控制选举、单位实力决定候选人是否当选。
  (二)公共精神阙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参与选举的人都应该具有一种为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即关怀公共事务、促进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价值的责任意识和行为态度。一个具有公共精神的候选人,意味着他会遵循公共伦理、重视公共参与、承担公共责任、超越狭隘的个人荣誉与功利心。柏拉图说,最理想的国家乃是哲学王之治,因为哲学王具有知识渊博且品德高尚的特质,可以引导城邦走向共同善。在人大选举中,这种哲学王特质恰恰是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具有的政治品质。近二十年来,具有公共精神的自荐候选人参选县乡人大代表的事例不断涌现。然而,仍有部分人缺乏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和选贤任能的专业素质;与投票人一样,他们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不明白如何正确履行责任和行使权利,更不明确代表与选民及代表与官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公共精神阙如乃是候选人政治品质的缺陷。
  (三)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性
  有学者曾依据韦伯与巴伯的理论提出一个自荐候选人人格谱系分析框架[43](见表1),将此框架扩大到一般代表候选人,可以发现某些人大代表尤其是通过贿选成功上位者在人格矩阵中属于主动-功利型,兼有理性经济人和参与型公民的双重特征:积极参与人大代表选举,追求个人最大化利益与权利,谋取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身份带来的政治荣誉、财产安全、经济收益以及人际关系网等。在衡阳贿选事件中,56名贿选人大代表中有32位私企老板(占57%);在辽宁贿选事件中,45名贿选人大代表中有25位私企老板(占56%)。他们参选人大代表是为了谋私利,因为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不佳,企业税费沉重,一个市人大代表头衔可以减免税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一些私营企业老板将人大代表身份作为“护身符”,以便在违法犯罪时逃避法律制裁。
  (四)多重代理造成民主目标漂移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上述法条显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类型,这意味着候选人不仅要了解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愿表达,而且要服从主持选举事务并决定提名候选人能否成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应是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利益,但是在实际选举中,某些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目的在于通过投资人大代表选举,获取代表身份进行寻租。因此,候选人为了上位必定千方百计地满足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需求和偏好,以致忽视乃至抛弃了将他们选举成为代表的基层选民。还有,随着人大代表选举层次的逐级增加,候选人参选上级人大代表的动机就越强,激励也就越大,成功的候选人从中获得的“租金”也就越多,比如更大的豁免特权、更多的经济收益、更广的人际关系网。参选人大代表折射出来的是私人利益之考量而非公共价值之追求。同时,具有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人大层级体系虽然会有效地缓冲来自基层民众的狂热、冲动与非理性,但更容易带来投票人与候选人之间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阻挡民众监督代表的组织壁垒和天然屏障(见图1)。因此,人大代表选举在多重委托代理链条下很容易发生目标漂移,偏离民主、公平、公正等价值取向。
  (五)候选人可能采取不正当方式拉票
  从选举法第十二条关于代表名额的规定,可以发现,代表名额是有限的。选举场域政治资源稀缺造成了候选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可能引发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正当竞争方式的泛滥。当候选人预测通过正常投票不能确保自己当选时,“贿选”往往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通行证。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某些候选人使出浑身解数,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与手段拉票贿选,包括赠送礼品、金钱、有价证券、住房甚至色情或官帽等。据报道,在2011年南充贿选案中,涉案金额1671.9万元,涉案人员477人,其中組织者16人,跑腿者227人,受贿者230人,失职渎职者4人[44];在2012年衡阳贿选案中,一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有过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达1.1亿多元,有68名大会工作人员和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收受钱物[45]。上述两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且有政治掮客在中间穿针引线。正是这些政治掮客,让需要上位的候选人找到了具有投票权的投票人,一个要收买依附在代表身份上的政治特权、财产安全、经济利益以及其他潜在好处,一个要变卖可以带来各种收益的投票权。双方各取所需,各有所得,一拍即合。亨廷顿提出了一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导致政治不稳定的著名公式: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挫折;社会挫折/流动性机会=参政;参政/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46]。公式表明,参政与政治不稳定成正比,政治制度化与政治不稳定成反比。所以,不正当方式拉票让人大代表选举失去了实质正义的灵魂。
  五、双重缺陷组合中人大代表选举的类型学分析
  在各地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当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出现不同程度的组合时,会呈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人双重缺陷叠加的探讨,旨在进一步揭示人大代表选举陷入困境乃至出现贿选的深层次原因,并提供一种类型学分析。
  在人大代表选举场域中,投票人显示出“公意”难以达成、民主能力不足、先天监督刚性缺失和选举权寻租等缺陷,而候选人则流露出有效竞争不足、公共精神阙如、经济人理性、民主目标漂移以及不正当方式拉票等缺陷。本质上,候选人缺陷和投票人缺陷都是集体行动逻辑演绎的必然结果,并体现为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内在矛盾。人大代表选举人囿于有限理性,容易滑向无政府主义,惑于机会主义,则容易滋生“利益集团”“小圈子”和“小山头”。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候选人缺陷和投票人缺陷会以不同的强弱方式结合,构成各种约束条件,决定了人大代表选举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难题(见表2)。
  第一类(候选人缺陷弱,投票人缺陷弱)组合属于正常选举: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当投票人和候选人表现出较少的缺陷时,选举相对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较高程度的竞争性,选出来的人大代表也表现出较高的政治素质与政治能力,比如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人大代表选举。
  第二类(候选人缺陷弱,投票人缺陷强)组合属于民粹主义: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当投票人缺陷比较严重而候选人缺陷相对轻微时,容易形成民粹主义,比如在某些地区的某个非常时期或非常事件的背景下,某些自荐参选人竞选人大代表成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了“独立候选人”[47]。
  第三类(候选人缺陷强,投票人缺陷弱)组合属于少数舞弊: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当候选人缺陷比较严重而投票人缺陷相对轻微时,容易导致小范围内的选举舞弊事件,由此造成少数政治素质低且专业能力差的人大代表上位。
  第四类(候选人缺陷强,投票人缺陷强)组合属于多数贿选: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当投票人缺陷和候选人缺陷都非常严重时,双重缺陷叠加产生共振效应,容易发生大面积贿选事件,比如南充贿选案、衡阳贿选案、辽宁贿选案等。在这些案例中,双重缺陷表现得十分典型:投票人往往出卖选票,放弃监督,明哲保身甚至主动寻租;候选人大多是利己主义者,花钱买选票,无视党纪国法,无为公之心,有谋私之实。   六、消弭双重缺陷,扎牢人大代表选举的制度笼子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意味着支配的阙如或人性的放纵,而枷锁则意味着一种束缚与支配。如何防范放纵而邪恶的人性祸害众生从而捍卫人类自由?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从善恶两重性出发探讨了国家治理之道,并由此形成两种有代表性的思想主张:一是理想主义取向:认为人性善,要不断完善人性,“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寄希望于明君贤相,推行“仁政”和“德政”,或实现“哲学王之治”;二是现实主义取向:认为人性恶,人都是自私的,偏好追求利益最大化,主张设计完美的制度以防范邪恶的人性。基于此,亚里士多德阐述法治思想,给城邦的“哲学王”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洛克和孟德斯鸠阐述了“分权制衡”的运行机理,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卢梭论证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理,根据“公意”达成契约从而组织政府,旨在“以权利制约权力”;密尔提出“代议制政府”,勾画出人多地袤的现代国家的制度架构,以打破城邦之治的主体与场域约束。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讲话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48]。比较和借鉴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这两种理论与实践,解决人大代表选举困境的治理之道在于,扎牢制度笼子,一个由竞争机制、责任机制、参与机制、监管机制与法律机制组成的制度笼子,用以消弭投票人和候选人的双重缺陷。
  (一)凈化政治生态,落实竞争机制
  人大代表身份之所以引发激烈追逐在于人大代表享有的特权与利益,在于组织提名的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必须净化政治生态,将竞争落到实处。具体包括:一是削弱或废除代表享有的非必要特权,比如限制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单独运用公权力;人大代表必须在遵守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二是削弱或取缔依附在人大代表身份上的经济利益,比如项目、贷款、优惠政策、政治庇护以及绿色通道等。三是打击利用人际关系网建立非法团体、从事非法勾当的行为。四是要管住关键少数[49],尤其是“特殊利益集团”“小集团”“小圈子”“利益共同体”。要经常念一念法律的“紧箍咒”,让其从“经济人”与“政治人”的双重身份回归纯粹的“经济人”身份,他们是企业家、银行家,而不是政治家[50]。五是完善选举制度,包括健全差额选举、推广普选制度、扩大直选层级、试点县乡两级人大普选等,将选民普选权和罢免权落到实处,避免人大代表只对上级负责、不对选民负责这一现象,杜绝权力只在官员中循环的行为,捍卫“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利。
  (二)优化权力配置,贯彻责任机制
  科学配置权力是推动人大代表选举回归理性和正常化的关键举措。一是必须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明确划分主体责任,优化权力配置: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独立行使其法定的立法权、监督权和任免权,政府行使其执行权,新设的监察委员会则应行使其选举监督权,而党则应渗透其中行使领导权、决策权、监督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等,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必须在制度设计中确立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正确关系。根据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人大代表所行使的权力全部来自全体公民的授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权力,所以人大代表必须对民众负责,在制度安排上务必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与原则,否则民主权力会发生异化,投票选举也会变形走样。三是建立权力清单,列举权力明细,并全方位公开其运作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利在对权力的监督中运转行使。
  (三)加强民主训练,完善参与机制
  人大代表选举是一种能力与素质竞赛,候选人与投票人均须加强民主训练,培养公共精神,提升政治舞台上候选人的参政技巧与投票人的参与水平。克服选举人缺陷可以通过公众参与来训练民主能力、提升民主素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候选人要具备民主社会的竞选技能,包括竞选、宣传、动员的技能,协调利益集团的能力,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表达与争取利益的能力。二是投票人也要具有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心态与素质,如勇于承担责任,相互妥协,既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不盲从,有理性,会分析,富有批判精神,善于独立思考等。还要具有判断候选人的能力:选举前反复权衡比较;选举中慎重画圈投票;选举后敢于监督举报。三是完善选举程序,增加选举透明度,克服选举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让候选人与推荐人、投票人见面,在现有的权限设立、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等基础上将宣传候选人、候选人演讲和上电视、群众监督和罢免等落到实处,不能成为走过场或政治秀。
  (四)警惕利益集团,强化监管机制
  党组织应该加强约束和监督党员干部,勿使其触犯党纪国法,同时密切关注选情发展动态,警惕和抵制候选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防范候选人利用金钱收买投票人组建选举同盟或利益集团,达到操纵选举之目的,同时避免候选人当选后不作为或乱作为;监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责任与功能;投票选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选举活动,认真考虑分析和判断候选人。最终建立一个以党为领导核心和以监察委员会为支柱,有选民广泛参与,且覆盖党组织、政府、媒体、网络及社会的全方位立体监督体系。
  (五)增加违法成本,健全法律机制
  健全选举法律制度,让宪法预设应对潜在问题和风险的调控机制,具备防范非法干预人大代表选举的制度功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要在实施中得到真正贯彻,让私有财产者安居乐业,不担忧公权褫夺私产,不会成为不正当参与者或用脚投票者;制定和修改法律条款,遵循选举伦理,规范选举行为,提高违法处罚力度与成本,抓典型抓重点,有案必查,除恶务尽,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要有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的决心,对违法者产生震慑和教育作用;同时要培育优良政治生态,扭转“送礼”“发红包”等不良风气,根除依附权力的“人情”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众追求民主理想和参与政治活动的伟大实践,如果无法克服和超越人大代表选举中候选人缺陷和投票人缺陷,这种民主方案就无法真正变成现实。因此,为了消弭候选人缺陷和投票人缺陷,必须从竞争、责任、参与、监管和法律等关键环节入手,扎牢制度铁笼,将选举人关进制度的笼子,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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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春燕
  基金项目:2017年衡阳师范学院十九大专项项目(17E03);2018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委员会一般项目(XSP18YBC286)。
  作者单位:谢启秦,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衡阳421008;Email:532116222@qq.com。彭隽华,衡阳市社科联;湖南衡阳421008;Email: 5106019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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