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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为中心,把敦煌放在唐末五代宋初历史的大背景下分析借贷契约文书。唐末五代宋初时期的敦煌寺院与当地普通百姓的经济往来特别是借贷是非常频繁而复杂的,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借贷者暂时缓解危机,但是更多时候加剧了借贷者的生产和生活的贫困化。本文以敦煌出土文书为研究对象,对唐末五代宋初时期敦煌借贷的双方、原因、借贷物、利息率和借贷契约的格式与特征等做以考察,为进一步研究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提供了参考的方面。
关键词:《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敦煌;借贷文书
一、借贷原因
敦煌契约文书中对借贷原因进行了相关描述,主要是自然环境原因,还有政治、经济和宗教的原因。
敦煌常年干燥少雨,在春夏季节,祁连山上冰雪融化,为敦煌地区的人们提供了大量的灌溉水源,但是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农民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通过借贷暂时度过危机,这也是在敦煌借贷文书中大多粮食借贷的原因之一,如斯一四七五背《年代不详阿骨萨部落百姓赵卿卿便麦契》记载:
1 □年三月廿七日,阿骨萨部落百姓赵卿卿,为无
2 种子,今于灵图寺佛帐家物内,便麦两汉硕。
3其麦自限至秋八月内纳寺仓足。如违,其麦请
(后略)[1]P122
如果无种子错过了春耕时节就面临着要被饿死的风险,所以向寺院進行借贷。赵卿卿在三月二十七日向灵图寺佛帐所便麦,要于八月还纳寺仓。
“隋末丧乱,陷于寇贼,武德二年西土平定,置瓜州,五年改为沙州,建中二年,陷于西番”[2]P1025,开始了吐蕃占领敦煌时期,这一时期敦煌寺院和僧侣的地位大为提高。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百姓被迫向寺院或地主借贷。
这一时期寺院经济比较繁荣,发展借贷业有了充足的经济基础。《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记载:“《十诵》,以佛塔物出息,佛言:听之。”[3]P57,佛教教律为寺院借贷提供了理论依据。信奉佛教的人们一般通过布施进行祈福保佑,所以官私布施是寺院的一项重要收入,人们选择向寺院进行借贷一方面是由于寺院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原因是与自身的信仰有关。
二、借贷双方的身份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借贷者主要是农民、商人,还有寺院中比较贫穷的僧尼和寺户。放贷者有私人放贷、以寺院为单位的放贷和个别僧人的放贷。
首先是农民的借贷,有些农民是因为春耕无种子向寺院进行借贷,借贷时间为春借秋还。如斯一四七五号《卯年(八二三?)二月十一日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磷便麦契》记载:“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磷为无粮用种子,于灵图寺佛帐家麦内便汉斗麦捌硕,限至秋八月内送纳寺仓足。” [1]P103
其次是商人的借贷,因为商人在买卖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有些商人一夜暴富,有些商人因买卖失利而欠债被迫进行借贷,如斯四四四五号《已丑年(九二九?)龙家何愿德贷褐契》记载:
1 已丑年十二月廿三日,龙家何愿德于南山买卖,欠少褐,
2遂于永安寺僧长千面上贷出褐三段,白褐壹段,
3比至南山到来之日,还褐六段。若东西不平善者[1]P188
永安寺僧长千对何愿德的借贷利息还是比较高的,一共借贷褐三段、白褐壹段,等到南山归来的时候,需还褐六段,利息为六七分利,这与商人在经商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获利的现象不无关系,也可能是由于还贷时间的不确定性。
以沙弥和沙弥尼为主的下层僧尼不但宗教收入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且寺院的许多杂役靠他们承担[4]P365。寺院的僧尼要承担兵役,如伯三零五一背《丙辰年(九五六)三界寺僧法宝贷绢契》记载:“丙辰年三月廿三日,三界寺僧法宝往于西州充使,欠缺疋帛,遂与同寺法戒德面上贷黄絲生娟壹疋。”[1]P127这表明三界寺僧法宝作为僧人也是要实行兵役的。
这一时期敦煌寺院拥有了自己的依附人口,即“寺户”。寺户有几种来源,分别是:一、吐蕃当局将俘囚配为寺户,二、世族“家客”施入寺院“家客”,三、投附与“施力供给”,四、奴婢的升格。[5]P8-23他们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劳动,还要定期上役,被迫向寺院进行借贷,如伯二六八六号《己巳年(837)二月六日普光寺人户李和和便粮契》记载:“巳年二月六日,普光寺人户李和和为种子及粮用,遂于灵图寺常住处便麦肆汉硕,粟捌汉硕,典贰斗铁铛壹口。 [1]P141”普光寺人户李和和因为无种子及粮食用向灵图寺常住处进行借贷,敦煌的粮食借贷一般是春借秋还,李和和用铛一口作为抵押,说明虽然李和和是一名寺户,但是也拥有自己的财产。
放贷者有以寺院为单位的放贷、僧人的个人放贷和私人放贷。
到了归义军时期,寺院财产管理的机构演变为储存与管理为一体的机构[6]P44,如斯一四七五背《卯年(八二三)悉董萨部落百姓翟米老便麦契》记载:“卯年四月十八日悉董萨部落百姓翟米老,为无斛斗驱使,遂于灵图寺便佛帐所便麦陸硕”[1]P109。在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中经营借贷的主要是上层比较富有的僧人,大多是僧官、寺院三纲等僧位较高者,如斯五一八八《乙丑年(九0五?)索猪苟为与龙兴寺张法律借还麦纠纷诉状》反映了百姓向上层僧人进行借贷,上层僧人趁机对借贷者进行剥削,并发生债务纠纷的现象。斯一四七五背《酉年(八二九?)下部落百姓曹茂晟便豆契》中僧海清并没有向下部落百姓曹茂晟收取利息,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上层僧人都会对借贷者进行剥削,在贫困的农民需要帮助时,进行低息或无息的借贷,不属于高利贷,有利于农业的继续和发展。
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有许多关于私人放贷的契约,与向寺院借贷物多为粮食不同的是,向私人借贷多为布匹如布、褐、丝、绢,借贷原因基本上都是因为家中缺少疋帛。这说明寺院放贷和私人放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如北殷四一《癸末年(九二三?)平康乡百姓沈延慶贷布契》记载:“癸末年四月十五日立契。平康乡百姓沈延慶欠闕絲布,遂与张修造面上贷絲一疋,长二丈七,黑頭现还羊皮壹章(张)。其絲限八月末还于本絲。”[1]P183,“黑頭”就是利息的意思,四个月的利息是羊皮一张,说明借贷利息还是很高的。 三、借贷契约内容
借贷契约内容有借贷物和借贷利息两方面,借贷物有两种,一种是粮食,一种是布匹。借贷利息主要有寺院借贷利息和私人借贷利息。
由于吐蕃占领敦煌以后,在敦煌实行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借贷的大多是农民,所以在敦煌这一时期出土文书中,契约通常是以粮食和绢布等作为等价物进行商品交换。借贷契约中借贷物有两类,一类是粮食,一类是布匹。粮食以麦为主,还有粟、豆、谷等,在青黄不接之时,为了保证生产和生活的进行借贷,一般是春借秋还,如斯一四七五背《卯年(八二三?)灵图寺僧义便谷契》。布匹以绢为主,还有布、生绢、褐等,如伯二五0四p2《辛亥年(九五一)押衙康幸全贷生绢契》。
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可以分为寺院借贷利息和私人借贷利息两大类,寺院放贷的利息率同样分为以寺院为单位的放贷和僧侣的个人放贷。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规定:“自今已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7]P1618
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有许多借貸文书中记载寺院的放贷,首先是举物的利息,如伯三五六五《甲子年(九六四?)汜怀通兄弟等贷绢契》中汜怀通兄弟在三月一日于李法律处贷白生绢壹疋,秋天归还粟四石,至第二年二月末归还本绢,为期整整一年,利息为麦粟四石,当年秋天交纳。再次是关于举粮的利率,如斯五一八八《乙丑年(九0五?)索猪苟借麦契》记载:“乙丑年三月五日索猪苟为少种子,遂于龙兴寺张法律处寄将麦叁硕,亦无只典,至秋纳麦陸硕,其秋只纳得麦肆硕,直至十月,趁纳不得,他自将大头钏壹只欠麦两硕,其麦限至十二月末纳”[1]P161索猪苟向张法律进行借贷,利息是百分之一百,借贷率很高,使借贷者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
私人放贷多是举物的利息大多是布匹,还贷物既有粮食也有布匹,由借贷双方商量决定,但是利息很高,如伯三四五八《辛丑年(九四一?)押衙罗贤信贷绢契》中记载:“欠缺疋帛,遂与押衙范憂住面上贷生绢壹疋……其押衙廻来之日还纳,与尺数本利两疋”[1]P83,没有确定还贷时间的利率为百分之百。
四、借贷契约的格式和特征
借贷契约文书作为借贷双方的凭证,有相对固定的模式。人们对借贷内容进行了不断完善的规范。根据唐耕耦先生的研究总结借贷契约内容包括:某时、某地某人因何原因向某地某人举贷钱物若干,还有利率、还债期限、违约处罚、担保典押、契尾署名画押等事项[8]P25-38,如斯一四七五号《卯年(八二三?)二月十一日敦煌马其磷便麦契》。
通过对借贷契约的分析,总结出了借贷文书的三个特征。首先是借贷范围广,包括借贷地区范围广和借贷职业范围广。据陈国灿先生考证敦煌在归义军时期共有十一乡,分别是包括敦煌、平康、赤心、洪池、効谷、神沙、龙勒、玉关、慈惠、莫高及洪润乡。[9]P25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涵盖了九个乡和敦煌的大部分尼寺和僧寺,而且借贷者的职业广泛。其次是利息高,春借秋还,量少。由于借贷者大多是农民,借贷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基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所以借贷的数量较少,敢于举债的人,“必谓他日之宽余可以偿也”[10]P63借贷一般是春借秋还,但是有些放贷者趁机对借贷者进行剥削,最后导致小生产者破产。最后是寺院借贷以粮食为主,私人借贷以布匹为主。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借贷契约共89篇,其中寺院借贷25篇寺院借贷主要是粮食。私人借贷以布匹为主,共24件,粮食有7件。
五、结语
通过《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借贷文书的研究,说明人们进行借贷小农经济的脆弱性有关,也与唐后期社会混乱有关,同样也与寺院借贷业的发展和放贷者的剥削压榨有关。借贷人有社会的各种职业,放贷者多是以寺院为整体的放贷,还有僧人放贷以及私人放贷。借贷以粮食和布匹为主,大多数利率较高。借贷文书在一定的时间内格式相对固定,对于借贷文书的较为系统的研究,有利于了解中国社会借贷业的发展轨迹与走向。
参考文献
[1]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较[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2] 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5.
[3] 大正新修大藏经[M].卷40《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57.
[4]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65.
[5]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院的寺户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7,8-23.
[6] 王伟祥.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财产管理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4):44-45.
[7] 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1618.
[8] 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J].敦煌学辑刊,1985,(2):25-38.
[9] 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J].敦煌研究,2003:39-50+110.
[10] 袁采.袁氏世范[M].北京:中华书局,1985,63.
关键词:《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敦煌;借贷文书
一、借贷原因
敦煌契约文书中对借贷原因进行了相关描述,主要是自然环境原因,还有政治、经济和宗教的原因。
敦煌常年干燥少雨,在春夏季节,祁连山上冰雪融化,为敦煌地区的人们提供了大量的灌溉水源,但是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农民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通过借贷暂时度过危机,这也是在敦煌借贷文书中大多粮食借贷的原因之一,如斯一四七五背《年代不详阿骨萨部落百姓赵卿卿便麦契》记载:
1 □年三月廿七日,阿骨萨部落百姓赵卿卿,为无
2 种子,今于灵图寺佛帐家物内,便麦两汉硕。
3其麦自限至秋八月内纳寺仓足。如违,其麦请
(后略)[1]P122
如果无种子错过了春耕时节就面临着要被饿死的风险,所以向寺院進行借贷。赵卿卿在三月二十七日向灵图寺佛帐所便麦,要于八月还纳寺仓。
“隋末丧乱,陷于寇贼,武德二年西土平定,置瓜州,五年改为沙州,建中二年,陷于西番”[2]P1025,开始了吐蕃占领敦煌时期,这一时期敦煌寺院和僧侣的地位大为提高。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百姓被迫向寺院或地主借贷。
这一时期寺院经济比较繁荣,发展借贷业有了充足的经济基础。《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记载:“《十诵》,以佛塔物出息,佛言:听之。”[3]P57,佛教教律为寺院借贷提供了理论依据。信奉佛教的人们一般通过布施进行祈福保佑,所以官私布施是寺院的一项重要收入,人们选择向寺院进行借贷一方面是由于寺院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原因是与自身的信仰有关。
二、借贷双方的身份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借贷者主要是农民、商人,还有寺院中比较贫穷的僧尼和寺户。放贷者有私人放贷、以寺院为单位的放贷和个别僧人的放贷。
首先是农民的借贷,有些农民是因为春耕无种子向寺院进行借贷,借贷时间为春借秋还。如斯一四七五号《卯年(八二三?)二月十一日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磷便麦契》记载:“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磷为无粮用种子,于灵图寺佛帐家麦内便汉斗麦捌硕,限至秋八月内送纳寺仓足。” [1]P103
其次是商人的借贷,因为商人在买卖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有些商人一夜暴富,有些商人因买卖失利而欠债被迫进行借贷,如斯四四四五号《已丑年(九二九?)龙家何愿德贷褐契》记载:
1 已丑年十二月廿三日,龙家何愿德于南山买卖,欠少褐,
2遂于永安寺僧长千面上贷出褐三段,白褐壹段,
3比至南山到来之日,还褐六段。若东西不平善者[1]P188
永安寺僧长千对何愿德的借贷利息还是比较高的,一共借贷褐三段、白褐壹段,等到南山归来的时候,需还褐六段,利息为六七分利,这与商人在经商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获利的现象不无关系,也可能是由于还贷时间的不确定性。
以沙弥和沙弥尼为主的下层僧尼不但宗教收入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且寺院的许多杂役靠他们承担[4]P365。寺院的僧尼要承担兵役,如伯三零五一背《丙辰年(九五六)三界寺僧法宝贷绢契》记载:“丙辰年三月廿三日,三界寺僧法宝往于西州充使,欠缺疋帛,遂与同寺法戒德面上贷黄絲生娟壹疋。”[1]P127这表明三界寺僧法宝作为僧人也是要实行兵役的。
这一时期敦煌寺院拥有了自己的依附人口,即“寺户”。寺户有几种来源,分别是:一、吐蕃当局将俘囚配为寺户,二、世族“家客”施入寺院“家客”,三、投附与“施力供给”,四、奴婢的升格。[5]P8-23他们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劳动,还要定期上役,被迫向寺院进行借贷,如伯二六八六号《己巳年(837)二月六日普光寺人户李和和便粮契》记载:“巳年二月六日,普光寺人户李和和为种子及粮用,遂于灵图寺常住处便麦肆汉硕,粟捌汉硕,典贰斗铁铛壹口。 [1]P141”普光寺人户李和和因为无种子及粮食用向灵图寺常住处进行借贷,敦煌的粮食借贷一般是春借秋还,李和和用铛一口作为抵押,说明虽然李和和是一名寺户,但是也拥有自己的财产。
放贷者有以寺院为单位的放贷、僧人的个人放贷和私人放贷。
到了归义军时期,寺院财产管理的机构演变为储存与管理为一体的机构[6]P44,如斯一四七五背《卯年(八二三)悉董萨部落百姓翟米老便麦契》记载:“卯年四月十八日悉董萨部落百姓翟米老,为无斛斗驱使,遂于灵图寺便佛帐所便麦陸硕”[1]P109。在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中经营借贷的主要是上层比较富有的僧人,大多是僧官、寺院三纲等僧位较高者,如斯五一八八《乙丑年(九0五?)索猪苟为与龙兴寺张法律借还麦纠纷诉状》反映了百姓向上层僧人进行借贷,上层僧人趁机对借贷者进行剥削,并发生债务纠纷的现象。斯一四七五背《酉年(八二九?)下部落百姓曹茂晟便豆契》中僧海清并没有向下部落百姓曹茂晟收取利息,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上层僧人都会对借贷者进行剥削,在贫困的农民需要帮助时,进行低息或无息的借贷,不属于高利贷,有利于农业的继续和发展。
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有许多关于私人放贷的契约,与向寺院借贷物多为粮食不同的是,向私人借贷多为布匹如布、褐、丝、绢,借贷原因基本上都是因为家中缺少疋帛。这说明寺院放贷和私人放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如北殷四一《癸末年(九二三?)平康乡百姓沈延慶贷布契》记载:“癸末年四月十五日立契。平康乡百姓沈延慶欠闕絲布,遂与张修造面上贷絲一疋,长二丈七,黑頭现还羊皮壹章(张)。其絲限八月末还于本絲。”[1]P183,“黑頭”就是利息的意思,四个月的利息是羊皮一张,说明借贷利息还是很高的。 三、借贷契约内容
借贷契约内容有借贷物和借贷利息两方面,借贷物有两种,一种是粮食,一种是布匹。借贷利息主要有寺院借贷利息和私人借贷利息。
由于吐蕃占领敦煌以后,在敦煌实行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借贷的大多是农民,所以在敦煌这一时期出土文书中,契约通常是以粮食和绢布等作为等价物进行商品交换。借贷契约中借贷物有两类,一类是粮食,一类是布匹。粮食以麦为主,还有粟、豆、谷等,在青黄不接之时,为了保证生产和生活的进行借贷,一般是春借秋还,如斯一四七五背《卯年(八二三?)灵图寺僧义便谷契》。布匹以绢为主,还有布、生绢、褐等,如伯二五0四p2《辛亥年(九五一)押衙康幸全贷生绢契》。
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可以分为寺院借贷利息和私人借贷利息两大类,寺院放贷的利息率同样分为以寺院为单位的放贷和僧侣的个人放贷。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规定:“自今已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7]P1618
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有许多借貸文书中记载寺院的放贷,首先是举物的利息,如伯三五六五《甲子年(九六四?)汜怀通兄弟等贷绢契》中汜怀通兄弟在三月一日于李法律处贷白生绢壹疋,秋天归还粟四石,至第二年二月末归还本绢,为期整整一年,利息为麦粟四石,当年秋天交纳。再次是关于举粮的利率,如斯五一八八《乙丑年(九0五?)索猪苟借麦契》记载:“乙丑年三月五日索猪苟为少种子,遂于龙兴寺张法律处寄将麦叁硕,亦无只典,至秋纳麦陸硕,其秋只纳得麦肆硕,直至十月,趁纳不得,他自将大头钏壹只欠麦两硕,其麦限至十二月末纳”[1]P161索猪苟向张法律进行借贷,利息是百分之一百,借贷率很高,使借贷者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
私人放贷多是举物的利息大多是布匹,还贷物既有粮食也有布匹,由借贷双方商量决定,但是利息很高,如伯三四五八《辛丑年(九四一?)押衙罗贤信贷绢契》中记载:“欠缺疋帛,遂与押衙范憂住面上贷生绢壹疋……其押衙廻来之日还纳,与尺数本利两疋”[1]P83,没有确定还贷时间的利率为百分之百。
四、借贷契约的格式和特征
借贷契约文书作为借贷双方的凭证,有相对固定的模式。人们对借贷内容进行了不断完善的规范。根据唐耕耦先生的研究总结借贷契约内容包括:某时、某地某人因何原因向某地某人举贷钱物若干,还有利率、还债期限、违约处罚、担保典押、契尾署名画押等事项[8]P25-38,如斯一四七五号《卯年(八二三?)二月十一日敦煌马其磷便麦契》。
通过对借贷契约的分析,总结出了借贷文书的三个特征。首先是借贷范围广,包括借贷地区范围广和借贷职业范围广。据陈国灿先生考证敦煌在归义军时期共有十一乡,分别是包括敦煌、平康、赤心、洪池、効谷、神沙、龙勒、玉关、慈惠、莫高及洪润乡。[9]P25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涵盖了九个乡和敦煌的大部分尼寺和僧寺,而且借贷者的职业广泛。其次是利息高,春借秋还,量少。由于借贷者大多是农民,借贷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基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所以借贷的数量较少,敢于举债的人,“必谓他日之宽余可以偿也”[10]P63借贷一般是春借秋还,但是有些放贷者趁机对借贷者进行剥削,最后导致小生产者破产。最后是寺院借贷以粮食为主,私人借贷以布匹为主。在《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借贷契约共89篇,其中寺院借贷25篇寺院借贷主要是粮食。私人借贷以布匹为主,共24件,粮食有7件。
五、结语
通过《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借贷文书的研究,说明人们进行借贷小农经济的脆弱性有关,也与唐后期社会混乱有关,同样也与寺院借贷业的发展和放贷者的剥削压榨有关。借贷人有社会的各种职业,放贷者多是以寺院为整体的放贷,还有僧人放贷以及私人放贷。借贷以粮食和布匹为主,大多数利率较高。借贷文书在一定的时间内格式相对固定,对于借贷文书的较为系统的研究,有利于了解中国社会借贷业的发展轨迹与走向。
参考文献
[1]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较[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2] 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5.
[3] 大正新修大藏经[M].卷40《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57.
[4]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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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1618.
[8] 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J].敦煌学辑刊,1985,(2):25-38.
[9] 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J].敦煌研究,2003:39-50+110.
[10] 袁采.袁氏世范[M].北京:中华书局,19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