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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和国家中医药局下发的《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及江苏省人大《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等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2001~2010年)》,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提出了新的阶段性规划目标,2002年起常州市实施了新一轮初级卫生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