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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规定了学生除在校期间除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之外,还应取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后方准予毕业。高校作出这一规定,尽管存在着一些争议,但确实符合了行政主体、对象、内容、依据、程序等要件的合法性,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本文主要论证了高校实施素质拓展学分限制学生毕业的规定,发挥了鼓励学生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的作用,有利于推进高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关键词: 素质拓展学分限制高校学生毕业合法论证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强令将“素质拓展学分”与毕业挂钩的做法引发了学生的热议,认为这种做法不但有片面性,而且伤害了学生的权益。笔者在此对素质拓展学分限制高校学生毕业这一规定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
一、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作为政府专门实施教育的机构,接受政府的管理,服从政府的命令。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确实拥有很多“行政职权”。可以说,学校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判断学校是否是行政主体的三条标准:(1)学校是否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2)学校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3)学校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学校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28条明确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权利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33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34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41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素质拓展学分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部于1999年6月13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中央有关部委于2002年联合推行了“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主要目的是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重点从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等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全面成长成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育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的规定,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素质拓展学分,是学生参加了素质拓展课程、活动等得到校方认可的表现形式与依据。而大学生素质拓展被明确纳入了教学活动,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成为必修学分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学校实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这一规定,在行政程序上包含了下列四个要素。
第一,步骤。先由团委或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起草规定内容,征求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最终形成决议,向全校师生公布并执行。
第二,方式。规定的实施方式是以文件为主的书面形式。
第三,次序。各步骤依次进行,无不合适的次序。
第四,时限。该规定自起草至公布大致经历半年的时间,学生入校后就会被告知这一规定,即时限上也是合法的。
可见,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这种行政行为,它满足了以下的要件。
1.行政主体适格。学校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法定的行政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对象适格。当学生取得了某高校的学籍,具备该校学生身份时,他就与学校形成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校素质拓展学分限制的对象是学生,而非其它行政相对人,是合法有效的。
3.行政内容合法。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4.行政依据适格。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等条款。
5.行政程序合法。该规定在行政程序的要素方面,即步骤、方式、次序、时限都一一具备,是合法的。
6.意思表示真实。“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是学校的真实本意,而这一表述方式也与学校的内在意思是一致的。
因此,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合法行为。
三、实施素质拓展学分注意事项
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与学校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如受教育权等。学校施行素质拓展学分规定,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规定。此外,素质拓展学分规定与学生密切相关,学校在制订这一规定的过程中,应该以恰当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征求意见的步骤中去。例如,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听取他们对素质拓展学分规定的建议与意见,商榷必修的学分数、具体的学分认定方式等。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规定中某些条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实际中难以操作等现象发生。
素质拓展学分限制高校学生毕业的规定具备了相关的法律要件,高校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合法的。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服务于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鼓励大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锻炼了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自觉参与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有利于动员社会资源服务于大学生素质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新、实践的意识和能力。高校在制定与实施素质拓展学分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让学生信息畅通,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2]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15,238-239.
[3]张世信,周帆.行政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55-156.
[4]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关键词: 素质拓展学分限制高校学生毕业合法论证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强令将“素质拓展学分”与毕业挂钩的做法引发了学生的热议,认为这种做法不但有片面性,而且伤害了学生的权益。笔者在此对素质拓展学分限制高校学生毕业这一规定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
一、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作为政府专门实施教育的机构,接受政府的管理,服从政府的命令。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确实拥有很多“行政职权”。可以说,学校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判断学校是否是行政主体的三条标准:(1)学校是否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2)学校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3)学校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学校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28条明确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权利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33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34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41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素质拓展学分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部于1999年6月13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中央有关部委于2002年联合推行了“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主要目的是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重点从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等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全面成长成才。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育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的规定,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素质拓展学分,是学生参加了素质拓展课程、活动等得到校方认可的表现形式与依据。而大学生素质拓展被明确纳入了教学活动,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成为必修学分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学校实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这一规定,在行政程序上包含了下列四个要素。
第一,步骤。先由团委或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起草规定内容,征求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最终形成决议,向全校师生公布并执行。
第二,方式。规定的实施方式是以文件为主的书面形式。
第三,次序。各步骤依次进行,无不合适的次序。
第四,时限。该规定自起草至公布大致经历半年的时间,学生入校后就会被告知这一规定,即时限上也是合法的。
可见,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这种行政行为,它满足了以下的要件。
1.行政主体适格。学校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法定的行政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对象适格。当学生取得了某高校的学籍,具备该校学生身份时,他就与学校形成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校素质拓展学分限制的对象是学生,而非其它行政相对人,是合法有效的。
3.行政内容合法。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4.行政依据适格。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等条款。
5.行政程序合法。该规定在行政程序的要素方面,即步骤、方式、次序、时限都一一具备,是合法的。
6.意思表示真实。“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是学校的真实本意,而这一表述方式也与学校的内在意思是一致的。
因此,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取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才能够毕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合法行为。
三、实施素质拓展学分注意事项
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与学校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如受教育权等。学校施行素质拓展学分规定,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规定。此外,素质拓展学分规定与学生密切相关,学校在制订这一规定的过程中,应该以恰当的方式让学生参与到征求意见的步骤中去。例如,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听取他们对素质拓展学分规定的建议与意见,商榷必修的学分数、具体的学分认定方式等。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规定中某些条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实际中难以操作等现象发生。
素质拓展学分限制高校学生毕业的规定具备了相关的法律要件,高校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合法的。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服务于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服务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鼓励大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锻炼了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自觉参与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有利于动员社会资源服务于大学生素质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新、实践的意识和能力。高校在制定与实施素质拓展学分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让学生信息畅通,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2]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15,238-239.
[3]张世信,周帆.行政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55-156.
[4]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