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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清代与税收有关的实物并不多见,而与税收有关的票据就更为少见。而据《中国税务报》报道,湖北襄樊市档案馆从民间征集到光绪年间的完纳地丁银执照(纳税发票)就足以使当地兴奋。而笔者2001年春节后,在昌黎县荒佃庄乡后王各庄村村民张云起家中,不但发现光绪年间的完银执照,还发现了年代更早的道光、咸丰、同治年间的完银执照。这些执照分别长约16厘米,宽约8厘米。虽然纸质泛黄,但保存完好。原持有者为张云起的高祖张生德。
有的执照载明“钦加知州衔昌黎县正堂王为征收地亩钱粮事,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道光廿八年(1848年)地丁银二钱九毫”,其中“王”为王应奎。浙江诸暨县人,进士,道光二十一年任昌黎知县,二十三年复任,旧县志有传,称其“政平讼理,民歌咏之”。
有的执照载明“钦加知州衔昌黎县正堂萨为征收地亩钱粮事,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咸丰六年(1850年)地丁银三钱五毫”(另有“昌黎县正堂胡”、“咸丰二年”等字样的执照),其中“萨”为萨炳阿,满洲正蓝旗人,进士,咸丰四年任昌黎知县,十年复任;“胡”为胡璧华,湖北蕲水县人,举人,咸丰六年任昌黎知县,字岜白,旧县志有传,称其“在官两载,一尘不染”。
有的执照载明“钦加同知衔花翎调备昌黎县正堂杨为征收地亩钱粮事,今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同治十二年(1873年)地丁银三钱三分”,“花户完数倘有误写舛错重复,限十日内赴柜更正,如违查究。”其中“杨”为杨春华,江西南昌人,举人,同治十年任昌黎知县,光绪二年复任。
有的执照载明“特授昌黎县正堂张为征收地亩钱粮事,今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光绪五年(1879年)地丁银二钱八分八厘”,其中“张”为张谐之,河南陕州人,进士,光绪四年任昌黎知县,旧县志有传。 有的执照还用印泥印成“后草”、“后豆”等字样,执照盖有昌黎县正堂的大印和知县的签印。
这些执照不仅是很有收藏价值的地方旧政权的票据,同时也是很有税收史料价值的实物。由于这批票据有确切的日期,因此,对研究税票的渊源、清代的税收制度,特别是田赋制度及县乡级税收制度、行政体制(官府设置)和文书格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证价值。
查史书知,清初取消“辽饷”(明末加派。曾先后3次增额,所增税额相当于总额的30%以上),沿袭明朝的《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以亩计税,以银完纳,“增丁不增税”,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的税制,但另外附加税粮。
清代,昌黎县衙役田赋经征处又称“粮柜”,各乡社设“社书”,专司各乡社田赋征收事宜。据康熙十四年(1675年)和同治五年(1866年)版《昌黎县志》记载,其间田赋基本未变,年征地丁银1.5万两左右,每亩征银3厘左右。除地丁银外,康熙十三年征税粮每亩0.8升。征地丁银14210.1两,征税粮:夏税米671石,秋税米1816.8石,马草21177束。折米664.4石,黑豆985.6石。征课贡:荒田银263.4两,渔课银12.9两:同治四年征收税粮每亩1.1升,征地丁银15534.8两。盐银1440.3两,税银:米3695.6石,豆2281.6石,草24901束。清代。昌黎县的土地类别有:卫所屯田、旗地、官庄地、牧马地、官荒地(滨河及河滩沙荒地)、公产地、民田(地主土地和农民土地)。顺治三年至四年(1647年至1648年),清政府在昌黎南三堡(套里堡、莫各堡、石各堡)大批圈占民田,分给满洲贵族和八旗军(分给旗丁的土地称为放地;分给地主官僚的土地称为官庄地;留做军马或驿站的牧草地称为牧马地)。旗地租给农民耕种,征收货币地租,剥削苛重。如东腾远村有旗地10余顷,自道光年间(1821年至1850年)到清朝末年。每年秋后由庄头向农民收租。每亩征收地租2吊。官庄地收租情况也不例外。民田赋税由社书催征。除逐年编造“田赋底册”外,还另外编造“田赋正征粮册”和“附加粮册”,一方面可以任意将地主的田赋征纳转嫁给农民,另一方面又用大斗、淋尖、浮收、加耗等手段向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康熙十五年(1676年)以前,田赋征收就十分繁重,造成“钱粮积逋。百姓流亡”。光绪廿六年(1900年)以后,昌黎县农民田赋征收,每一大亩(折四小亩)纳银0.124两,粮0.124斗,而且社书征收田赋时,除征税外,还要额外浮收约占原额的一半,归入私囊。当时的粮食。每石不过一两多银子,折合起来每亩就要交纳70多斤粮食。
有的执照载明“钦加知州衔昌黎县正堂王为征收地亩钱粮事,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道光廿八年(1848年)地丁银二钱九毫”,其中“王”为王应奎。浙江诸暨县人,进士,道光二十一年任昌黎知县,二十三年复任,旧县志有传,称其“政平讼理,民歌咏之”。
有的执照载明“钦加知州衔昌黎县正堂萨为征收地亩钱粮事,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咸丰六年(1850年)地丁银三钱五毫”(另有“昌黎县正堂胡”、“咸丰二年”等字样的执照),其中“萨”为萨炳阿,满洲正蓝旗人,进士,咸丰四年任昌黎知县,十年复任;“胡”为胡璧华,湖北蕲水县人,举人,咸丰六年任昌黎知县,字岜白,旧县志有传,称其“在官两载,一尘不染”。
有的执照载明“钦加同知衔花翎调备昌黎县正堂杨为征收地亩钱粮事,今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同治十二年(1873年)地丁银三钱三分”,“花户完数倘有误写舛错重复,限十日内赴柜更正,如违查究。”其中“杨”为杨春华,江西南昌人,举人,同治十年任昌黎知县,光绪二年复任。
有的执照载明“特授昌黎县正堂张为征收地亩钱粮事,今据赤崖四村甲花户张生德完纳光绪五年(1879年)地丁银二钱八分八厘”,其中“张”为张谐之,河南陕州人,进士,光绪四年任昌黎知县,旧县志有传。 有的执照还用印泥印成“后草”、“后豆”等字样,执照盖有昌黎县正堂的大印和知县的签印。
这些执照不仅是很有收藏价值的地方旧政权的票据,同时也是很有税收史料价值的实物。由于这批票据有确切的日期,因此,对研究税票的渊源、清代的税收制度,特别是田赋制度及县乡级税收制度、行政体制(官府设置)和文书格式等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证价值。
查史书知,清初取消“辽饷”(明末加派。曾先后3次增额,所增税额相当于总额的30%以上),沿袭明朝的《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以亩计税,以银完纳,“增丁不增税”,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的税制,但另外附加税粮。
清代,昌黎县衙役田赋经征处又称“粮柜”,各乡社设“社书”,专司各乡社田赋征收事宜。据康熙十四年(1675年)和同治五年(1866年)版《昌黎县志》记载,其间田赋基本未变,年征地丁银1.5万两左右,每亩征银3厘左右。除地丁银外,康熙十三年征税粮每亩0.8升。征地丁银14210.1两,征税粮:夏税米671石,秋税米1816.8石,马草21177束。折米664.4石,黑豆985.6石。征课贡:荒田银263.4两,渔课银12.9两:同治四年征收税粮每亩1.1升,征地丁银15534.8两。盐银1440.3两,税银:米3695.6石,豆2281.6石,草24901束。清代。昌黎县的土地类别有:卫所屯田、旗地、官庄地、牧马地、官荒地(滨河及河滩沙荒地)、公产地、民田(地主土地和农民土地)。顺治三年至四年(1647年至1648年),清政府在昌黎南三堡(套里堡、莫各堡、石各堡)大批圈占民田,分给满洲贵族和八旗军(分给旗丁的土地称为放地;分给地主官僚的土地称为官庄地;留做军马或驿站的牧草地称为牧马地)。旗地租给农民耕种,征收货币地租,剥削苛重。如东腾远村有旗地10余顷,自道光年间(1821年至1850年)到清朝末年。每年秋后由庄头向农民收租。每亩征收地租2吊。官庄地收租情况也不例外。民田赋税由社书催征。除逐年编造“田赋底册”外,还另外编造“田赋正征粮册”和“附加粮册”,一方面可以任意将地主的田赋征纳转嫁给农民,另一方面又用大斗、淋尖、浮收、加耗等手段向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康熙十五年(1676年)以前,田赋征收就十分繁重,造成“钱粮积逋。百姓流亡”。光绪廿六年(1900年)以后,昌黎县农民田赋征收,每一大亩(折四小亩)纳银0.124两,粮0.124斗,而且社书征收田赋时,除征税外,还要额外浮收约占原额的一半,归入私囊。当时的粮食。每石不过一两多银子,折合起来每亩就要交纳70多斤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