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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围绕微博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微博维权是现阶段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微博维权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优势分析、通过微博维权来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对通过微博维权来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这一举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微博 维权 侵权
作者简介: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73-02
一、微博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一)微博的定义
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它是一个通过用户关系来传播、获取、分享信息的网络平台。因其具有快速、及时、有效等优势而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已经逐渐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2009年以来,我国新浪网、搜狐网等大型门户网站陆续开始使用微博功能,一方面,微博正在以快速的发展速度逐渐成为网络媒体的主流,在公共事件及社会焦点等舆论的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微博在我国的大范围使用,越来越多的学术界也开始了对微博的关注,微博已经成为了不少非法分子用来传播谣言、干扰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学术界对此现象产生了极大的忧虑,从而忽略了微博对于民众维权及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正面影响。
虽然我们对于微博所产生的各种忧虑正在逐渐被重视,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微博对社会的治理功能,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功能。我们应该努力研究如何通过微博来实现民众维权及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因此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较多,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微博对于这一现象有着积极的治理作用,尤其是维权者在利用微博进行维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舆论监督力量及权益激励力量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公民的民主意识,微博逐渐发展为我国成本极低的转型方式,从本质上对于群体性事件有着根治性作用。
(二)集体性事件的定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在逐渐发生变化。2000年我国颁布的《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为:集体共同进行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很明显,这是从公安机关从保护社会安定角度而定义的,主要关注群体性行为的结果,而忽略了对行为动机的分析。2004年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有了进一步改观,具体定义如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导致、 群众认为自身权力及利益受到损害,并利用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各种要求的行为及事件开展过程中的聚集等活动。显然,在这次修订中,更加关注了群体性事件的意图和目的。
二、微博维权是现阶段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一)微博维权的平和性
微博这种新型的网络媒体渠道对于维权者来说是一个选择性较强的渠道,它在权益表达及权益补偿之间较为平衡,具有较高的合理性。虽然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权益,但群体性事件毕竟是一种非法手段,对于参与者来说,很容易在事件形成过程中被非法分子利用导致情绪失控,最终实施不正当行为,并为此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因此并不是最佳选择;对于社会来说,群体性事件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对于参与者还是社会来说,都不希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通过微博进行维权,相对于群体性事件来说是一种更为平和的手段,人们仅仅是通过微博这个虚拟的网络平台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到损害,并不会像围堵、聚集等行为一样造成人员伤亡或扰乱社会秩序,且通过微博维权的方式有利于维权者对心中的情绪进行宣泄或缓冲,维权者想表达的目的更能够得到关注,维权方式简单,因此微博维权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逐渐取代了非法聚集和围堵等方式。
(二)微博维权的现实性
微博维权除了其本身的平和性,对于维权者来说也具有更高的现实性。通常情况下,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会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是选择与侵权者进行私下谈判,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在不将事件公诸于众的情况下进行解决,例如民工向包工头讨薪等等;其次,是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网实现维权行为,例如各种人脉资源、网络平台等等;再次,是诉诸政府、法院等权力机构进行维权,例如上访、诉讼等等;最后,是采取各类极端式维权方式来达到维权目的,例如游行、非法围堵、自杀等等,这种方式很容易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往往还是会选择前三种方式来实现维权的目的,但是在通过自身能力及社会支持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迫于无奈选择极端方式进行维权,而群体性事件正是这种极端维权方式的主要表现。微博可以在维权者打算采取这种极端方式表示抗议之前,为维权者提供一个相对平和,且较为现实的方式进行缓冲。
三、 微博维权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优势分析
(一) 表达优势
首先在表达方式方面,微博维权的文字较为简洁,且可以结合图片来展示表达内容,具有图文并茂的效果。因为对于争取权益的人而言,维权的最佳途径是利用通用语言进行修饰的表达方式,因此这种文学特征与民众日常生活相结合的表达形式摆脱了传统的正式形式,避免了严肃、呆板的现象,且可以将具体的被侵权事实描述得更加生动形象,对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其次在传播效果方面,由于微博维权具有良好的及时性和扩散性,维权者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微博平台将自身权益受损事件公之于众,得到众所周知的效果,再通过网友之间互相传递的方式将维权信息迅速扩散至现实生活中。
(二)心理优势
在通过微博进行维权的过程中,维权者会得到大量网友的围观与支持,这直接给维权者带来了心理上的优势。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的非官方舆论会给人的行为带来极大影响,尤其在我国司法公信力较差的情况下,网友对于侵权事件的关注务必会对维权者带来巨大的精神鼓励,同时也会对侵权者带来一种被惩罚心理,一种维权者对侵权者的暗示惩罚。暗示惩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例如增加侵权者信息公开度,以降低它在社会中的公信度等等。 (三)效益优势
在通过微博维权所形成的维权者心理优势中,包含着无所能及的能量,它不仅增加了维权者对于维权成功的信心,还对侵权者施加了各方面舆论压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侵权者与维权者之间的差距。在维权需求得到充分宣泄及传播之后,维权者已经实现了维权目的,这种成本低廉且程序简单的维权方式所产生的效益却不可小视,它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的产生,相对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
四、通过微博维权来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
(一)建立注册信息实名机制,固定维权表达渠道
实名制度是发挥微博维权优势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虽然我国相关学者曾从宪法角度提出:“公民应享有网络匿名发表权,应受到宪法保护。”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情况来看,微博实名制必将是今后发展的大势所在。例如,目前公民若要在腾讯、新浪等大型网站注册新用户时,强制要求填写真实姓名及相应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且北京市在2012年颁布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中指出,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必须使用真实信息,自从该条例颁布之后,上海、天津、广州等一线城市也陆续采用了此类措施进行微博账户的管理。除此之外,国家互联网管理办公室及信息化部门在2012年正式颁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在其中也要求公民使用真实信息注册微博账号。由此可见,微博实名制可以有效防止账户信息泄露,并消除维权者在微博平台发表维权言论之后担心遭受报复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可以打击不法分子通过该平台非法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安定性。因此,微博网站首先必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来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并使用最为先进的保密技术来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其次应建立严格的微博用户信息查询规定,例如任何个人及团体要想查询某微博账户信息,必须提出申请,并由各级公安部门进行受理、批准之后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信息调取。
(二)制定不良信息分类揭露机制
在微博上实现有效的维权信息表达离不开一个干净的舆论环境,因此,为了阻止一些不良信息在微博平台中扰乱正常信息的表达,必须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来打击不良信息的传播,并建立不良信息分类揭露制度,以此措施来净化微博的舆论环境。虽然世界各地都针对此类问题建立了不同的机制来实现净化目的,但是针对不良信息分类揭露制度自身而言,值得我们学习的还是日本对网络恶意信息的分类处理机制及全民举报机制。在日本,互联网上的信息主要被区分为两大类:违法信息及有害信息,违法信息指的是未成年色情图片、毒品信息等,有害信息指的是仅次于违法的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信息。日本针对这两大类信息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机制,例如不良信息举报平台,任何网名均可通过网络及电话等方式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举报,当相关部门判定此信息确实为违法信息或有害信息时,就会通报警察厅进行处理。而我国微博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虽然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智能审核程序,对于一些敏感词汇进行自动屏蔽,但总会有一些不良信息能够避开智能屏蔽功能而进入公共平台。针对此现象,我国安全机构及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微博舆论的管理力度,并在各个微博服务中心建立各自的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鼓励广大网友对不良信息进行举报和揭露,除此之外,微博运营商还应在此基础上设置一个专门的不良信息揭露区域,对近期所揭露的不良信息进行曝光。
(三)建立维权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维权行为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建立维权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用于对用户后续诉求及反馈的收集,是整个维权行为有效运作,并保持动态更新。通过微博维权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最大优势便是维权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发表维权信息,并博得广大网友的支持,且公共权力机构也能通过此途径快速获得维权信息,尽快处理事件纠纷,避免因此矛盾激化而导致事态向严重趋势发展。在从始至终的维权处理过程当中,散播在微博平台中维权信息需要实现与现实的连接,维权信息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通过现实才能得以落实,维权诉求中所包含的矛盾与问题需要在现实中得到解决,同样针对在现实中得到解决后的维权问题,应及时将相应的处理情况反应到微博平台中,实现一个动态化管理。因此笔者认为,除了通过公共权力机构在微博中及时反馈维权信息的动态处理情况,微博网站也应建立自己的动态信息反馈区域来告知维权信息的处理结果,并赋予相关机构在该区域中公布信息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杨海坤.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法商研究.2012(2).
[3]王伦刚.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 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关键词 微博 维权 侵权
作者简介: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73-02
一、微博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一)微博的定义
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它是一个通过用户关系来传播、获取、分享信息的网络平台。因其具有快速、及时、有效等优势而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已经逐渐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2009年以来,我国新浪网、搜狐网等大型门户网站陆续开始使用微博功能,一方面,微博正在以快速的发展速度逐渐成为网络媒体的主流,在公共事件及社会焦点等舆论的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微博在我国的大范围使用,越来越多的学术界也开始了对微博的关注,微博已经成为了不少非法分子用来传播谣言、干扰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学术界对此现象产生了极大的忧虑,从而忽略了微博对于民众维权及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正面影响。
虽然我们对于微博所产生的各种忧虑正在逐渐被重视,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微博对社会的治理功能,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功能。我们应该努力研究如何通过微博来实现民众维权及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因此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较多,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微博对于这一现象有着积极的治理作用,尤其是维权者在利用微博进行维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舆论监督力量及权益激励力量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公民的民主意识,微博逐渐发展为我国成本极低的转型方式,从本质上对于群体性事件有着根治性作用。
(二)集体性事件的定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在逐渐发生变化。2000年我国颁布的《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为:集体共同进行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很明显,这是从公安机关从保护社会安定角度而定义的,主要关注群体性行为的结果,而忽略了对行为动机的分析。2004年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有了进一步改观,具体定义如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导致、 群众认为自身权力及利益受到损害,并利用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各种要求的行为及事件开展过程中的聚集等活动。显然,在这次修订中,更加关注了群体性事件的意图和目的。
二、微博维权是现阶段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一)微博维权的平和性
微博这种新型的网络媒体渠道对于维权者来说是一个选择性较强的渠道,它在权益表达及权益补偿之间较为平衡,具有较高的合理性。虽然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权益,但群体性事件毕竟是一种非法手段,对于参与者来说,很容易在事件形成过程中被非法分子利用导致情绪失控,最终实施不正当行为,并为此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因此并不是最佳选择;对于社会来说,群体性事件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对于参与者还是社会来说,都不希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通过微博进行维权,相对于群体性事件来说是一种更为平和的手段,人们仅仅是通过微博这个虚拟的网络平台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到损害,并不会像围堵、聚集等行为一样造成人员伤亡或扰乱社会秩序,且通过微博维权的方式有利于维权者对心中的情绪进行宣泄或缓冲,维权者想表达的目的更能够得到关注,维权方式简单,因此微博维权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逐渐取代了非法聚集和围堵等方式。
(二)微博维权的现实性
微博维权除了其本身的平和性,对于维权者来说也具有更高的现实性。通常情况下,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会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是选择与侵权者进行私下谈判,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在不将事件公诸于众的情况下进行解决,例如民工向包工头讨薪等等;其次,是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网实现维权行为,例如各种人脉资源、网络平台等等;再次,是诉诸政府、法院等权力机构进行维权,例如上访、诉讼等等;最后,是采取各类极端式维权方式来达到维权目的,例如游行、非法围堵、自杀等等,这种方式很容易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往往还是会选择前三种方式来实现维权的目的,但是在通过自身能力及社会支持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迫于无奈选择极端方式进行维权,而群体性事件正是这种极端维权方式的主要表现。微博可以在维权者打算采取这种极端方式表示抗议之前,为维权者提供一个相对平和,且较为现实的方式进行缓冲。
三、 微博维权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优势分析
(一) 表达优势
首先在表达方式方面,微博维权的文字较为简洁,且可以结合图片来展示表达内容,具有图文并茂的效果。因为对于争取权益的人而言,维权的最佳途径是利用通用语言进行修饰的表达方式,因此这种文学特征与民众日常生活相结合的表达形式摆脱了传统的正式形式,避免了严肃、呆板的现象,且可以将具体的被侵权事实描述得更加生动形象,对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其次在传播效果方面,由于微博维权具有良好的及时性和扩散性,维权者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微博平台将自身权益受损事件公之于众,得到众所周知的效果,再通过网友之间互相传递的方式将维权信息迅速扩散至现实生活中。
(二)心理优势
在通过微博进行维权的过程中,维权者会得到大量网友的围观与支持,这直接给维权者带来了心理上的优势。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的非官方舆论会给人的行为带来极大影响,尤其在我国司法公信力较差的情况下,网友对于侵权事件的关注务必会对维权者带来巨大的精神鼓励,同时也会对侵权者带来一种被惩罚心理,一种维权者对侵权者的暗示惩罚。暗示惩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例如增加侵权者信息公开度,以降低它在社会中的公信度等等。 (三)效益优势
在通过微博维权所形成的维权者心理优势中,包含着无所能及的能量,它不仅增加了维权者对于维权成功的信心,还对侵权者施加了各方面舆论压力,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侵权者与维权者之间的差距。在维权需求得到充分宣泄及传播之后,维权者已经实现了维权目的,这种成本低廉且程序简单的维权方式所产生的效益却不可小视,它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的产生,相对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
四、通过微博维权来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
(一)建立注册信息实名机制,固定维权表达渠道
实名制度是发挥微博维权优势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虽然我国相关学者曾从宪法角度提出:“公民应享有网络匿名发表权,应受到宪法保护。”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情况来看,微博实名制必将是今后发展的大势所在。例如,目前公民若要在腾讯、新浪等大型网站注册新用户时,强制要求填写真实姓名及相应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且北京市在2012年颁布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中指出,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必须使用真实信息,自从该条例颁布之后,上海、天津、广州等一线城市也陆续采用了此类措施进行微博账户的管理。除此之外,国家互联网管理办公室及信息化部门在2012年正式颁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在其中也要求公民使用真实信息注册微博账号。由此可见,微博实名制可以有效防止账户信息泄露,并消除维权者在微博平台发表维权言论之后担心遭受报复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可以打击不法分子通过该平台非法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安定性。因此,微博网站首先必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来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并使用最为先进的保密技术来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其次应建立严格的微博用户信息查询规定,例如任何个人及团体要想查询某微博账户信息,必须提出申请,并由各级公安部门进行受理、批准之后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信息调取。
(二)制定不良信息分类揭露机制
在微博上实现有效的维权信息表达离不开一个干净的舆论环境,因此,为了阻止一些不良信息在微博平台中扰乱正常信息的表达,必须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来打击不良信息的传播,并建立不良信息分类揭露制度,以此措施来净化微博的舆论环境。虽然世界各地都针对此类问题建立了不同的机制来实现净化目的,但是针对不良信息分类揭露制度自身而言,值得我们学习的还是日本对网络恶意信息的分类处理机制及全民举报机制。在日本,互联网上的信息主要被区分为两大类:违法信息及有害信息,违法信息指的是未成年色情图片、毒品信息等,有害信息指的是仅次于违法的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信息。日本针对这两大类信息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机制,例如不良信息举报平台,任何网名均可通过网络及电话等方式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举报,当相关部门判定此信息确实为违法信息或有害信息时,就会通报警察厅进行处理。而我国微博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虽然相关部门建立了严格的智能审核程序,对于一些敏感词汇进行自动屏蔽,但总会有一些不良信息能够避开智能屏蔽功能而进入公共平台。针对此现象,我国安全机构及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微博舆论的管理力度,并在各个微博服务中心建立各自的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鼓励广大网友对不良信息进行举报和揭露,除此之外,微博运营商还应在此基础上设置一个专门的不良信息揭露区域,对近期所揭露的不良信息进行曝光。
(三)建立维权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维权行为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建立维权信息的动态管理制度,用于对用户后续诉求及反馈的收集,是整个维权行为有效运作,并保持动态更新。通过微博维权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最大优势便是维权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发表维权信息,并博得广大网友的支持,且公共权力机构也能通过此途径快速获得维权信息,尽快处理事件纠纷,避免因此矛盾激化而导致事态向严重趋势发展。在从始至终的维权处理过程当中,散播在微博平台中维权信息需要实现与现实的连接,维权信息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通过现实才能得以落实,维权诉求中所包含的矛盾与问题需要在现实中得到解决,同样针对在现实中得到解决后的维权问题,应及时将相应的处理情况反应到微博平台中,实现一个动态化管理。因此笔者认为,除了通过公共权力机构在微博中及时反馈维权信息的动态处理情况,微博网站也应建立自己的动态信息反馈区域来告知维权信息的处理结果,并赋予相关机构在该区域中公布信息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杨海坤.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法商研究.2012(2).
[3]王伦刚.中国农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 基于讨薪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