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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得到了较快地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代理业市场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监管建议。
关键词:保险;兼业代理;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兼业代理机构逐年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兼业代理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行业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海南省保险业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代理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兼业代理机构自身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图12001-2008年海南省兼业代理机构数增长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一、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发展概况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现状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监局成立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迅速增加,机构数量已从2001年的85家迅速发展为2008年的1503家,机构主体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长。[1]
在150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银行、车行、航空类机构由于在依托主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客户资源优质丰富、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图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情况图
数据来源: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车行类机构增长率达68%,银行、航空类机构次之,邮政类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变化。
(二)兼业代理业务发展情况
图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机构家数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近几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5-2008年,兼业代理保费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总保费年增长幅度15个百分点。从2006年开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664.80万元,其中兼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99720.49万元,占到了总保费的33%,成为推动海南省总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保险营销员的第二大保险中介业务渠道。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在各类兼业代理机构中,银邮类机构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实现的保费支撑着兼业代理渠道保费总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67788.47万元,占兼业代理渠道保费的67.98%,占海南省总保费收入的22.55%。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二、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不规范
由于代理保险业务不是兼业代理机构的主业,大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存在对保险业务重视不够、保险专业知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学习或者无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现象屡见不鲜。[2]一是没有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银行账户,将代收保费放在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结算;二是不建立业务台账,或虽建立了业务台账但管理混乱,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较差;三是不按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或挪用保费,拖欠或挪用保费时间长达1年多;四是以现金形式收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五是保险公司将兼业代理机构作为违规套取现金费用的渠道。
从其它省市兼业代理市场情况看,经营行为不规范是当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方的个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打着保险中介的幌子做着保险公司的业务;部分商贸企业、咨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无任何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以“兼业专做”的方式逃避保险监管;少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为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编制假赔案以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这些风险性苗头的共同特点是涉及面广、对保险行业潜在冲击大、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了兼业代理队伍的健康发展,还将影响到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环境恶化。
(二)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比较松散
一是业务管理不力。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不按要求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按合约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手续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业务指导不到位。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指导较少,甚至默许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委托代理险种超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坐扣保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纵容了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三是对经办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严。除银邮类机构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超过1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外,车行、其他类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另外,保险公司对经办人员培训也不到位。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海南省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组织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三)保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兼业代理是在开展主业过程中以兼业身份进行保险销售,监管机关无法像对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一样进行机构核准、高管人员审核、现场检查等全过程严格监管,对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
1.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使得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实务操作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几乎都能申请兼业代理,因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而且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得兼业代理市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监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后续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业代理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而中介监管干部不到5人,以这么小的监管队伍去管理这么大的市场,没有合理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代的监管手段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仅限于许可环节,对取得资格后的兼业代理机构不进行直接的市场监管,既不了解已许可的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也无法收集不良业务记录,更无力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现场检查。在150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长期没有业务发生或者业务规模很小的机构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此类机构进行及时清理,使得这类机构虽名存实亡但却无法退出市场。
3.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兼营业务难以实施独立监管。兼业代理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对其主业经营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而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兼营业务实施监管,而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依附于主业的财务、业务档案记录,因此对涉及主业的保险代理业务形成了监管真空。此外,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监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对银行类保险代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时,需要翻阅银行财务凭证、业务凭证,工作难度比较大:一是银行主业业务量大,要从合并装订的会计凭证中找到保险业务收入凭证工作量很大;二是行业监管壁垒限制查找,由于银行对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与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如果不借阅与主营业务收入凭证装订在一起的所有收入凭证,兼业代理业务收入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查出。
三、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适时出台新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改变对兼业代理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效率,应该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一)严把准入关,疏通兼业代理机构退出渠道
1.强化许可证管理。监管的内容之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许可证不仅是进入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执业的资格证,同时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记证。因此,发放许可证是整个兼业代理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严把“入口”关,选择适宜的机构进入市场,做到“持证经营、接受管理和进出有序”。
目前,全国市场上有近14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海南省也有千余家。这些机构中既有分支庞大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也有销售票点和汽车修理厂等中小机构,各个兼业代理机构间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新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分区域监管。
一方面,通过分类监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经营规模较大、保费来源集中的全国性大机构的经营情况,比如银行、邮储类兼业代理机构;各地保监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类机构,比如车行、航空售票点等。
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允许和鼓励各地保监局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探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请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保监局可以到申请机构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鼓励发展业务良好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坐商”。二是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准入资格条件。如对申请条件之一“有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的具体含义进行细化,明确进入门槛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代理险种。鼓励兼业代理机构开展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等简易型险种,不鼓励兼业代理机构开展涉及企财险等其他复杂型险种,而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避免恶性竞争。四是对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人员明确资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而达到督促具体从业人员加强保险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切实抓好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申报机构要明确兼业代理合同、兼业代理业务台帐、保费代收账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规定。六是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净化兼业代理机构主体,扶优限劣,必须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保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机构和对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时监测许可证的情况,坚决让其退出市场;对继续申请资格的机构,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业代理业务台帐,并结合市场违规情况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资格。
(二)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除了加强兼业代理市场准入监管,还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面对这么庞大的保险兼业代理队伍,如何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找准监管的着力点是理顺兼业代理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从而提高兼业代理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已经在保险监管系统内部基本达成共识。
1.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在对兼业代理人管理中,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什么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领导各负什么责任,都应明确界定。作为保监局,目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落实分支机构的责任,将兼业代理业务的规范性作为考核高管和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年检年审时,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重视兼业代理业务。
2.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针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委托授权制度、财务制度、台帐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制度等,让保险公司能够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规范兼业代理的实务操作。
3.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如建立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对代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制衡机制,确保代理合同关系的正确履行;建立业务员、业务核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业务来源属性确认的制衡机制,确保业务属性的真实性,减少后期通过模糊业务渠道属性套取费用的可能性;逐步实现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数据的连接等。
(三)改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市场主体内部、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现代信息化的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监管部门使用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系统严重滞后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兼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项变更、许可证换发等事项的申请时,出现系统不支持的情况,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当前重要的是加紧研发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各个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业务台帐集中制度及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要求兼业代理机构每月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要素完整的台帐,对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监管部门实行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现场检查。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将兼业代理机构开具独立的代收保费及手续费银行账户作为行政审批的一项环节,夯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运行基础,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兼业代理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必须首先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兼业代理资格,开通兼业代理机构网络或短信查询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4.严厉打击兼业代理业务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对那些不规范展业的兼业代理机构是一种震慑。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挪用侵占保险费、参与制造假退费或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R].中国保监会,2007.
[4]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7)[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关键词:保险;兼业代理;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兼业代理机构逐年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兼业代理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行业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海南省保险业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代理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兼业代理机构自身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图12001-2008年海南省兼业代理机构数增长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一、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发展概况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现状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监局成立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迅速增加,机构数量已从2001年的85家迅速发展为2008年的1503家,机构主体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长。[1]
在150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银行、车行、航空类机构由于在依托主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客户资源优质丰富、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图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情况图
数据来源: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车行类机构增长率达68%,银行、航空类机构次之,邮政类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变化。
(二)兼业代理业务发展情况
图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机构家数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近几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5-2008年,兼业代理保费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总保费年增长幅度15个百分点。从2006年开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664.80万元,其中兼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99720.49万元,占到了总保费的33%,成为推动海南省总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保险营销员的第二大保险中介业务渠道。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在各类兼业代理机构中,银邮类机构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实现的保费支撑着兼业代理渠道保费总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67788.47万元,占兼业代理渠道保费的67.98%,占海南省总保费收入的22.55%。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二、海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不规范
由于代理保险业务不是兼业代理机构的主业,大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存在对保险业务重视不够、保险专业知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学习或者无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现象屡见不鲜。[2]一是没有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银行账户,将代收保费放在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结算;二是不建立业务台账,或虽建立了业务台账但管理混乱,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较差;三是不按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或挪用保费,拖欠或挪用保费时间长达1年多;四是以现金形式收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五是保险公司将兼业代理机构作为违规套取现金费用的渠道。
从其它省市兼业代理市场情况看,经营行为不规范是当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方的个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打着保险中介的幌子做着保险公司的业务;部分商贸企业、咨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无任何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以“兼业专做”的方式逃避保险监管;少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为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编制假赔案以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这些风险性苗头的共同特点是涉及面广、对保险行业潜在冲击大、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了兼业代理队伍的健康发展,还将影响到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环境恶化。
(二)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比较松散
一是业务管理不力。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不按要求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按合约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手续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业务指导不到位。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指导较少,甚至默许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委托代理险种超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坐扣保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纵容了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三是对经办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严。除银邮类机构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超过1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外,车行、其他类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另外,保险公司对经办人员培训也不到位。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海南省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组织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三)保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兼业代理是在开展主业过程中以兼业身份进行保险销售,监管机关无法像对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一样进行机构核准、高管人员审核、现场检查等全过程严格监管,对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
1.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使得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实务操作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几乎都能申请兼业代理,因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而且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得兼业代理市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监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后续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业代理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而中介监管干部不到5人,以这么小的监管队伍去管理这么大的市场,没有合理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代的监管手段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仅限于许可环节,对取得资格后的兼业代理机构不进行直接的市场监管,既不了解已许可的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也无法收集不良业务记录,更无力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现场检查。在150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长期没有业务发生或者业务规模很小的机构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此类机构进行及时清理,使得这类机构虽名存实亡但却无法退出市场。
3.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兼营业务难以实施独立监管。兼业代理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对其主业经营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而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兼营业务实施监管,而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依附于主业的财务、业务档案记录,因此对涉及主业的保险代理业务形成了监管真空。此外,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监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对银行类保险代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时,需要翻阅银行财务凭证、业务凭证,工作难度比较大:一是银行主业业务量大,要从合并装订的会计凭证中找到保险业务收入凭证工作量很大;二是行业监管壁垒限制查找,由于银行对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与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如果不借阅与主营业务收入凭证装订在一起的所有收入凭证,兼业代理业务收入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查出。
三、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适时出台新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改变对兼业代理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效率,应该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一)严把准入关,疏通兼业代理机构退出渠道
1.强化许可证管理。监管的内容之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许可证不仅是进入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执业的资格证,同时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记证。因此,发放许可证是整个兼业代理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严把“入口”关,选择适宜的机构进入市场,做到“持证经营、接受管理和进出有序”。
目前,全国市场上有近14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海南省也有千余家。这些机构中既有分支庞大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也有销售票点和汽车修理厂等中小机构,各个兼业代理机构间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新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分区域监管。
一方面,通过分类监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经营规模较大、保费来源集中的全国性大机构的经营情况,比如银行、邮储类兼业代理机构;各地保监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类机构,比如车行、航空售票点等。
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允许和鼓励各地保监局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探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请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保监局可以到申请机构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鼓励发展业务良好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坐商”。二是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准入资格条件。如对申请条件之一“有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的具体含义进行细化,明确进入门槛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代理险种。鼓励兼业代理机构开展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等简易型险种,不鼓励兼业代理机构开展涉及企财险等其他复杂型险种,而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避免恶性竞争。四是对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人员明确资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而达到督促具体从业人员加强保险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切实抓好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申报机构要明确兼业代理合同、兼业代理业务台帐、保费代收账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规定。六是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净化兼业代理机构主体,扶优限劣,必须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保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机构和对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时监测许可证的情况,坚决让其退出市场;对继续申请资格的机构,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业代理业务台帐,并结合市场违规情况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资格。
(二)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除了加强兼业代理市场准入监管,还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面对这么庞大的保险兼业代理队伍,如何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找准监管的着力点是理顺兼业代理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从而提高兼业代理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已经在保险监管系统内部基本达成共识。
1.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在对兼业代理人管理中,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什么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领导各负什么责任,都应明确界定。作为保监局,目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落实分支机构的责任,将兼业代理业务的规范性作为考核高管和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年检年审时,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重视兼业代理业务。
2.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针对兼业代理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委托授权制度、财务制度、台帐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制度等,让保险公司能够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规范兼业代理的实务操作。
3.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如建立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对代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制衡机制,确保代理合同关系的正确履行;建立业务员、业务核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业务来源属性确认的制衡机制,确保业务属性的真实性,减少后期通过模糊业务渠道属性套取费用的可能性;逐步实现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数据的连接等。
(三)改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市场主体内部、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现代信息化的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监管部门使用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系统严重滞后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兼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项变更、许可证换发等事项的申请时,出现系统不支持的情况,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当前重要的是加紧研发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各个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业务台帐集中制度及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要求兼业代理机构每月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要素完整的台帐,对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监管部门实行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现场检查。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将兼业代理机构开具独立的代收保费及手续费银行账户作为行政审批的一项环节,夯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运行基础,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兼业代理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必须首先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兼业代理资格,开通兼业代理机构网络或短信查询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4.严厉打击兼业代理业务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对那些不规范展业的兼业代理机构是一种震慑。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挪用侵占保险费、参与制造假退费或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R].中国保监会,2007.
[4]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7)[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