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论是以欧盟法为代表的规制垄断行为的行政路径,还是以美国法为代表的司法路径,行政罚款都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手段。基于垄断危害的特殊性,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上的行政罚款都具有鲜明的结构特色。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基于罚款而产生了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罚款制度结构单一。由此,完善我国反垄断罚款制度的方向应是制度结构的优化。在方法上,既需要构建内外关系结构,以清晰反垄断罚款制度的原则和目标;也需要优化行政罚款内部要素,以形成合理的计算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