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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是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力支撑。实践中创造的便利和价值,亲身参与创建带来的愉悦和主人翁感受,又成了进一步促进民众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的内生动力,社会就在这种良性循环中不断走向成熟
扭转种种社会乱象,需要重塑或强化民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尤其是法治主体意识
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也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教育等许多领域发生了很多令人不愉快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幸福感。稍加归纳,不难得出一个共性:人们的自私自利心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到了释放,人们对待自己想到的是“个人”主体,而非“社会”主体。
我们正力图扭转这种不良局面,从根本上讲,就在于重塑或强化民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尤其是法治主体意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民众在新的价值评价标准上完成自我存在的重现、自我定位的重设和自我价值的重估。在人性意义上,人与人之间不再以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规定,而要走向相互发现、相互认同;人们不再单纯受利益关系的束缚,而是在人性善的氛围中和谐共生——这正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人性基础。
推动社会进步,当前最重要的是让民众成为法治的主体,强化民众的法治主体意识。减少或消除人们怀疑的最佳方法,就是让他们自己来做。民众法治主体意识的养成,会增加他们参与国家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欲望。在参与的过程中,民众不自觉地就会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融入到对各项政策的评价和设计中去,这样一来,制定出来的政策自然更容易得到民众的遵守。适当扩大民众的参与,是现实中提高国家政治生活效率、节约相关成本的有效途径;而政策的可操作性、可接受性的增强,也能明显减少维持政策稳定运行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支出。可以说,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还是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力支撑。实践中创造的便利和价值,亲身参与创建带来的愉悦和主人翁感受,又成了进一步促进民众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的内生动力,社会就在这种良性循环中不断走向成熟。
促进公民本位形成的四个方面
社会进步需要加强法治建设,而法治建设必须要充分依靠民众,即遵循公民本位。促进公民本位的形成,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法治政策的个性化。从理念上看,民众不应仅仅被看做一张面孔、一个轮廓,而是众多彼此各异的个体。他们有各自的思想、欲望、偏好,这要求我们的法治体现出更多的人性关怀,我们的制度设计要更精确,更有针对性、灵活性。长期以来,政府被看做一个主体,全体民众被看做一个主体,众多政策建立在对二者总体关系的考量上。政策出自政府,要求民众接受,是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固定模式。法治理念的提出,一方面提出要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锻炼民众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力。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复杂化,使得民众的意志在总体统一的基础上,具有了更多的差异性,社会政策应当回应这种差异性。法治不能搞跃进,不能太浪漫,政府需要逐渐改变“一刀切”的行事习惯,耐心地了解民众的不同需求,经过缜密的筛选,最终反映到政策中来。这里强调的个性化,是出于相比较以往要更加关注民众中的不同利益的考虑,毕竟现实中的利益关系甚是复杂,各方面都要考虑到是不现实的。
协商氛围的形成。一般说来,个人成本的选择取决于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因此他们的选择对自己必然是经济的,对社会整体而言却未必是经济的。既然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单靠人们自身的思想觉悟是不够的,需要一种“商谈”的氛围。在商谈的过程中,各方进行多轮回合的博弈,进而讨论出一套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这里要注意的是“丛林规则”(弱肉强食)的存在,因此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参与者——政府。政府在商谈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其一是商谈的参与方,主要涉及政策的与民互动;其二是商谈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任务是维持商谈秩序,规范商谈行为。法治建设为我们展现了一副典型的商谈图景:在政府力量的引导下,民众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断而进行思想交锋,形成一种积极参与、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在商谈氛围的行程中,政府起着核心指导作用。政府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为民众行使法制建设主体的权利提供平台,并在总体上把握商谈进程,最后评估商谈效果,以利于日后的改革完善。
社会反馈机制的建立。法治建设需要民众有充分的话语权,随之而来的是这种话语权能否得到足够的尊重和采纳,这就需要政府创建一套有效的社会反馈机制。与社会反馈机制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民意”。今天的中国,政府对民意的关注度可谓空前高,各级政府文件中“民意”字眼频频出现,成了政治生活中的又一个热词。我们所讲的反馈,就是这个“民意”的反馈。反馈实际上是一种回合,一种循环,不过每次都会有新内容出现。政府重视民意的反馈,就是对民众的重视,就是对民众作为社会主体地位的尊重。时下兴起的“网络问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政府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考察,选取网络作为与民众沟通交流的平台,既提高了行政效率,节省了成本,又拉近了同民众之间的距离,彰显了政府亲民爱民的本质。许多社会问题和民众意愿通过网络及时传达给了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网络的强大力量让许多不法行为大白于天下,既给予相关行为人以法律严惩,又教育了民众,增强了民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对于掌握大量资源的政府来说,创新反馈机制并非难事,关键在于思想观念的转变,在于态度的端正。换句话说,这需要政府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审视自己和民众的关系,搞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
政府结构的扁平化。“结构扁平化”本是一个经济学词汇,最初用来描述企业组织的合理构建。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普适价值,现在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政治领域。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对于完善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曾进行了数轮机构改革,每次都主要针对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层级、协调部门职权、減少行政干预等方面发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推进自身组织结构的改革。扁平化的模式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通过减少行政层级、简化行政手续,推进联合办公,强化同民众的直接交流,以此来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又增强了民众的参与意识。可以说,表面上距离的拉近和交流的便利化在实质上改善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民众觉得自己的意见能被充分尊重,自己的利益能被切实维护,自然而然地就会养成一种主体意识,从内心感觉到自己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自己有能力为社会做点什么。
期待公众由旁观者到建设者的角色转变
新时期推动社会进步,建设法治中国,政府的使命客观上看就是做一个“唤醒人”。配合着职能转变,政府需要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入到增强社会的鲜活力和创造力上面,借此激发社会的内生动力、增强民众的主体意识,实现社会的合理转型。
我们经常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社会的主体,民众的无穷的创造力总会不时地让人感到震憾和激动。历史上,民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曾长期处于旁观者的地位,继而逐渐淡忘了自己的主体认知,这是专制统治遗留的顽疾。唤醒民众的主体意识,需要一个坚定而开明的外力,这一点我们已经具备了(人民政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政府的引导,让民众自发自觉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完成一个由旁观者到建设者的伟大角色转变,政府需要思维创新,身体力行。作为主体的民众,更应当有所认识: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国家;这个社会,是以我们为主体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为了大家的利益,需要我积极地去做点事情,我可以建议,可以批评,可以参加一些政治和社会活动,可以作为“学生”听人们讲课,也可以作为“老师”向人们教授一己专长。
推动社会进步,中国需要这样的政府,需要这样的民众。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
扭转种种社会乱象,需要重塑或强化民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尤其是法治主体意识
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也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教育等许多领域发生了很多令人不愉快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幸福感。稍加归纳,不难得出一个共性:人们的自私自利心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到了释放,人们对待自己想到的是“个人”主体,而非“社会”主体。
我们正力图扭转这种不良局面,从根本上讲,就在于重塑或强化民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尤其是法治主体意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民众在新的价值评价标准上完成自我存在的重现、自我定位的重设和自我价值的重估。在人性意义上,人与人之间不再以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规定,而要走向相互发现、相互认同;人们不再单纯受利益关系的束缚,而是在人性善的氛围中和谐共生——这正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人性基础。
推动社会进步,当前最重要的是让民众成为法治的主体,强化民众的法治主体意识。减少或消除人们怀疑的最佳方法,就是让他们自己来做。民众法治主体意识的养成,会增加他们参与国家和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欲望。在参与的过程中,民众不自觉地就会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融入到对各项政策的评价和设计中去,这样一来,制定出来的政策自然更容易得到民众的遵守。适当扩大民众的参与,是现实中提高国家政治生活效率、节约相关成本的有效途径;而政策的可操作性、可接受性的增强,也能明显减少维持政策稳定运行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支出。可以说,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还是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力支撑。实践中创造的便利和价值,亲身参与创建带来的愉悦和主人翁感受,又成了进一步促进民众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的内生动力,社会就在这种良性循环中不断走向成熟。
促进公民本位形成的四个方面
社会进步需要加强法治建设,而法治建设必须要充分依靠民众,即遵循公民本位。促进公民本位的形成,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法治政策的个性化。从理念上看,民众不应仅仅被看做一张面孔、一个轮廓,而是众多彼此各异的个体。他们有各自的思想、欲望、偏好,这要求我们的法治体现出更多的人性关怀,我们的制度设计要更精确,更有针对性、灵活性。长期以来,政府被看做一个主体,全体民众被看做一个主体,众多政策建立在对二者总体关系的考量上。政策出自政府,要求民众接受,是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固定模式。法治理念的提出,一方面提出要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锻炼民众参与法治建设的能力。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复杂化,使得民众的意志在总体统一的基础上,具有了更多的差异性,社会政策应当回应这种差异性。法治不能搞跃进,不能太浪漫,政府需要逐渐改变“一刀切”的行事习惯,耐心地了解民众的不同需求,经过缜密的筛选,最终反映到政策中来。这里强调的个性化,是出于相比较以往要更加关注民众中的不同利益的考虑,毕竟现实中的利益关系甚是复杂,各方面都要考虑到是不现实的。
协商氛围的形成。一般说来,个人成本的选择取决于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因此他们的选择对自己必然是经济的,对社会整体而言却未必是经济的。既然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单靠人们自身的思想觉悟是不够的,需要一种“商谈”的氛围。在商谈的过程中,各方进行多轮回合的博弈,进而讨论出一套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这里要注意的是“丛林规则”(弱肉强食)的存在,因此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参与者——政府。政府在商谈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其一是商谈的参与方,主要涉及政策的与民互动;其二是商谈的组织者和监督者,任务是维持商谈秩序,规范商谈行为。法治建设为我们展现了一副典型的商谈图景:在政府力量的引导下,民众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断而进行思想交锋,形成一种积极参与、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在商谈氛围的行程中,政府起着核心指导作用。政府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为民众行使法制建设主体的权利提供平台,并在总体上把握商谈进程,最后评估商谈效果,以利于日后的改革完善。
社会反馈机制的建立。法治建设需要民众有充分的话语权,随之而来的是这种话语权能否得到足够的尊重和采纳,这就需要政府创建一套有效的社会反馈机制。与社会反馈机制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民意”。今天的中国,政府对民意的关注度可谓空前高,各级政府文件中“民意”字眼频频出现,成了政治生活中的又一个热词。我们所讲的反馈,就是这个“民意”的反馈。反馈实际上是一种回合,一种循环,不过每次都会有新内容出现。政府重视民意的反馈,就是对民众的重视,就是对民众作为社会主体地位的尊重。时下兴起的“网络问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政府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考察,选取网络作为与民众沟通交流的平台,既提高了行政效率,节省了成本,又拉近了同民众之间的距离,彰显了政府亲民爱民的本质。许多社会问题和民众意愿通过网络及时传达给了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网络的强大力量让许多不法行为大白于天下,既给予相关行为人以法律严惩,又教育了民众,增强了民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对于掌握大量资源的政府来说,创新反馈机制并非难事,关键在于思想观念的转变,在于态度的端正。换句话说,这需要政府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审视自己和民众的关系,搞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
政府结构的扁平化。“结构扁平化”本是一个经济学词汇,最初用来描述企业组织的合理构建。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普适价值,现在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政治领域。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这对于完善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曾进行了数轮机构改革,每次都主要针对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层级、协调部门职权、減少行政干预等方面发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推进自身组织结构的改革。扁平化的模式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通过减少行政层级、简化行政手续,推进联合办公,强化同民众的直接交流,以此来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又增强了民众的参与意识。可以说,表面上距离的拉近和交流的便利化在实质上改善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民众觉得自己的意见能被充分尊重,自己的利益能被切实维护,自然而然地就会养成一种主体意识,从内心感觉到自己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自己有能力为社会做点什么。
期待公众由旁观者到建设者的角色转变
新时期推动社会进步,建设法治中国,政府的使命客观上看就是做一个“唤醒人”。配合着职能转变,政府需要将注意力更多地投入到增强社会的鲜活力和创造力上面,借此激发社会的内生动力、增强民众的主体意识,实现社会的合理转型。
我们经常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社会的主体,民众的无穷的创造力总会不时地让人感到震憾和激动。历史上,民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曾长期处于旁观者的地位,继而逐渐淡忘了自己的主体认知,这是专制统治遗留的顽疾。唤醒民众的主体意识,需要一个坚定而开明的外力,这一点我们已经具备了(人民政府)。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政府的引导,让民众自发自觉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完成一个由旁观者到建设者的伟大角色转变,政府需要思维创新,身体力行。作为主体的民众,更应当有所认识: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国家;这个社会,是以我们为主体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为了大家的利益,需要我积极地去做点事情,我可以建议,可以批评,可以参加一些政治和社会活动,可以作为“学生”听人们讲课,也可以作为“老师”向人们教授一己专长。
推动社会进步,中国需要这样的政府,需要这样的民众。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