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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在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已经结束,但对于孙伟铭案的定性问题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民众的接受程度以及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性,但鉴于法律的适用性和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应该对《刑法》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及相关法规进行修改。